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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說法|八旬老翁黃昏戀,老人死後,家人打起遺產官司,婚前協議能否成為判案關鍵?

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我說當保姆要什麼房子啊

但結過婚了你不能什麼都沒有我的

霸道主人愛上我

2006年10月12日, 82歲的李長其老人和64歲的蔣德珍在南京市六合區民政局登記結婚了。 登記後, 李長其送給蔣德珍一條金項鍊, 兩人就算是結婚了。

說起這段夕陽紅, 兩人從相遇到相守也算經歷了一番波折。 2004年, 喪偶多年的李長其老人經人介紹, 找了一個住家保姆來照顧自己的飲食起居。 這名保姆就是蔣德珍, 時年62歲的她老伴早已過世, 四個子女也各自成家立業。 李長其對這個蔣德珍十分滿意, 兩位老人相處了三個月,

就暗生情愫了。 常來看李長其的女兒李小萍發現苗頭不對, 幾次提醒父親不要弄得“主人不像主人, 保姆不像保姆”, 李長其卻不以為然。 蔣德珍說, 自從她給李長其當了保姆, 李小萍就一直看自己不順眼, 但不管女兒怎樣對她, 老頭子卻是對自己越發依賴了。

不久之後的一件事, 讓李小萍和蔣德珍徹底撕破了臉。 一天, 經常用座機給兒子打電話的蔣德珍突然發現電話沒法撥通了, 李長其知道後, 就認為是自己女兒把長途功能鎖了, 將李小萍劈頭蓋臉罵了一頓。 後來查明是電話機出了故障, 是個誤會, 受了委屈的李小萍和蔣德珍產生了肢體衝突。 經此一事, 女兒和父親鬧僵了, 而蔣德珍也一氣之下回了自己家。

蔣德珍回家沒多久, 李長其就打來了電話勸她回去, 還提出要結婚。

婚後一年, 蔣德珍突然中風, 摔傷了腿, 回到自己兒子家養傷, 李長其不離不棄也搬到了蔣德珍的兒子家裡。 就這樣, 兩位老人相互扶持照顧, 共同走過了十餘年光陰, 直到2017年2月11日,

李長其去世, 享年94歲。

繼母和繼女的“戰爭”

李長其這一走, 我們這個故事就要畫風突變了——溫馨從容相伴相守的夕陽紅, 成了針鋒相對寸土不讓的對簿公堂。

李長其的身後事都是李小萍一手操辦, 蔣德珍認為, 自己作為李長其的合法妻子, 對老人身後事的處理應該有知情權。

在幾次打電話給李小萍都未打通之後, 蔣德珍去街道辦一問才知道, 李小萍已經拿著李長其的死亡證明和火葬證明, 辦完了領取撫恤金的手續。 這一下子, 蔣家人可不樂意了。

幾次協商無果, 2017年4月, 蔣德珍向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法院依法分割14.8萬元撫恤金和李長其留下的6.4萬元存款以及一處房產。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認為, 作為李長其的合法妻子, 蔣德珍依法享有繼承權, 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分配丈夫的遺產和撫恤金。

而被告李小萍則拿出一份蔣德珍按過手印的協議書說, 蔣德珍和父親李長其結婚之前已經承諾自願放棄繼承遺產和婚前財產。 這份列印的協議,

落款處是李長其和蔣德珍的名字, 還有證明人王維成和代書人葉家河。 協議第九條明確寫著:李正寢後, 李的財產由其子女繼承, 蔣自願放棄繼承權, 本協議一式二份, 簽字生效。

關於這份協議書, 蔣德珍說, 自己沒有見過, 當時自己按手印的是一份手寫的保姆協議, 那是她當保姆的時候跟李長其簽訂的放棄房產的聲明。

協議的代書人葉家河說,這份協議書寫於2006年8月23日,那天一早,李長其就來到他工作的法律服務站,找他幫忙寫一份“保姆協定”,約定蔣德珍做保姆的工資標準以及其他需要遵守的事項。其間,李長其還問,如果和保姆相處好了,可不可以結婚?得到肯定的答覆之後,葉家河又按照李長其的意思寫了婚前財產的約定,以及我們上文中所提到的有關財產繼承的第九條。葉家河說自己當時讓李長其把協議拿去複印,至於最後為什麼變成列印的了,自己也不知道。

似是而非的“遺囑”

這份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為了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如果協議約定有效就應該適用遺囑繼承,李長其的遺產應該由被告李小萍一人來繼承;如果這個協議約定無效,那麼就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李長齊其的遺產由妻子蔣德珍和女兒李小萍來共同繼承。

原告律師認為,代書遺囑必須有代書人、見證人以及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而這份遺囑都是列印的名字,其中李長其的名字還打錯了,雇傭時間起點打的是20004年3月1日,形式要件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被告律師表示,它本來就不是遺囑,而是李長其和蔣德珍的婚前財產約定和死後繼承方面的約定,是他們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雖然有些許瑕疵,但不影響這份協議的效力。

法官認為即便是蔣德珍和李長其兩人都不識字,按了手印,但作為證明人和代書人也必須留有親筆簽名。因為代書遺囑必須要滿足兩個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注明年月日,然後由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字。另外,法官解釋說《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裡也有明確規定,老年人在立遺囑處分自己遺產的時候,也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否則,遺囑也不合法。

就本案來說,法官認為李長其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必須將一半分出來認定為原告蔣德珍的個人財產,另一半作為遺產由原被告分割。而李長其農村老家的房屋,屬於婚前財產全部作為遺產由原被告來共同繼承。另外,由於撫恤金是死者所在的單位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撫慰,不作為遺產來處理,但為了化解矛盾,法院將一併處理。

考慮到雙方的對立情緒很大,如果判決雙方都不可能接受,法官經過詢問雙方意見,決定採取法庭調解。最終在法官的多方勸說和悉心調解下,蔣德珍與李小萍達成和解協議,女兒李小萍同意將11.5萬元分配給繼母蔣德珍,而蔣德珍則同意放棄李長其名下的房產,這場官司才算告一段落。

法律的“快刀”總算理清了這團亂麻,接下來我們看看網友都是怎麼說的。

普法時間

pufashijian

Q1:今天我們節目請到的嘉賓是中華女子學院的李明舜教授,歡迎您李教授!李教授,關於這個遺產繼承有哪幾種繼承的方式?

A1:在我們國家 《繼承法》規定的繼承方式,主要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那麼蔣德珍她作為李長其的合法的配偶,他們之間有婚姻關係,所以她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李長其他的子女,當然也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遺囑繼承它是以合法有效的這樣的遺囑為前提的,那麼什麼樣的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呢?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首先從這個內容上來講遺囑的內容只能處分你個人生前的合法的財產,從立遺囑的這個主體上來講,它必須是具有這個民事行為能力。

Q2:您是說立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那份財產對嗎?

A2:對,因為這恰恰是很多立遺囑的人經常犯的錯誤,特別是男方,經常犯這種錯誤。就是說他臨死之前把這個財產都以遺囑的方式進行了處理,但是他沒有想到,實際上他的老伴如果還在的話,那麼他這是夫妻共有財產,共有財產當中只有二分之一是他的,他不能去處分對方的那部分財產,如果他處分了那部分也是無效的。

Q3:李教授,老年人再婚之後或多或少會跟家庭裡面產生一些矛盾。那麼如何減少這樣的糾紛?老年人應該有什麼樣的方法呢?

A3: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什麼?第一,必須要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第二,必須要有利於老年人之間婚姻的和諧穩定;第三,要考慮到法律的要求,不能說因為是二婚,我的財產我一定就給子女不給對方。你個人的財產你可以處分,但是如果對方年老身體方面需要又沒有生活來源,需要你的這個財產來進行扶助,那麼對不起你必須給他留出必要的部分,即使你在遺囑裡頭你不留,那麼法律上也會要求你支付這一部分。

夕陽相伴不容易

莫為錢財傷和氣

主編:王秀敏

實習小編:張子亮

歡迎轉載,共同普法,注明出處。

協議的代書人葉家河說,這份協議書寫於2006年8月23日,那天一早,李長其就來到他工作的法律服務站,找他幫忙寫一份“保姆協定”,約定蔣德珍做保姆的工資標準以及其他需要遵守的事項。其間,李長其還問,如果和保姆相處好了,可不可以結婚?得到肯定的答覆之後,葉家河又按照李長其的意思寫了婚前財產的約定,以及我們上文中所提到的有關財產繼承的第九條。葉家河說自己當時讓李長其把協議拿去複印,至於最後為什麼變成列印的了,自己也不知道。

似是而非的“遺囑”

這份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為了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如果協議約定有效就應該適用遺囑繼承,李長其的遺產應該由被告李小萍一人來繼承;如果這個協議約定無效,那麼就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李長齊其的遺產由妻子蔣德珍和女兒李小萍來共同繼承。

原告律師認為,代書遺囑必須有代書人、見證人以及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而這份遺囑都是列印的名字,其中李長其的名字還打錯了,雇傭時間起點打的是20004年3月1日,形式要件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被告律師表示,它本來就不是遺囑,而是李長其和蔣德珍的婚前財產約定和死後繼承方面的約定,是他們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雖然有些許瑕疵,但不影響這份協議的效力。

法官認為即便是蔣德珍和李長其兩人都不識字,按了手印,但作為證明人和代書人也必須留有親筆簽名。因為代書遺囑必須要滿足兩個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注明年月日,然後由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字。另外,法官解釋說《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裡也有明確規定,老年人在立遺囑處分自己遺產的時候,也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否則,遺囑也不合法。

就本案來說,法官認為李長其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必須將一半分出來認定為原告蔣德珍的個人財產,另一半作為遺產由原被告分割。而李長其農村老家的房屋,屬於婚前財產全部作為遺產由原被告來共同繼承。另外,由於撫恤金是死者所在的單位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撫慰,不作為遺產來處理,但為了化解矛盾,法院將一併處理。

考慮到雙方的對立情緒很大,如果判決雙方都不可能接受,法官經過詢問雙方意見,決定採取法庭調解。最終在法官的多方勸說和悉心調解下,蔣德珍與李小萍達成和解協議,女兒李小萍同意將11.5萬元分配給繼母蔣德珍,而蔣德珍則同意放棄李長其名下的房產,這場官司才算告一段落。

法律的“快刀”總算理清了這團亂麻,接下來我們看看網友都是怎麼說的。

普法時間

pufashijian

Q1:今天我們節目請到的嘉賓是中華女子學院的李明舜教授,歡迎您李教授!李教授,關於這個遺產繼承有哪幾種繼承的方式?

A1:在我們國家 《繼承法》規定的繼承方式,主要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那麼蔣德珍她作為李長其的合法的配偶,他們之間有婚姻關係,所以她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李長其他的子女,當然也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遺囑繼承它是以合法有效的這樣的遺囑為前提的,那麼什麼樣的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呢?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首先從這個內容上來講遺囑的內容只能處分你個人生前的合法的財產,從立遺囑的這個主體上來講,它必須是具有這個民事行為能力。

Q2:您是說立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那份財產對嗎?

A2:對,因為這恰恰是很多立遺囑的人經常犯的錯誤,特別是男方,經常犯這種錯誤。就是說他臨死之前把這個財產都以遺囑的方式進行了處理,但是他沒有想到,實際上他的老伴如果還在的話,那麼他這是夫妻共有財產,共有財產當中只有二分之一是他的,他不能去處分對方的那部分財產,如果他處分了那部分也是無效的。

Q3:李教授,老年人再婚之後或多或少會跟家庭裡面產生一些矛盾。那麼如何減少這樣的糾紛?老年人應該有什麼樣的方法呢?

A3: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什麼?第一,必須要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第二,必須要有利於老年人之間婚姻的和諧穩定;第三,要考慮到法律的要求,不能說因為是二婚,我的財產我一定就給子女不給對方。你個人的財產你可以處分,但是如果對方年老身體方面需要又沒有生活來源,需要你的這個財產來進行扶助,那麼對不起你必須給他留出必要的部分,即使你在遺囑裡頭你不留,那麼法律上也會要求你支付這一部分。

夕陽相伴不容易

莫為錢財傷和氣

主編:王秀敏

實習小編:張子亮

歡迎轉載,共同普法,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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