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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卡被複製盜刷,法院終審判決:銀行全賠!

當收到儲蓄卡上78000余元被莫名轉走的銀行短信時, 昆明市民孫先生立刻持卡到附近的ATM機修改了密碼並存入100元, 後經證實轉帳交易發生在異地銀聯ATM。

近日,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銀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孫先生在中國農業銀行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支行辦理有一張“金穗”銀聯借記卡, 案發前卡上存有7萬多元人民幣。

2016年11月15日23時46分, 孫先生手機上收到了第一條跨行轉帳5萬元的短信, 隨後十多分鐘裡卡上金額被人分批取走。 孫先生意識到卡片被盜刷, 立刻報警並撥打了農行客戶電話, 後持卡趕到ATM機修改密碼並存入了100元現金。

昆明市西山區法院一審判決銀行賠償6.7萬余元, 孫先生因未採取及時掛失等快速有效、簡便易行的補救手段, 自行承擔本應避免的1.1萬餘元損失。 孫先生的代理律師、雲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澤、趙雲曙認為,

在卡片未丟失和被盜的情況下, 銀行未保護好儲戶存款, 應該賠償全部損失, 遂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昆明中院經審理後認為, 雙方屬於儲蓄合同關係, 孫先生能夠證明銀行卡仍由自己保管, 因此能夠認定異地ATM交易操作系案外人利用非法製作的銀行卡所為, ATM作為銀行認可的交易終端卻無法識別銀行卡的真偽, 銀行未盡到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

同時, 銀行卡易於複製, 偽卡難以被識別是銀行卡本身的安全隱患, 銀行對此負有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 根據相關法律, 商業銀行的保密義務不僅是指對儲戶提供的個人資訊保密, 也包括到銀行或銀行設置的櫃員機、銀行認可的交易終端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環境。

經審理, 昆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 判定銀行賠償78700元及該款在審理期間的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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