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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部核安全法將于2018年施行

新華社北京9月1日電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9月1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這部將於201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法律, 將對我國核能事業的發展、保障核安全具有重大的促進作用。

核安全法全文共八章、94條, 分為總則、核設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核事故應急、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核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內容。 目前, 我國是世界核能、核技術利用大國, 核電機組在建規模位居世界第一, 核安全任務非常繁重。

法律規定, 核安全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責任明確、嚴格管理、縱深防禦、獨立監管、全面保障的原則。

核設施營運單位對核安全負全面責任。 同時明確, 國家堅持從高從嚴建立核安全標準體系。

核安全法對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 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等, 實行全過程、全鏈條的監管和風險防控。 法律規定, 國家建立核設施安全許可制度。 核設施營運單位進行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退役等活動, 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許可。

在法律責任方面, 法律不僅規定了違法的處罰金額和相應處罰措施, 並提出了核損害賠償制度。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通過投保責任保險、參加互助機制等方式, 作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 確保能夠及時、有效履行核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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