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案例:電動自行車載人摔死人被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孫某與丁某系朋友關係, 二人去家樂福超市購物後, 孫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丁某行駛至北京市順義區怡馨家園南側燕京橋下時,
孫某用電單車搭載致丁某死亡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孫某用電單車搭載致丁某死亡的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認定標準及構成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罪定罪需要滿足的四個標準(分別為主體、主觀、客體、客觀)
1、犯罪主體:參與交通活動的一般主體, 均可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2、犯罪主觀:出於過失。 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應按其他有關條款定罪量刑, 比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而不能定為交通肇事罪。
3、犯罪行為: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的行為。 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
4、犯罪客體: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的行為須造成重大事故, 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交通肇事罪的具體量刑標準
1、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 負事故同等責任;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
4、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被判處交通肇事罪後怎樣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有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 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被判處交通肇事罪後, 對民事損害賠償的處理有以下兩種:(1)如果被害人個人由於交通肇事者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 被害人有權在刑事訴訟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要求肇事者對其損失進行賠償。 (2)如果被損害的是國家或集體的財產,可由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肇事者對國家、集體財產損失進行賠償。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怎麼賠償?賠償項目有哪些?
賠償項目主要包括:如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經住院治療後死亡,則主要包括以下專案: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喪葬費、護理費、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如當事人因交通事故直接死亡,則主要包括以下專案: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喪葬費、護理費、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
但是,根據最高人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重傷害或者被害人死亡案件,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或者近親屬基本上不能得到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扶養)人的生活費的賠償,而在單獨民事訴訟中,這些訴請又可以得到支持。司法實務中,各省對於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把上述作為賠償標準的規定又較為混亂,這就造成了很多因賠償金額問題上訴、信訪等問題,損害了司法權威,破壞了司法公信力。
孫某是否能以自身為精神分裂症患者為由拒絕承擔刑事責任?
不能,本案中孫某雖然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但在事故發生時並未因精神病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也就是說,孫某在實施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丁某從兩個隔離柱之間穿過,導致丁某受傷死亡的行為時具有辨認該行為危險性以及避免該行為發生的能力。所以,孫某應被評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不能以精神分裂症為由免除刑事責任。
(2)如果被損害的是國家或集體的財產,可由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肇事者對國家、集體財產損失進行賠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怎麼賠償?賠償項目有哪些?
賠償項目主要包括:如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經住院治療後死亡,則主要包括以下專案: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喪葬費、護理費、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如當事人因交通事故直接死亡,則主要包括以下專案: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喪葬費、護理費、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
但是,根據最高人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重傷害或者被害人死亡案件,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或者近親屬基本上不能得到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扶養)人的生活費的賠償,而在單獨民事訴訟中,這些訴請又可以得到支持。司法實務中,各省對於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把上述作為賠償標準的規定又較為混亂,這就造成了很多因賠償金額問題上訴、信訪等問題,損害了司法權威,破壞了司法公信力。
孫某是否能以自身為精神分裂症患者為由拒絕承擔刑事責任?
不能,本案中孫某雖然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但在事故發生時並未因精神病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也就是說,孫某在實施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丁某從兩個隔離柱之間穿過,導致丁某受傷死亡的行為時具有辨認該行為危險性以及避免該行為發生的能力。所以,孫某應被評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不能以精神分裂症為由免除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