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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見醫療事故還再醫鬧?NO!拿起法律武器爭取最大權益

醫患糾紛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但是又必須冷靜面對的一個問題。 醫患糾紛這種激烈的矛盾如何能夠冷靜處理呢?不是拖, 不是鬧, 而是運用法律使自己的權益最大化。

一、什麼是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 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微法官:主體——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時間——醫療活動中;主觀上——有一定的過失;結果——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因果關係——損害結果與醫療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舉證責任

醫療事故糾紛中舉證責任問題可謂是個重點問題也是一個難點問題。 那麼法律是怎麼分配舉證責任的呢?

1、舉證責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 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醫療過程有無過錯承擔舉證的責任。

這與《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 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正好相反, 即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這就是通常被稱為的“舉證責任倒置”。

微法官:醫院的病歷, 診療記錄一般都是由醫師進行控制, 患者一般很難獲取, 其次醫療診療行為專業性較強, 一般人很難辨別醫療行為中是否具有過錯, 因此從上考慮, 法律確定了由醫療醫療機構就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過錯進行舉證的責任。

2、患者的舉證責任

雖然舉證責任倒置, 但是不代表患者就沒有舉證責任了。 患者一方請求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應證明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係及受損害的事實,

並提供醫療機構及其亦無人員有過錯的初步證據。 對於是否存在醫療關係, 應綜合掛號單、交費單、病歷、出院證明及其他能證明存在醫療行為的證據加以認定。

微法官:患者應就醫療關係存在, 以及受損承擔舉證責任。

3、患者不配合以及醫療水準受限的舉證責任在醫院

醫療機構以損害是由於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覆核診療貴發的診療造成, 或者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或者限於當時的醫療水準難以診療等為由, 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應承擔舉證責任。

微法官:一般醫療機構可以提供病歷(有患者簽名病程記錄)和鑒定報告予以證明。

4、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 對當事人所舉證據材料, 應根據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綜合審查。 因當事人採取偽造、篡改、塗改等方式改變病歷資料內容, 或者遺失、銷毀、搶奪病歷, 致使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無法認定的, 改變或者遺失、銷毀、搶奪病歷資料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後果;製作方對病歷資料內容存在的明顯矛盾或錯誤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 應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後果;病歷僅存在錯別字、未按病歷規範格式書寫等形式瑕疵的, 不影響對病歷資料真實性的認定。

微法官:無論是醫方偽造、篡改、塗改、遺失、銷毀,

還是患者方搶奪病歷, 其無良、缺乏誠信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責任。 如果一方不能合理解釋病歷之間的矛盾的話, 也要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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