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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潁老鄉請注意群聊內容,不要坑了你的群主

來源/綜合成都商報、刑事正義

這幾天, 一條消息在各個群都炸了……

“國家規定:群裡有違法違規資訊, 誰建群誰負責!”

因為根據國家網信辦昨日(9月7日)公佈的《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網信辦表示: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 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 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 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 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互聯網群組方便了人們的工作生活, 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 但同時, 一些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不力, 部分群組管理者職責缺失, 造成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傳銷賭博等違法違規資訊通過群組傳播擴散, 一些不法分子還通過群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這不已有多名群主由於疏於對群的管理以及群內不當言論被處理。

案例1:微信群發佈不當侮辱言論群主被拘

前日, 安徽阜陽界首市男子楊某因不滿交警夜晚查酒駕, 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發佈“他們傻X嗎, 下雨還查?一群傻X窮這個樣”等侮辱性言語, 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被當地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五日。 界首警方稱, 群主楊某向不特定眾多人發送侮辱性資訊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 依法可以給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案例2:微信群內不當言論群主被處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 潛江市部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非法採取利用微信群傳播請願書,

擅自上街遊行, 聚集請願等方式, 要求政府停止引進奧古斯特項目, 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 近日, 此事件中被給予黨政紀處分9人, 誡勉談話5人, 批評教育40人。 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潛江市房地產管理監察大隊工作人員, 作為微信群群主, 彭雲對群員轉發請願書、發表不當言論的行為沒有制止, 對其妻發佈遊行視頻、評論的行為沒有制止和正面引導, 還回復煽動性言論, 構成違反政治紀律錯誤, 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其實, 現實中另一種情況是, 有的人為了行業或興趣交流組建微信群, 而微信群中卻是魚龍混雜, 經常有人發佈不當政治言論, 或者是抹黑黨和國家形象的視頻等內容,

對此群主若總放任不管, 如果群主是黨員或者公職人員, 出現影響就很有可能會受到黨政紀處分。

案例3:微信群傳播淫穢視頻群主獲罪

瀋陽青年吳某用微信建了一個100餘人的微信群。 群員馬某在群中每天都發佈“有大片看”資訊, 向群員收取數十元會費, 每天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 群主吳某因視而不理, 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法官表示依據兩高的司法解釋, “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群組, 成員達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 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 應履行監管職責, 及時審查群相關內容, 阻止成員發佈淫穢視頻或直接將其剔除,

甚至解散微信群。 如果其未履行群主義務, 放任群員傳播淫穢視頻, 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這樣的例子網上屢屢不鮮。

案例4:利用微信群“搶紅包”賭博群主“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 家住阜新市海州區的董某以網名“阿聯酋”的身份在手機微信用戶端裡建立了微信群, 先後命名為“擼九子”、“擼管子”、“擼九VIP遊戲”等, 並組織40餘人以制定規則以發紅包的形式進行賭博活動, 從中抽取紅利。 法院經審理後, 判處主犯董某, 犯開設賭場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緩刑三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近年, 全國各地出現了不少微信紅包賭博被判決為犯罪行為的案例。 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 光廣東法院2015年至今公開的就有約30份利用微信紅包進行賭博犯罪的裁判文書。

為什麼群主成了墊背的?答案就在於就在於群主的監管職責。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群主可以刪減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員,而群員則不能刪減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員。微信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決定了群主與群員的不同職責。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和權力的擁有者,當然負有監管職責。群主應規範群聊行為,維護群聊內容的非違法性。對於群員發佈的違法內容,群主應予警告,直至將該群員踢出群聊。

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和公民個人權益意識的不斷提高,對於群內的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群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群主如及時制止群員發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佈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群員發佈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面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一共15條,劃重點:

1

互聯網群組服務提供者作為平臺方,

承擔著對群組進行管理的主體責任,

《規定》對此提出了什麼要求?

具體來說,平臺方應落實的主體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明確與使用者雙方權利義務;

二是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並保護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

三是對互聯網群組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並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

四是對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及使用者依法依規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五是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管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2

對建群條件、群組規模、群組管理方式等話題,

此次《規定》對平臺方面有何要求?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上限、個人建群上限和參加群數上限。也就是說平臺方應根據自身能力來運營相應規模的群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並設置唯一群組識別編碼。

3

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群組傳播涉淫穢色情、謠言詐騙等違法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對此,《規定》中強調了哪些處置措施?

《規定》第十條明確要求,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

對於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佈、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

對於違法違規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許可權、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

同時,平臺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4

對社會一直關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責任,

《規定》有哪些要求?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針對《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網信辦表示,一些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缺失。

部分使用者公眾帳號使用者傳播低俗色情、暴力恐怖、虛假謠言、行銷詐騙、侵權盜版等資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社會反映強烈。

《規定》所稱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式等網路平臺以註冊使用者公眾帳號形式,向社會公眾發佈文字、圖片、音視頻等資訊的服務。

《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一共18條,以下是重點:

第六條 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行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不得為其提供資訊發佈服務。

第十三條 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服務協定和平臺公約的互聯網用戶公眾帳號,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帳號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公眾帳號及註冊主體納入黑名單,視情採取關閉帳號、禁止重新註冊等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為什麼群主成了墊背的?答案就在於就在於群主的監管職責。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群主可以刪減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員,而群員則不能刪減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員。微信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決定了群主與群員的不同職責。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和權力的擁有者,當然負有監管職責。群主應規範群聊行為,維護群聊內容的非違法性。對於群員發佈的違法內容,群主應予警告,直至將該群員踢出群聊。

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和公民個人權益意識的不斷提高,對於群內的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群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群主如及時制止群員發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佈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群員發佈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面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一共15條,劃重點:

1

互聯網群組服務提供者作為平臺方,

承擔著對群組進行管理的主體責任,

《規定》對此提出了什麼要求?

具體來說,平臺方應落實的主體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明確與使用者雙方權利義務;

二是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並保護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

三是對互聯網群組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並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

四是對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及使用者依法依規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五是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管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2

對建群條件、群組規模、群組管理方式等話題,

此次《規定》對平臺方面有何要求?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上限、個人建群上限和參加群數上限。也就是說平臺方應根據自身能力來運營相應規模的群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並設置唯一群組識別編碼。

3

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群組傳播涉淫穢色情、謠言詐騙等違法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對此,《規定》中強調了哪些處置措施?

《規定》第十條明確要求,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

對於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佈、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

對於違法違規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許可權、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

同時,平臺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4

對社會一直關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責任,

《規定》有哪些要求?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針對《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網信辦表示,一些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缺失。

部分使用者公眾帳號使用者傳播低俗色情、暴力恐怖、虛假謠言、行銷詐騙、侵權盜版等資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社會反映強烈。

《規定》所稱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式等網路平臺以註冊使用者公眾帳號形式,向社會公眾發佈文字、圖片、音視頻等資訊的服務。

《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一共18條,以下是重點:

第六條 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行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不得為其提供資訊發佈服務。

第十三條 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服務協定和平臺公約的互聯網用戶公眾帳號,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帳號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公眾帳號及註冊主體納入黑名單,視情採取關閉帳號、禁止重新註冊等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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