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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碰瓷”, 最早是指清朝末年一些沒落的“八旗子弟”抱著瓷器在街上, 瞅准一輛馬車故意撞上去, 待瓷器落地摔碎要求車主賠償的敲詐手段。 時至今日, “碰瓷”這種敲詐手段不僅一直流傳下來, 還衍生出各種花樣, 甚至有專門以此為職業的一批人, 被稱作“碰瓷黨”。
“碰瓷黨”往往分工明細, 既有“導演”、“主演”, 又有“路人”, 他們通過滴紅色液體、包紗布和吸納習慣性肢體脫臼成員等手段, 實施“專業演出”。 車主在出行時若不提高警惕, 很有可能被他們矇騙,
“碰瓷”行為已嚴重地侵犯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應當將其納入刑法的視野予以譴責和非難。
什麼是碰瓷?
“碰瓷”專業戶
碰瓷, 原屬北京方言, 泛指一些投機取巧, 敲詐勒索的行為。 例如故意和機動車輛相撞, 騙取賠償。 “碰瓷”其實質屬於詐騙違法犯罪的一種表現形式。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 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 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 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碰瓷”專業戶
處理“碰瓷”有高招在某車友俱樂部曾流傳著這樣一道“中國司機最難選擇題”:如果你正常開車行駛在馬路上, 突然一人騎自行車逆行向你車頭撞來, 你該怎麼辦?
A.立刻刹車, 停住;
B.停車並下車鎖上門;
C.馬上倒車, 躲避騎車人;
D.立刻刹車停住, 下車用身體擋住自行車;
E.立即停車, 拿出車內的折疊自行車, 騎上車攔住騎車人。
A、B、C、D、E該選哪個?
正確答案是D、E。
選A即使停住, 對方撞在車頭, 一樣要賠錢;
選B即使停車人下來, 發動機熄火, 若沒有停在白色停車框內, 對方撞在車頭也要賠錢;
選C倒車時對方撞在車頭, 按照交通法規車主將負全部責任, 還是要賠錢;
選D發生在騎車人和行人之間的責任尚未有法律規定, 正解;
選E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處罰條例》, 該起事故屬於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事故, 對方逆向行駛負全責, 並且要附帶賠償你因為事故而未能及時將自己機動車停到指定停車位的相關處罰。
1、首先, 及時報警,
2、當車行駛至轉彎或交通混亂路段時要精力集中、細緻觀察, 不要有交通違法行為, 以防授人以柄。 當確認事故與己無關時, 要注意保留好現場證據, 特別是想法留住目擊證人, 切勿私自移動現場。 夜間發生事故時, 不要急於下車, 在弄清情況確認安全後再下車處理, 發現異常時要及時報警求助。
3、“謝絕”好心人的調停, 故意虛張聲勢以引起路人的注意和同情。 有的司機雖然知道自己沒有做錯事情,卻害怕被圍觀,更膽怯員警到場。其實心虛的詐騙者更怕路人看穿其中的“貓膩”,這時司機只要抱定“堅持就是勝利”的信念,以足夠好的態度去爭取圍觀群眾的同情,則會出現有利於己的局面。
4、堅決表明先去醫院為傷者檢查,否則賠款免談的態度;同時儘快通知你的車輛所在的保險公司,熟記保險有關條款,保管好相關票據和事發地事故處理部門的證明材料,以便將自己可能承擔的損失轉由保險公司承擔,達到避免或減少自己損失的目的。
認定“碰瓷”的法律適用對我們來說,“碰瓷”已經不是稀奇的事情,諸如“北京韓某汽車碰瓷致同夥死亡案”、鄭植轎車系列“碰瓷”案件、鄭州高速公路“碰瓷”案件。我們認為,對於“碰瓷”行為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是此類行為原則上考慮構成詐騙罪。由於行為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不會明示自己的主觀目的,會對事實真相加以隱瞞從而騙取對方“自願”交付賠償款,因此“碰瓷”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二是如果“碰瓷”行為被人看穿,“碰瓷”人通過威脅或者要脅方法,致使被害人基於恐懼心理而交付財物,沒有達到“壓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無法反抗”的程度,被害人是否交付財物仍有選擇的意志自由的,一般則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否則,“碰瓷”行為人以暴力或脅迫方式,達到“壓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無法反抗”的程度,甚至直接從被害人處強取一定數額的財物的,則成立搶劫罪。
三是如果“碰瓷”行為人採取故意加速直行碰撞他人正在變道行駛的車輛等行為,可能造成對方車輛因突然受到撞擊或緊急避讓而讓車輛失去控制,進而造成更大的交通事故,以及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遭受損失,行為人對此手段的危險性認識或應認識,但仍放任危險結果的發生的,甚至不只一次實施此類行為的,其主觀心理已經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要件,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種定性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已經越來越多。
結語處理“碰瓷”事件要講技巧,更要注意防患於未然。東張西望、抽煙、打電話、扭頭講話……這些不良習慣都容易讓“碰瓷”盯上,車主在日常的駕駛中一定要專心,並且遵守交通規則,開車不搶道,按規定行駛,不要有違法行為,以防“碰瓷黨”借此敲詐。還要注意按時買保險、按時審車、按時處理違法記錄,不要無證駕駛、更不要酒後開車。另外,看到“可疑”的車和人離遠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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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司機雖然知道自己沒有做錯事情,卻害怕被圍觀,更膽怯員警到場。其實心虛的詐騙者更怕路人看穿其中的“貓膩”,這時司機只要抱定“堅持就是勝利”的信念,以足夠好的態度去爭取圍觀群眾的同情,則會出現有利於己的局面。4、堅決表明先去醫院為傷者檢查,否則賠款免談的態度;同時儘快通知你的車輛所在的保險公司,熟記保險有關條款,保管好相關票據和事發地事故處理部門的證明材料,以便將自己可能承擔的損失轉由保險公司承擔,達到避免或減少自己損失的目的。
認定“碰瓷”的法律適用對我們來說,“碰瓷”已經不是稀奇的事情,諸如“北京韓某汽車碰瓷致同夥死亡案”、鄭植轎車系列“碰瓷”案件、鄭州高速公路“碰瓷”案件。我們認為,對於“碰瓷”行為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是此類行為原則上考慮構成詐騙罪。由於行為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不會明示自己的主觀目的,會對事實真相加以隱瞞從而騙取對方“自願”交付賠償款,因此“碰瓷”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二是如果“碰瓷”行為被人看穿,“碰瓷”人通過威脅或者要脅方法,致使被害人基於恐懼心理而交付財物,沒有達到“壓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無法反抗”的程度,被害人是否交付財物仍有選擇的意志自由的,一般則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否則,“碰瓷”行為人以暴力或脅迫方式,達到“壓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無法反抗”的程度,甚至直接從被害人處強取一定數額的財物的,則成立搶劫罪。
三是如果“碰瓷”行為人採取故意加速直行碰撞他人正在變道行駛的車輛等行為,可能造成對方車輛因突然受到撞擊或緊急避讓而讓車輛失去控制,進而造成更大的交通事故,以及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遭受損失,行為人對此手段的危險性認識或應認識,但仍放任危險結果的發生的,甚至不只一次實施此類行為的,其主觀心理已經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要件,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種定性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已經越來越多。
結語處理“碰瓷”事件要講技巧,更要注意防患於未然。東張西望、抽煙、打電話、扭頭講話……這些不良習慣都容易讓“碰瓷”盯上,車主在日常的駕駛中一定要專心,並且遵守交通規則,開車不搶道,按規定行駛,不要有違法行為,以防“碰瓷黨”借此敲詐。還要注意按時買保險、按時審車、按時處理違法記錄,不要無證駕駛、更不要酒後開車。另外,看到“可疑”的車和人離遠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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