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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國璽訴被告戴慧敏、李朝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2016)粵0105民初10839號

戴慧敏(湖北省大悟縣芳畈鎮竹林村三組明水咀23號)、李朝勇(重慶市永川市金龍鎮燈坪村梁家壩村民小組):

本院受理原告陳國璽訴被告戴慧敏、李朝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2016)粵0105民初10839號】, 原告請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償還何借款本金17萬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日始以本金17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標準支付至借款清償日止), 利息暫計6500元, 合計176500元;2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 因你下落不明, 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2016)粵0105民初10839號裁定書及財產保全告知書等應訴材料。

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 經過六十日, 即視為送達。 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 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後的15日內。 本案定於2017年7月6日8時45分在第41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逾期則依法缺席審理,並在本院公告欄公告送達裁判文書。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連絡人:陳美賢、招佐文(電話020-83005361、83005360)

聯繫地址:廣州市海珠區逸景路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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