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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信訪局出臺《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 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根據《信訪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 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各級行政機關對信訪訴求的分類處理, 但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解決的除外。

前款所指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解決的信訪訴求, 主要包括:根據法律規定應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過刑事立案處理的事項;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覆議決定的事項;當事人達成有效仲裁協定的事項;其他只能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等法定途徑處理的事項。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信訪訴求, 應當在國家信訪資訊系統中予以登記, 甄別處理, 對屬於本規則第二條分類處理範圍的信訪訴求, 在15日內直接或者通過下級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至有權處理機關, 並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對屬於本規則第二條除外情形的信訪訴求, 不予受理, 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轉送時可以在國家信訪資訊系統中提出適用信訪程式或者其他法定途徑處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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