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2.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3.不明來源的所謂“內部資料”不發
4.涉“黃、賭、毒”等不發
5.危害公共安全的資訊不傳播
6.不要在群裡公開詆毀、辱駡他人
7.涉及國家機密、軍事資料不發
8.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資訊不發
案例1:微信群發佈不當侮辱言論群主被拘
安徽阜陽界首市男子楊某因不滿交警夜晚查酒駕, 在自己建立的一個微信群中發佈“他們傻X嗎, 下雨還查?一群傻X窮這個樣”等侮辱性言語, 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界首警方稱, 群主楊某向不特定眾多人發送侮辱性資訊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 依法可以給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案例2:微信群內不當言論群主被處分
2016年6月, 潛江市部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非法採取利用微信群傳播請願書、擅自上街遊行、聚集請願等方式, 要求政府停止引進奧古斯特項目, 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 近日, 此事件中被給予黨政紀處分9人, 誡勉談話5人, 批評教育40人。
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潛江市房地產管理監察大隊工作人員, 作為微信群群主,
其實, 現實中另一種情況是, 有的人為了行業或興趣交流組建微信群, 而微信群中卻是魚龍混雜, 經常有人發佈不當政治言論, 或者是抹黑黨和國家形象的視頻等內容。 對此群主若總放任不管, 如果群主是黨員或者公職人員, 出現影響就很有可能會受到黨政紀處分。
案例3:微信群傳播淫穢視頻群主獲罪
瀋陽青年吳某用微信建了一個100餘人的微信群。 群員馬某在群中每天都發佈“有大片看”資訊, 向群員收取數十元會費, 每天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
法官表示依據兩高的司法解釋, “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群組, 成員達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 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 應履行監管職責, 及時審查群相關內容, 阻止成員發佈淫穢視頻或直接將其剔除, 甚至解散微信群。 如果其未履行群主義務, 放任群員傳播淫穢視頻, 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這樣的例子網上屢屢不鮮。
案例4:利用微信群“搶紅包”賭博群主“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 家住阜新市海州區的董某以網名“阿聯酋”的身份建立了微信群,
法院經審理後, 判處主犯董某, 犯開設賭場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緩刑三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近年, 全國各地出現了不少微信紅包賭博被判決為犯罪行為的案例。 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 光廣東法院2015年至今公開的就有約30份利用微信紅包進行賭博犯罪的裁判文書。
為什麼群主要擔這麼大責任?
答案就在於就在於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
群主可以刪減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員, 而群員則不能刪減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員。
微信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 決定了群主與群員的不同職責。 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和權力的擁有者, 當然負有監管職責。 群主應規範群聊行為, 維護群聊內容的非違法性。 對於群員發佈的違法內容, 群主應予警告, 直至將該群員踢出群聊。
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和公民個人權益意識的不斷提高, 對於群內的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群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群主如及時制止群員發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佈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群員發佈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面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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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群內的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群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群主如及時制止群員發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佈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群員發佈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面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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