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民法總則草案再修改 見義勇為是否造成損害由受助人舉證

南都訊 記者程思煒 發自北京 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 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今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各代表團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 南都記者獲悉, 草案修改稿還新增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 草案實質性修改55處

3月10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於3月11日審議後的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

對草案共作出126處修改, 實質性修改55處。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民法總則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以下簡稱“審議結果報告”)指出, 有的代表提出, 現實生活中, 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實、誹謗抹黑等方式惡意詆毀侮辱英烈的名譽、榮譽等, 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社會影響很惡劣, 應對此予以規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 英雄和烈士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精神的體現, 是引領社會風尚的標杆, 加強對英烈姓名、名譽、榮譽等的法律保護, 對於促進社會尊崇英烈, 揚善抑惡,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意義重大。 據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再修改為8周歲

按照民法總則草案規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從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的10歲降低至6歲。 此前三次審議中, 該規定一度引發熱議, 有支持, 有反對, 也有建議修改下調為8歲。

南都記者從最新的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看到, 有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的規定, 又調整為8歲。

審議結果報告指出, 一些代表提出, 六周歲的兒童雖然有一定的學習能力, 開始接受義務教育, 但認知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 在很大程度上還不具備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 建議修改為8周歲。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 按照既積極又穩妥的要求, 建議修改為8周歲。

3見義勇為造成重大過失由受助人舉證

民法總則草案規定,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 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 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審議結果報告顯示, 一些代表提出上述規定“但是”後面的部分, 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後顧之憂。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從舉證責任等方面對救助人特殊情況下承擔責任予以嚴格限定。 上述規定修改為: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 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