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誰非
近日, 杭州67歲的胡阿姨在超市結帳時, 購物車裡有價值56元的商品忘記付錢, 結果在出口被超市工作人員攔下說偷東西, 要賠償4000元, 最後‘還價’到2000元。 從超市出來, 胡阿姨去吃了午飯, 可越想越氣, 便報警, 希望再與超市協商, 降低補償金額。 經民警協商, 胡阿姨最終賠償600元。
您認為超市購物56元商品沒付錢, 超市有罰款的權利嗎?
(圖為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的時曉騫律師)
答案揭曉
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的時曉騫律師認為:
並不是每個單位都具有罰款的權利, 只有得到法律法規的授權, 才能夠代表國家行使罰款的權利, 而且所罰款項也必須上繳國庫而不能留作私用。
本起案件中, 超市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 超市不可能是法律法規所授權的代表國家行使罰款權利的主體, 其僅僅是私營的市場主體, 不僅不能夠罰款, 也不能夠隨意搜查顧客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