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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家產怎麼分割

先給大家講一個真實的案例:原告小丫聽力不好, 社會認知能力差一些, 在瞞著原告家人的情況下與小飛偷偷領了結婚證,

雙方婚前沒有感情基礎草率結婚, 婚後未建立起感情經常因家庭瑣事吵鬧, 被告小飛還經常毆打原告原告身上多處受傷, 被告把租的房子玻璃都砸碎了結婚證也撕了。 2010年十一月份原告父親住院期間被告在原告娘家毆打原告。 原告頭上起了一個大包, 原告九十六歲的爺爺被嚇得在沙發上躺了十幾天。 原告在娘家被打之後一直在娘家居住被告一次也沒來看過, 現在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 原告起訴離婚, 那麼因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嗎?

法官解析:關於是否離婚問題, 本案原告與被告感情確已破裂, 無和好可能應准予離婚。 關於財產分割:被告對原告的毆打行為,

證明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存在具有過錯, 應少分財產。

援引法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女方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相關部門進行調解, 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四十六條規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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