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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8"圖吉利 遭損4萬元

典型案例

2008年8月8日, 高淳縣椏溪鎮某超市開業舉行慶典儀式, 超市組織四五個人定在早上8點8分8秒集中在超市門口路段燃放禮花和鞭炮, 以圖個吉利。 在燃放禮花和鞭炮的過程中, 張某因經過此處躲避不及, 左眼被炸傷, 張某隨即找到超市一合夥人趙某的父親, 要求趙某送其到醫院治療, 超市同夥人趙某的父親隨即讓其子與其他合夥人安排張某住眼科醫院治療, 又為其支付8000元到南京專科醫院治療一個多月後出院。 出院後, 張某自個兒要求超市賠償左眼被炸傷帶來的一切損失60000元, 而超市其他合夥人認為已經為張某支付了治療費,

現已出院不再理事。 雙方為此發生爭執, 各說各理各不相讓導致僵局。 之後, 張某又通過所在村委調解主任幫助調解未果, 村調解主任要求張某到法院訴訟解決。 而張某認為與超市合夥人趙某的父親有旁親關係, 上法院訴訟有礙情面, 張某為索賠陷入了困惑。

案例分析

椏溪司法所在“雙千百日”活動中, 經排查瞭解到某超市存在上述糾紛後, 對案情作了進一步的瞭解, 並制定調解方案幫助調解該糾紛。 一方面帶著張某提出的問題, 讓超市合夥人有足夠的時間冷靜慎重地考慮賠償問題;另一方面穩住張某的情緒, 指出張某要求賠償不能沒有依據而信口開河, 要求張某對左眼是否構成傷殘,

以及相關誤工時間、護理時間申請司法鑒定, 為依法解決糾紛提供可靠證據, 當即為雙方提供了糾紛解決的思路。 至2009年4月20日, 張某向椏溪司法所出示司法鑒定書, 其結論為張某左眼構成十級傷殘, 誤工時間以6個月為宜, 護理時間以2個月為宜。 椏溪司法所於4月22日及時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指出超市燃放鞭炮未盡到對行人的安全管理責任, 應對自己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和找不到花炮廠家商家索賠所造成的後果負責。 同時, 對傷者合情合理合法的賠償要求予以支持。 經調解促使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協定, 由超市承擔張某的全部治療費12160元, 一次性賠償張某傷殘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車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29800元,
在3天內一次性賠付到位。 一場久拖不決的傷害賠償糾紛在“雙千百日”活動中得到妥善解決。

案例點評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超市開業慶典燃放鞭炮和禮花, 是在一定時間一定範圍針對不特定的人所造成的人身傷害。 超市燃放的鞭炮和禮花均是親朋好友的賀禮品, 沒有索取商家的銷售發票, 也沒有注意收集並無法查證鞭炮禮花的生產廠家, 因此對使用鞭炮禮花的超市需在燃放時盡安全管理之責任。 超市工作人員只顧以“8”燃放鞭炮禮花的喜慶, 卻忽略了對行人的安全管理, 造成對行人的人身損害而賠償傷者四萬餘元的損失, 其教訓是深刻的, 也應該為所有燃放鞭炮禮花的人們值得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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