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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智行丨去臨朐的司機注意了,這些路段禁止亂停!

臨朐縣公安局關於對城市道路實行禁止違法停車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保障廣大居民出行安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有關規定, 經縣政府同意, 縣公安局決定, 自2017年9月12日起, 對縣城道路實行禁止違法停車管理。 通告如下:

一、禁止違法停車區域:東陽路—南環路—創新路—北環路(含以上4條道路)框架範圍內的城市主次幹道。

二、禁止違法停車區域內的機動車應當在單位停車場、社會停車場、居民社區停車場、停車位停放。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 應當在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城關街道辦事處、東城街道辦事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內規範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盲道或者其他路段停放機動車。

三、機動車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 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 不得停車。

四、機動車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 不得停車。

五、機動車在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 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 不得停車。

六、自行車、電動車等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停車區規範停放。 未設停放地點的, 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七、違反上述規定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擅自設置、撤除、佔用、挪用停車泊位的, 責令限期改正, 可以處五百元罰款。

特此通告。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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