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檢察官談話後減少刑期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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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話可以減少刑期?還能減少五個月的刑期?這是真的還是假的?要知道, 減刑是一件很嚴肅的事情。
2017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關於減刑的司法解釋, 嚴格限定了罪犯的減刑條件和減刑期限。
如果是真的
那不是每個在押人員
都想同我們的駐看守所檢察官談話?
細思恐極!!!
事情到底是怎麼回事?
原來是我們的駐看守所檢察官發現線索後, 快速啟動申訴案件辦理程式, 為罪犯減掉了五個月的刑期。
話說到這兒, 先簡單介紹一下駐看守所檢察室
駐看守所檢察室
可別小看了駐看守所檢察室, 從在押人員進入看守所, 值到被交付監獄或社區矯正機構執行這一期間,
話歸正傳
事情是這樣的, 先是我們的駐看守所檢察官在對法院的執行文書進行審查時, 發現了案件線索。
隨後, 檢察官主動找罪犯楊某談話, 其反映自己三年前因涉嫌搶劫罪在A市看守所被關了五個月。 原來, 在上次的搶劫案中, A市法院考慮到楊某在案中的作用, 給了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宣告緩刑 。 但是在緩刑期間, 楊某因資金問題, 又盜竊他人財物,
駐看守所檢察官有這麼厲害?
司法改革後, 強調了檢察官的責任意識。
當然
只有罪犯楊某一方的陳述, 顯然不能確定這一事實。 於是, 駐看守所檢察官登錄全省犯罪資訊查詢系統, 核實了罪犯楊某曾在A市羈押。
到A市看守所去取證?
不用, A市看守所有檢察室, 請他們協助下。
幾天後, A市看守所出具的羈押證明寄到了檢察院。
綜合全案材料後, B市檢察院向B市法院發出了檢察建議。 最後的結果,就是罪犯楊某的刑期減少了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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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稿:王國宇
編輯:仲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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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結果,就是罪犯楊某的刑期減少了五個月。◆ ◆ ◆ ◆ ◆
擬稿:王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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