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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收購象牙製品 一男子罰款又獲刑

2017年5月9日, 玉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劉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向玉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 劉某明知象牙製品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而予以收購, 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指控的罪名成立。 鑒於劉某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 認罪態度較好, 有悔罪表現, 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 2017年8月28日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劉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判處拘役三個月, 緩刑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扣押的四條象牙項鍊、一塊象牙牌子、十一個象牙圓珠、二個景泰藍碟子、一個天珠依法予以沒收, 上繳國庫。

玉檢君普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是指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 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

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作者:李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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