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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講堂|工作餐吃魚卡刺死亡,一場工傷與否的爭端

孫丹

近日, 媒體報導了一個在工廠餐廳吃魚卡刺最終死亡的事件。 在此事件中, 是否可以將其認定為工傷成為了焦點。

事件回顧

2016年3月31日, 錢某某中午下班後在工廠餐廳就餐, 午餐為米飯和魚。 飯後錢某某和馬某一同到車間辦公室休息。

13時30分, 上班點名結束後, 錢某向工友們訴說嗓子不舒服, 覺得可能是中午吃飯時魚刺卡了嗓子。

15時30分左右, 錢某的嗓子變得沙啞, 工友們勸說其趕緊去醫院救治,

錢某某說五點半就下班了, 再堅持一會。 17時30分後, 錢某懷疑吃魚卡了刺, 到職工宿舍旁的私人診所進行救治, 該所醫生未發現魚刺給開了頭孢消炎藥。 錢某某也以為是小問題, 回到宿舍和工友們一起打牌。 21時30分, 錢某某嗓子疼得無法講話, 工友見病情嚴重叫私家車將其送往醫院。 2016年4月1日淩晨4時, 錢某某死亡。 後經醫院診斷證明, 錢某某因患急性會厭炎導致窒息, 因搶救無效死亡。

不予認定工傷

2016年9月8日, 錢某某的父親錢某向靈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 靈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其吃魚導致疾病為“傷”不是疾病為由, 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隨後錢某向銀川市金鳳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法院認定為工傷

通過援助律師的走訪、溝通、取證、查閱, 隨即向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中, 靈武人社局認為錢某某因自己吃魚導致自己死亡, 是傷所致, 而不是疾病。 興慶區人民法院總結本案的焦點為, 錢某某的死因屬於“疾病”“傷”所導致, 雙方就圍繞該焦點進行了充分的辯論。 最終, 興慶區人民法院認為錢某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 認為靈武市人社局認定事實不清, 判決依法撤銷靈武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並責令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工傷認定的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 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 因戰、因公負傷致殘, 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 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 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中, 原告方代理律師認為, 錢某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雖然本案最終以法院認定為工傷告一段落, 但是生命可貴, 每一個人都還是要珍愛生命, 保護好自己, 不論是在工作中, 還是工作外的任何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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