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鳳翔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 在這起案件中, 經過主辦法官的及時釋明, 當事人在申請訴前保全時辦理訴訟保險作為擔保, 解決了當事人短期內無力提供足額擔保的燃眉之急, 又確保了訴前保全順利實施, 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原告陳某與被告張某某系同鄉且是初中同學, 多年未見面, 2016年11月初, 張某某通過其他同學, 聯繫到了遠在廣東的陳某, 並以投資做生意為由, 多次向陳某借款, 至今年3月下旬, 張某某累計收到陳某匯款490000元。 後陳某發現張某某並未將借款用於做生意,
為了保證其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陳某打算訴訟維權, 並申請了訴前保全。 但當法官告知陳某申請保全必須提供相應擔保以及不能提供擔保的後果時, 陳某傻眼了, 說自己多年的辛苦錢幾乎全部被張某某借走, 根本沒有能力提供擔保, 即使親屬幫忙, 短期內也難以足額提供擔保, 陳某為此十分焦慮。 見此情景, 辦案法官把《關於規範保險公司在民事商事案件財產保全程式中提供擔保的意見(試行)》相關規定給當事人進行了釋明。 根據辦案法官的解釋, 陳某辦理了保險擔保, 訴前保全順利實施。 後陳某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民事訴訟。
目前該借貸案件已經審理終結, 很快將進入執行程式。 陳某逢人便說, 多虧法官及時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