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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 志願服務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明確自願、無償等五原則

近日, 國務院發佈《志願服務條例》, 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 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應當尊重志願服務物件人格尊嚴, 不得侵害志願服務物件個人隱私, 不得向志願服務物件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

《條例》規定, 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志願者可以參與志願服務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 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服務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活動。 城鄉社區、單位內部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本單位同意成立的團體, 可以在本社區、本單位內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開展志願服務, 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 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條例》規定, 國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 加強對志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志願服務有關的工作;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相應的志願服務工作。

 根據《條例》, 需要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 並提供有關資訊,說明可能發生的風險,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答覆;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物件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定。

《條例》規定, 志願者接受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的,

應當服從管理, 接受必要的培訓;志願者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志願服務, 因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志願服務的, 應當及時告知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服務物件。

為了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條例》規定了多項扶持和保障措施:一是由政府和有關部門採取的促進措施。 包括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合理安排志願服務所需資金, 促進廣覆蓋、多層次、寬領域開展志願服務等。 二是鼓勵有關單位、組織採取促進措施。 包括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等。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志願服務條例》答記者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志願服務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

是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 近年來, 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在社區建設、扶貧濟困、環境保護、大型賽會、應急救援等領域, 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志願服務活動, 對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治理創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增進民生福祉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與此同時, 我國志願服務事業也存在活動不夠規範、權益保障不夠有力、激勵機制不夠完善等問題。 為了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物件的合法權益, 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活動, 發展志願服務事業, 制定《條例》是必要的。

問:什麼是志願服務?誰可以開展志願服務活動?開展志願服務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答:《條例》規定,

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志願者可以參與志願服務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 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服務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活動。 城鄉社區、單位內部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本單位同意成立的團體, 可以在本社區、本單位內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開展志願服務, 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 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問:志願服務工作歸誰管?

答:《條例》規定, 國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 加強對志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志願服務有關的工作;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相應的志願服務工作。

 問:需要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怎樣才能獲得志願服務?

答:《條例》規定,需要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資訊,說明可能發生的風險,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答覆;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物件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定。

問:為保障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物件的權益,《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規定,志願服務組織招募志願者應當說明有關資訊;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其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並提供必要條件;需要專門知識、技能的,應當開展相關培訓;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如實記錄志願者的志願服務情況等資訊,無償、如實為志願者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物件應當尊重志願者人格尊嚴,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洩露其有關資訊;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應當尊重志願服務物件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志願服務物件個人隱私,不得向志願服務物件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

 問:志願者主要有哪些義務?

答:《條例》規定,志願者接受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的,應當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志願者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志願服務,因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志願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服務物件。

問:為了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條例》規定了哪些扶持和保障措施?

加強對志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志願服務有關的工作;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相應的志願服務工作。

 問:需要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怎樣才能獲得志願服務?

答:《條例》規定,需要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資訊,說明可能發生的風險,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答覆;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物件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定。

問:為保障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物件的權益,《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規定,志願服務組織招募志願者應當說明有關資訊;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其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並提供必要條件;需要專門知識、技能的,應當開展相關培訓;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如實記錄志願者的志願服務情況等資訊,無償、如實為志願者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物件應當尊重志願者人格尊嚴,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洩露其有關資訊;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應當尊重志願服務物件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志願服務物件個人隱私,不得向志願服務物件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

 問:志願者主要有哪些義務?

答:《條例》規定,志願者接受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的,應當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志願者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志願服務,因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志願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服務物件。

問:為了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條例》規定了哪些扶持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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