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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注意了!國家規定:群裡有違法違規資訊,誰建群誰負責!(規定全文)

7日, 國家網信辦印發《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並於今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規定》明確表示,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 群裡有違法違規資訊, 誰建群誰負責。

規定主要內容

《規定》明確,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 建立健全使用者註冊、資訊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規定》強調,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 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系,

合理設定群組規模, 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

《規定》要求,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 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 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 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採訪, 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規定》中所要規範的互聯網群組指的是什麼?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 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的平臺。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 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互聯網群組服務提供者作為平臺方, 承擔著對群組進行管理的主體責任, 《規定》對此提出了什麼要求?

具體來說, 平臺方應落實的主體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 明確與使用者雙方權利義務;

二是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 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 並保護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

三是對互聯網群組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並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

四是對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及使用者依法依規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五是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管道, 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對建群條件、群組規模、群組管理方式等話題,

此次《規定》對平臺方面有何要求?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 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上限、個人建群上限和參加群數上限。 也就是說平臺方應根據自身能力來運營相應規模的群組, 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 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建群資質, 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 並設置唯一群組識別編碼。

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群組傳播涉淫穢色情、謠言詐騙等違法資訊,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破壞社會穩定。 對此, 《規定》中強調了哪些處置措施?

《規定》第十條明確要求,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

對於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 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佈、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

對於違法違規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 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許可權、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

同時,平臺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對社會一直關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責任,《規定》有哪些要求?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採訪,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規定》中所要規範的互聯網群組指的是什麼?

問:互聯網群組服務提供者作為平臺方,承擔著對群組進行管理的主體責任,《規定》對此提出了什麼要求?

答:《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使用者註冊、資訊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具體來說,平臺方應落實的主體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明確與使用者雙方權利義務;二是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並保護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三是對互聯網群組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並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四是對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及使用者依法依規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五是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管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問:對社會比較關注的建群條件、群組規模、群組管理方式等話題,此次《規定》對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也就是對平臺方面有何要求?

答:《規定》明確,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上限、個人建群上限和參加群數上限。也就是說平臺方應根據自身能力來運營相應規模的群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並設置唯一群組識別編碼。這一規定主要是便於平臺方掌握相應群組資料,實施精准動態管理。需要說明的是,一些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在實踐中已採取了這些措施,並取得了良好效果。

問:一些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群組傳播涉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違法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針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中強調了哪些處置措施?

答:《規定》第十條明確要求,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

對於違法違規的平臺方,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採取處理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佈、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許可權、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同時,平臺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問:對社會一直關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責任,《規定》有哪些要求?

答: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互聯網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式等建立的,用於群體線上交流資訊的網路空間。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的平臺。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維護良好網路生態。

第五條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使用者註冊、資訊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六條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不得為其提供資訊發佈服務。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條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互聯網群組的性質類別、成員規模、活躍程度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定具體管理制度並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備案,依法規範群組資訊傳播秩序。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

第八條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和個人建立群數、參加群數上限。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設置和顯示唯一群組識別編碼,對成員達到一定規模的群組要設置群資訊頁面,注明群組名稱、人數、類別等基本資訊。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真實身份、信用等級等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並標注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員群內身份資訊。

第九條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資訊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為群組建立者、管理者進行群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許可權。

第十條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

第十一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互聯網群組,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佈、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許可權、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限制群組服務功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管道,設置便捷舉報入口,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指導推動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和協助。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規定留存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四條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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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平臺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對社會一直關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責任,《規定》有哪些要求?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採訪,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規定》中所要規範的互聯網群組指的是什麼?

問:互聯網群組服務提供者作為平臺方,承擔著對群組進行管理的主體責任,《規定》對此提出了什麼要求?

答:《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使用者註冊、資訊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具體來說,平臺方應落實的主體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明確與使用者雙方權利義務;二是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並保護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三是對互聯網群組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並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四是對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及使用者依法依規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五是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管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問:對社會比較關注的建群條件、群組規模、群組管理方式等話題,此次《規定》對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也就是對平臺方面有何要求?

答:《規定》明確,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上限、個人建群上限和參加群數上限。也就是說平臺方應根據自身能力來運營相應規模的群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並設置唯一群組識別編碼。這一規定主要是便於平臺方掌握相應群組資料,實施精准動態管理。需要說明的是,一些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在實踐中已採取了這些措施,並取得了良好效果。

問:一些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群組傳播涉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違法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針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中強調了哪些處置措施?

答:《規定》第十條明確要求,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

對於違法違規的平臺方,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採取處理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佈、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許可權、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同時,平臺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問:對社會一直關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責任,《規定》有哪些要求?

答: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互聯網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式等建立的,用於群體線上交流資訊的網路空間。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的平臺。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維護良好網路生態。

第五條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使用者註冊、資訊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六條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不得為其提供資訊發佈服務。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條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互聯網群組的性質類別、成員規模、活躍程度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定具體管理制度並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備案,依法規範群組資訊傳播秩序。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

第八條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和個人建立群數、參加群數上限。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設置和顯示唯一群組識別編碼,對成員達到一定規模的群組要設置群資訊頁面,注明群組名稱、人數、類別等基本資訊。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真實身份、信用等級等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並標注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員群內身份資訊。

第九條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資訊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為群組建立者、管理者進行群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許可權。

第十條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

第十一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互聯網群組,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佈、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許可權、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限制群組服務功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管道,設置便捷舉報入口,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指導推動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和協助。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規定留存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四條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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