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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支招怎樣消弭預付費經營風險

對話人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熊丙奇

南京師範大學社會學教授 程平源

法制網記者 趙麗

預收費後“跑路”事件緣何頻發

記者:北京書法培訓機構“妙筆菡塘”突然發出的一紙停課通知書讓幾百位家長陷入慌亂。 據不完全統計,該機構10個校區已有286位家長要求退還200余萬元課程餘款。 目前,“妙筆菡塘”總部已人去樓空,機構股東及相關負責人全部失聯。

當前,教育培訓機構的一個特點是先交學費再上課,有的甚至是提前一次性交完多年的學費。 這和預付費消費沒什麼兩樣,其風險在於,如果培訓機構倒閉、關門,那麼預先支付的學費就可能“打水漂”。

近年來培訓機構倒閉引發社會輿論關注,問題似乎都集中在這方面。

熊丙奇:教育培訓機構破產、倒閉、卷款而逃這類新聞,近年來高頻次出現。 輿論把這歸為教育培訓機構的亂象。 我覺得,這並非教育培訓機構獨有的問題,而是涉及預付款經營模式的所有經營性機構的共同問題。

2012年9月,商務部出臺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其中明確規定,髮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商務部門進行備案。 凡進行備案的企業,必須在規定的銀行存管不低於上一季度預收資金餘額20%的資金。 一旦“突然倒閉”,主管部門便可利用這一資金對消費者進行先行賠付。

不過,這一辦法只適用於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 教育培訓機構並不在此列。 因此,對教育培訓機構事先收學費的行為缺乏有效管理。

記者:近年來,教育培訓機構在預收學費之後“跑路”的事件屢屢發生,也有人將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歸於缺乏有效的前置性審批,從業機構以及從業人員基本屬於無門檻從業。

程平源:這個說法的前提是認為政府部門監管是全能的,但實際上,當我們把培訓開放給市場以後,它自然就進入了市場領域,遵循的自然就是市場邏輯,而不再是教育邏輯。

什麼是教育邏輯?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夫妻之間互相關愛,符合戀愛和婚姻邏輯。 如果說因為你錢多,她就嫁給你,或者因為她有房子,你就娶她,這就是市場邏輯。

在這種情況下,進入門檻低、從業人員沒有許可證等情況在追求利益的市場環境下都是存在的,即使教育培訓機構有許可證,在我看來仍然是不合格的。 監管機制再完善,其根源也是有問題的,因為它已經不再遵循教育規律,而是遵循市場規律,市場規律再完善,它也會出現問題。

現在一有問題就提出要加強監管,但是政府部門不是沒有監管,也不是沒有審批程式,這種發現問題然後補漏洞的做法並沒有觸及問題的根源。

“卷款而逃”問題如何規範治理

記者:要防範教育培訓機構的這一風險,是否有必要統一加強對預付費(預付卡)的管理,並把教育培訓機構也納入監管範疇。

熊丙奇:針對教育培訓機構“卷款而逃”的問題,目前主要通過兩條途徑進行治理,一是行業自治,有的地方教育培訓機構從行業聲譽出發(教育培訓機構破產、關門影響行業聲譽),發起簽訂誠信承諾的活動,並設立保證金,參與的教育機構都設立保證金帳戶,以防機構倒閉,用以清償預付學費者的學費。 二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明確要求教育培訓機構建立風險保證金制度,規定培訓機構必須把風險保證金存入政府部門指定的銀行,設立帳號,由銀行保管。

程平源:按照我的看法,目前教育培訓機構不是亂象,而是幻象。 教育培訓本身並不適合市場化運作,一旦進入市場,追逐利潤,大家都要生存,總要尋求一個盈利的手段。

根本上解決的辦法就是不能放任市場規律扭曲教育培訓規律。 現在已經市場化了,怎麼解決?還是需要法治,需要市場規律,不能過分地依靠強烈的行政干預,表面上看行政干預挺好,但政府部門不是萬能的。

記者:但此類事件仍時有發生,我們注意到,在上述兩種治理途徑中,比如第一種治理手段並不具有強制性,而且各教育培訓機構給保證金帳戶存入的錢也不明確。 第二種治理手段在執行中也會出現問題,比如有的培訓機構並沒有註冊為學校,而是註冊為企業,對外以學校為名進行招生、經營,對於這類培訓機構,教育部門無從監管。 還有的教育培訓機構並沒有按規定比例存入保證金,但監管部門並沒有嚴肅追查。 於是,當教育培訓機構倒閉後,學生、家長難以維權的事依舊發生。

熊丙奇:要改變這種情況,應該把預付款這種經營方式納入統一管理。對於教育培訓機構來說,首先要明確,所有教育培訓機構都應該註冊為企業——我國2010年頒佈的教育規劃綱要已明確對民辦教育進行分類管理,分為營利性的民辦教育和非營利性的民辦教育,社會教育培訓機構就應該屬於營利性的民辦教育,因此要註冊為企業,納入工商監管。進一步,對於所有採用預付費方式的企業法人,應不分行業、經營規模都納入治理,像小規模的教育培訓機構,其和大規模培訓機構採取的先統一收學費再開課的方式是一樣的。應該要求所有發放預付卡、採取預付費方式的企業,都必須將規定額度的風險保證金存入指定銀行,並按一定比例投保,這樣才能對這類經營活動進行規範治理,同時也消除教育培訓業的亂象。

於是,當教育培訓機構倒閉後,學生、家長難以維權的事依舊發生。

熊丙奇:要改變這種情況,應該把預付款這種經營方式納入統一管理。對於教育培訓機構來說,首先要明確,所有教育培訓機構都應該註冊為企業——我國2010年頒佈的教育規劃綱要已明確對民辦教育進行分類管理,分為營利性的民辦教育和非營利性的民辦教育,社會教育培訓機構就應該屬於營利性的民辦教育,因此要註冊為企業,納入工商監管。進一步,對於所有採用預付費方式的企業法人,應不分行業、經營規模都納入治理,像小規模的教育培訓機構,其和大規模培訓機構採取的先統一收學費再開課的方式是一樣的。應該要求所有發放預付卡、採取預付費方式的企業,都必須將規定額度的風險保證金存入指定銀行,並按一定比例投保,這樣才能對這類經營活動進行規範治理,同時也消除教育培訓業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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