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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房產證被哥哥拿走不還,弟弟該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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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和房產證被哥哥拿走了

依照父母的遺囑, 小兒子繼承了房產。 但大兒子頗為不滿, 擅自進入弟弟家拿走其身份證、房產證。

杜先生父母名下有一套房產, 杜先生為方便照顧老人, 一直和父母一起居住。 幾年前, 杜先生的父母立下遺囑, 去世後將其名下的這套房產留給小兒子杜先生。 父母去世後, 杜先生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杜先生的哥哥覺得房子給了弟弟不公平, 就隔三差五地找杜先生大鬧一場。 今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 杜先生下班回到家, 發現哥哥竟然在他家裡。 這時他才想起, 以前為了哥哥過來看父母方便,

他便把家裡鑰匙給了哥哥, 父母去世後他一直沒有換鎖。 跟哥哥吵了幾句之後, 為不發生更大的爭執, 杜先生就到朋友家借住了一晚。

第二天上午, 杜先生回到家中, 發現哥哥已經走了。 為防哥哥再次進到他家, 他讓開鎖公司過來換鎖, 可當開鎖公司工作人員要檢查他的身份證時, 他才發現放在抽屜裡的身份證和房產證不見了, 遂趕緊給哥哥打電話。 電話中哥哥承認, 是他拿走了杜先生的身份證和房產證。 杜先生好話說盡, 哥哥就是不還。

“哥哥擅自進入我家的行為算非法侵入住宅嗎?哥哥未經過我同意拿走我的身份證和房產證違法嗎?我應該怎麼辦呢?”杜先生提出了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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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的行為如何定性

非法侵入住宅罪, 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 進入公民住宅, 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通知》第六項規定:“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以強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情節嚴重的, 應予立案。 無權進行搜查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個人, 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 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應予立案:1.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 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 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

毀損、汙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 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 停屍鬧事, 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4.非法強行侵入並封閉他人住宅, 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5.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 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

就本案來說, 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杜先生, 杜先生已辦理了過戶手續, 房屋產權登記在杜先生名下, 杜先生是該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杜先生的哥哥未經杜先生同意擅自進入杜先生家, 並且拿走他的身份證和房產證的行為是非法行為, 但是杜先生哥哥的行為尚未達到法定的刑事立案標準, 不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盜竊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自己家裡或近親屬的財物, 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 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 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本案不能確定杜先生的哥哥“入戶”的目的是為了實施盜竊, 還是臨時起意拿走身份證、房產證。 另外, 杜先生的哥哥盜竊的是身份證、房產證, 其不具有財產價值, 只是一種證件, 同時, 杜先生與其哥哥又是近親屬關係。 所以, 本案不宜認定為盜竊罪。

>>>> 如何有效解決問題

因杜先生與其哥哥是親屬關係, 專家建議杜先生可以先找到所在地居委會調解解決。 如不能達成調解協議, 且其後若其哥哥繼續經常非法侵入杜先生家鬧事,

杜先生可向當地派出所報案, 由派出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對其哥哥進行治安處罰。

另外, 杜先生可以先找家裡親戚或者其他中間人做哥哥的工作, 勸哥哥歸還其身份證和房產證。 如哥哥拒不歸還, 杜先生還可以到相關部門辦理掛失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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