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開學了,這五樣東西孩子千萬要不得!

休息

一個暑假後, 孩子們又要重回課堂了。 開學之際, 廣大老師、家長在教給孩子新知識的同時, 也應注重運用身邊的鮮活案例, 教育警示青少年遵紀守法, 不可逾越雷池。

涉毒物品不可沾

點評:毒品, 嚴重損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並誘發大量的違法犯罪等社會問題。 據調查, 隨著近年來毒品濫用種類的多樣化, “80後”“90後”群體已成為毒品侵害的主要對象, 絕大多數吸毒者初始吸毒年齡在18-35歲之間。 究其原因, 青少年有極強的好奇心和求知欲, 但由於社會閱歷淺、識別能力低, 受到犯罪分子“免費試用”“吸毒時髦”等引誘和教唆後, 往往出於好奇而不加鑒別地去嘗試, 一旦染上毒癮, 不僅會成為毒品犯罪分子的“提款機”, 走上“以販養吸”“賣淫吸毒”等違法犯罪的深淵, 而且會導致多種器官功能衰退, 給身體造成難以挽回的傷害。 過量吸毒會引起中樞神經的過度抑制,

反應遲鈍, 嚴重者甚至呼吸停止而死亡。

不義之財不可取

案例:16歲的小麗系高一學生。 一天, 她趁同學外出自己單獨在宿舍之機, 將同學放在桌上的一部手機和包裡的現金偷走。 案發後, 小麗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緩刑1年, 並處罰金4000元。

點評:未成年人走上偷盜歧途, 大都有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 從仨瓜倆棗的小偷小摸, 到大的偷竊甚至搶劫、搶奪。 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 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校園暴力不可為

案例:小王與同校學生張某打架“獲勝”, 中午在校外餐廳擺“慶功宴”。 小王在餐桌上炫耀毆打張某的情形, 並揚言還要繼續把其“打服”為止, 同班一名女生便過來規勸。 僵持中, 小王覺得在同學面前丟了面子, 抄起啤酒瓶砸向女生頭部, 致其重傷。 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緩刑4年。

點評:近年來, 校園欺淩現象時有發生。 這些看似“熊孩子”的惡作劇, 卻有可能是觸目驚心的暴力犯罪。 校園欺淩主要表現是, 在校內外欺負、侮辱弱小的人, 令受害者在心靈及肉體上感到痛苦。 面對欺淩行為, 受害人不要害怕報復保持沉默, 應及時告訴老師、父母並及時報警, 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施暴者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到刑事責任年齡者也會受到校規的懲罰以及警方責令其父母對其訓誡。 對於嚴重校園暴力行為的懲處, 刑法第234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 致人重傷的,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良習氣不可學

案例:佳佳在校學習期間經常曠課,結識了一些社會上的朋友。起初,佳佳因拒絕學抽煙而被“朋友們”逐漸疏遠。為了能和“哥們兒”打成一片,佳佳開始抽煙並參與這些“哥們兒”的小偷小摸行為。一天,佳佳夥同他人採用暴力威脅手段搶劫一女性財物時被抓獲,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

點評:有不良習氣的未成年人,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矯治,很容易發展成違法行為,甚至會觸犯刑律。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14種不良行為:吸煙;酗酒;曠課;夜不歸宿;攜帶匕首等管制刀具;打架鬥毆;辱駡他人;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複雜場所不可去

案例:中學生張某在網吧內打遊戲,看到旁邊同在上網的劉某遊戲打得不好,便隨口說了句:“玩得真差勁!”劉某沒有吱聲,離開網吧後拿了一把尖刀回來,朝正在玩遊戲的張某刺去,致其重傷。

點評:每個有劣跡的少年的犯罪軌跡,幾乎都受到過周邊不良影響。社會上一些不法經營者貪圖眼前利益,借助開辦網吧、遊戲廳、歌舞廳兜售圖書和數碼產品,採取直接或間接的手段,引誘、教唆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歧路。《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6條規定,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中小學生要遠離這些場所,遠離那些不良人群。

蘇州普法(etongshuofa)綜合整理發佈

案例:佳佳在校學習期間經常曠課,結識了一些社會上的朋友。起初,佳佳因拒絕學抽煙而被“朋友們”逐漸疏遠。為了能和“哥們兒”打成一片,佳佳開始抽煙並參與這些“哥們兒”的小偷小摸行為。一天,佳佳夥同他人採用暴力威脅手段搶劫一女性財物時被抓獲,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

點評:有不良習氣的未成年人,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矯治,很容易發展成違法行為,甚至會觸犯刑律。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14種不良行為:吸煙;酗酒;曠課;夜不歸宿;攜帶匕首等管制刀具;打架鬥毆;辱駡他人;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複雜場所不可去

案例:中學生張某在網吧內打遊戲,看到旁邊同在上網的劉某遊戲打得不好,便隨口說了句:“玩得真差勁!”劉某沒有吱聲,離開網吧後拿了一把尖刀回來,朝正在玩遊戲的張某刺去,致其重傷。

點評:每個有劣跡的少年的犯罪軌跡,幾乎都受到過周邊不良影響。社會上一些不法經營者貪圖眼前利益,借助開辦網吧、遊戲廳、歌舞廳兜售圖書和數碼產品,採取直接或間接的手段,引誘、教唆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歧路。《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6條規定,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中小學生要遠離這些場所,遠離那些不良人群。

蘇州普法(etongshuofa)綜合整理發佈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