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允許圍觀?——羅小檢的特殊“庭審”

8月31日, 羅源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首次舉行了陳某某故意毀壞財物案公開審查活動。

可能有人要問羅小檢了, 什麼是逮捕案件公開審查呢?

逮捕案件公開審查

逮捕案件公開審查是指, 檢察機關在作出逮捕與否的決定前, 根據辦案工作需要, 由檢察機關主持, 公開聽取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律師、其他訴訟當事人等多方意見的審查工作活動。

那麼什麼樣的案件可以進行公開審查呢?

適用條件

案件事情清楚

證據收集到位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在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上爭議較大

今天羅小檢就帶著大家走進

首次公開審查的現場

一起去長長見識吧~

案 情 簡 介

2017年1月26日中午, 正值年關將近, 因被害人周某某(系陳某某的親戚)沒有按約定還債,

數次討債未果。 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以潑灑油漆和破壞房門的方式對周某某的房子進行損壞。 經羅源縣物價認證中心鑒定, 周某某被損毀的物品估價為人民幣11909元。

公開審查時間

2017年8月31日(週四)上午9點30分

公開審查地點

羅源縣人民檢察院案件公開審查室

主持人

傅春霞(承辦檢察官)

案由

陳某某故意毀壞財物案

參與人員

(1)羅源縣檢察院副檢察長 游永書;

(2)承辦案件檢察官 傅春霞、記錄員 林慧芳;

(3)羅源縣公安局法制大隊教導員 甘麗琴、偵查人員 陳航生;

(4)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的近親屬兩名;

(5)被害人周某某;

(6)廉政監督員 余養葉、人大代表 蘭斌、政協委員 陳希鵬;

(7)所在村居幹部若干名。

首 次 公 開 審 查 現 場

01

承辦檢察官宣佈訴訟式審查開始, 宣讀參與人員、記錄人員及全場紀律;

02

偵查人員說明社會危險性:

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易衝動, 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差, 恐再發生過激行為, 有一定社會危險性。 在本案移送審查逮捕期間, 其意識到自己的錯誤, 委託親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定。

03

檢察機關承辦人發表意見:

在提審陳某某時,她供述和侄女陳某一家是親戚關係,本案因雙方之間有債務糾紛,她幾次要債未果產生怒氣而引發,如果對方願意和解的話,她也願意和解,並保證今後不再做這種衝動事情。

04

犯罪嫌疑人近親屬發表意見:

我們達成了和解協定,保證以後不會再去找親家的麻煩。

05

被害人一方發表意見:

我們已經達成和解了,希望以後不要再去我家裡鬧了,不要再發生類似事情。

06

廉政監督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在聽取案件事實和其他各方意見後發表意見:

廉政監督員 余養葉:

這個案件總體上程式上按照新的規定是對的,雙方都發表意見,都表示願意和解。最終的結果還是按照檢察官來決定。

人大代表 蘭斌:

聽了雙方的情況,感覺事實比較清楚,這件事雙方都有過錯,雙方能達成和解也是一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政協委員 陳希鵬:

該案由一民事案件引發,原先在法庭做過調解。我認為社會危險性不大,覺得沒有逮捕必要。

碧裡鄉廩尾村幹部

被害人周某某能諒解,我沒有其他意見,最終按照檢察官來決定。

本次活動中,參加聽證的人員從基本案情、社會危險性、社會效果等方面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會後,羅源縣人民檢察院偵監科承辦檢察官縱觀全案認為...

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去周某某家損毀財物,主要原因是周某某沒有按約定的時間還債,陳某某自身也存在著經濟壓力。事後,雙方已達成協議,被害人周某某已諒解了陳某某。所以羅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逮捕案件公開審查從“書面審查”向“訴訟審查”轉型,“封閉運模式”向“公開模式”運行。減少了偵捕分歧,加強了審查逮捕案件程式的透明度,使逮捕權在陽關下運行,提升了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拉近了檢察機關與社會各界的距離。

03

檢察機關承辦人發表意見:

在提審陳某某時,她供述和侄女陳某一家是親戚關係,本案因雙方之間有債務糾紛,她幾次要債未果產生怒氣而引發,如果對方願意和解的話,她也願意和解,並保證今後不再做這種衝動事情。

04

犯罪嫌疑人近親屬發表意見:

我們達成了和解協定,保證以後不會再去找親家的麻煩。

05

被害人一方發表意見:

我們已經達成和解了,希望以後不要再去我家裡鬧了,不要再發生類似事情。

06

廉政監督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在聽取案件事實和其他各方意見後發表意見:

廉政監督員 余養葉:

這個案件總體上程式上按照新的規定是對的,雙方都發表意見,都表示願意和解。最終的結果還是按照檢察官來決定。

人大代表 蘭斌:

聽了雙方的情況,感覺事實比較清楚,這件事雙方都有過錯,雙方能達成和解也是一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政協委員 陳希鵬:

該案由一民事案件引發,原先在法庭做過調解。我認為社會危險性不大,覺得沒有逮捕必要。

碧裡鄉廩尾村幹部

被害人周某某能諒解,我沒有其他意見,最終按照檢察官來決定。

本次活動中,參加聽證的人員從基本案情、社會危險性、社會效果等方面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會後,羅源縣人民檢察院偵監科承辦檢察官縱觀全案認為...

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去周某某家損毀財物,主要原因是周某某沒有按約定的時間還債,陳某某自身也存在著經濟壓力。事後,雙方已達成協議,被害人周某某已諒解了陳某某。所以羅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逮捕案件公開審查從“書面審查”向“訴訟審查”轉型,“封閉運模式”向“公開模式”運行。減少了偵捕分歧,加強了審查逮捕案件程式的透明度,使逮捕權在陽關下運行,提升了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拉近了檢察機關與社會各界的距離。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