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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群主
9月7日, 國家網信辦印發《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並於今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規定》明確表示,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
《規定》明確,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 建立健全使用者註冊、資訊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規定》強調,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 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系, 合理設定群組規模, 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
《規定》要求,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 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 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 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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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
就《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採訪, 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規定》中所要規範的互聯網群組指的是什麼?
問:互聯網群組服務提供者作為平臺方,
答:《規定》要求,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 建立健全使用者註冊、資訊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具體來說, 平臺方應落實的主體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 明確與使用者雙方權利義務;
★二是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 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 並保護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
★三是對互聯網群組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並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
★四是對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及使用者依法依規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五是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管道, 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問:對社會比較關注的建群條件、群組規模、群組管理方式等話題, 此次《規定》對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 也就是對平臺方面有何要求?
答:《規定》明確,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 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上限、個人建群上限和參加群數上限。 也就是說平臺方應根據自身能力來運營相應規模的群組, 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規定》要求,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 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建群資質, 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
問:一些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群組傳播涉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違法資訊,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破壞社會穩定。 針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 《規定》中強調了哪些處置措施?
答:《規定》第十條明確要求,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
對於違法違規的平臺方, 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採取處理措施。 對於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 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佈、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 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許可權、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同時,平臺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問:對社會一直關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責任,《規定》有哪些要求?
答: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許可權、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同時,平臺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問:對社會一直關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責任,《規定》有哪些要求?
答: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