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群組方便了人們的工作生活, 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 但同時, 一些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不力, 部分群組管理者職責缺失, 造成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傳銷賭博等違法違規資訊通過群組傳播擴散, 一些不法分子還通過群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這不已有多名群主由於疏於對群的管理以及群內不當言論被處理。
案例1:微信群發佈不當侮辱言論群主被拘
前日, 安徽阜陽界首市男子楊某因不滿交警夜晚查酒駕,
案例2:微信群內不當言論群主被處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 潛江市部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非法採取利用微信群傳播請願書, 擅自上街遊行, 聚集請願等方式, 要求政府停止引進奧古斯特項目, 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 近日, 此事件中被給予黨政紀處分9人,
其實, 現實中另一種情況是, 有的人為了行業或興趣交流組建微信群, 而微信群中卻是魚龍混雜, 經常有人發佈不當政治言論, 或者是抹黑黨和國家形象的視頻等內容, 對此群主若總放任不管, 如果群主是黨員或者公職人員, 出現影響就很有可能會受到黨政紀處分。
案例3:微信群傳播淫穢視頻群主獲罪
瀋陽青年吳某用微信建了一個100餘人的微信群。 群員馬某在群中每天都發佈“有大片看”資訊, 向群員收取數十元會費, 每天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 群主吳某因視而不理, 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法官表示依據兩高的司法解釋, “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群組, 成員達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 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 應履行監管職責, 及時審查群相關內容, 阻止成員發佈淫穢視頻或直接將其剔除, 甚至解散微信群。 如果其未履行群主義務, 放任群員傳播淫穢視頻, 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這樣的例子網上屢屢不鮮。
案例4:利用微信群“搶紅包”賭博群主“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 家住阜新市海州區的董某以網名“阿聯酋”的身份在手機微信用戶端裡建立了微信群, 先後命名為“擼九子”、“擼管子”、“擼九VIP遊戲”等, 並組織40餘人以制定規則以發紅包的形式進行賭博活動, 從中抽取紅利。 法院經審理後, 判處主犯董某, 犯開設賭場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緩刑三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近年, 全國各地出現了不少微信紅包賭博被判決為犯罪行為的案例。 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 光廣東法院2015年至今公開的就有約30份利用微信紅包進行賭博犯罪的裁判文書。
為什麼群主成了墊背的?
答案就在於就在於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 決定了群主與群員的不同職責。 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和權力的擁有者, 當然負有監管職責。 群主應規範群聊行為, 維護群聊內容的非違法性。 對於群員發佈的違法內容, 群主應予警告, 直至將該群員踢出群聊。
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和公民個人權益意識的不斷提高, 對於群內的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如果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 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群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群主如及時制止群員發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佈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群員發佈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面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附: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互聯網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式等建立的,用於群體線上交流資訊的網路空間。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的平臺。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維護良好網路生態。
第五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使用者註冊、資訊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六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不得為其提供資訊發佈服務。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互聯網群組的性質類別、成員規模、活躍程度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定具體管理制度並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備案,依法規範群組資訊傳播秩序。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
第八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和個人建立群數、參加群數上限。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設置和顯示唯一群組識別編碼,對成員達到一定規模的群組要設置群資訊頁面,注明群組名稱、人數、類別等基本資訊。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真實身份、信用等級等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並標注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員群內身份資訊。
第九條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資訊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為群組建立者、管理者進行群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許可權。
第十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
第十一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互聯網群組,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佈、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許可權、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限制群組服務功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管道,設置便捷舉報入口,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指導推動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和協助。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規定留存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四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佈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治安處罰☛對群員發佈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面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附: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互聯網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式等建立的,用於群體線上交流資訊的網路空間。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的平臺。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維護良好網路生態。
第五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使用者註冊、資訊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六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不得為其提供資訊發佈服務。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互聯網群組的性質類別、成員規模、活躍程度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定具體管理制度並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備案,依法規範群組資訊傳播秩序。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
第八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和個人建立群數、參加群數上限。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設置和顯示唯一群組識別編碼,對成員達到一定規模的群組要設置群資訊頁面,注明群組名稱、人數、類別等基本資訊。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真實身份、信用等級等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並標注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員群內身份資訊。
第九條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資訊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為群組建立者、管理者進行群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許可權。
第十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
第十一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互聯網群組,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佈、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許可權、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限制群組服務功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管道,設置便捷舉報入口,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指導推動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和協助。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規定留存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四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