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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兒子抵押父親汽車 無效

兒子為朋友借款作擔保, 擅自將父親買的小車抵押, 父親欲取回車輛遭拒。 近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判決被告黃某返還陳某車輛。

法院審理認為, 依照法律規定, 所有權人才有權在自己的動產上設立擔保物權。 原告陳某的兒子陳某某未經車主即原告同意無權將涉案轎車抵押, 而且被告黃某扣留車輛的抵押方式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 判決被告黃某返還原告陳某所有的汽車。

法官點評

抵押合同有效的前提, 是債務人對抵押物有權處分。 財產的所有權與血緣關係並沒有必然的聯繫, 即使是兒子, 如需用父親的財產作抵押, 也應徵得父親的同意。 對於債權人, 除非善意即不知情且有合理理由相信兒子是車主, 或兒子有權處分的授權, 否則無權享有抵押權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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