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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想創業?這些乾貨趕緊收下!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

湖南有了新規定——

9月8日,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 對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時的人事關係、工資福利待遇和社保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業有三種方式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將主要通過三種方式創新創業、實現自己的科研成果轉化:

——到企業掛職或參與專案合作, 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的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

——兼職或在職創辦企業, 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的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

——離崗創新創業, 經單位同意後, 可攜帶本人科研專案和成果 (經相關部門鑒定 或驗收合格)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促進科技 成果轉化的創新工作。

注: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期間或期滿, 自願流動到相關企業、單位工作的, 事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期滿或創新創業協議被終止後, 應按時回原單位工作, 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返回原單位的, 原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 終止人事關係, 辦理相關手續。

掛職

鼓勵技術人員與企業合作

《意見》支援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的企業掛職或參與專案合作, 以強化科技同經濟對接、創新成果同產業對接、創新專案同現實生產力對接, 強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源頭支持。

《意見》要求,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 與專業技術人員變更聘用合同, 約定崗位職責和考核、工資待遇管理辦法。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企業應當約定工作期限、報酬、獎勵等權利義務,

以及依據專業技術人員服務形成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品種以及成果轉讓、開發收益等進行權益分配等內容。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參與項目合作期間, 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審、專案申報、崗位聘用、培訓、考核、獎勵等方面權利。 期滿應返回原單位, 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業績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在競聘上崗時予以傾斜;所從事工作確未結束的, 三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協議。 期間發生工傷的, 由原單位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

兼職

可到高校兼職或創辦企業

《意見》支援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 本人書面提出申請, 經單位同意後, 可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的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 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

《意見》要求, 事業單位應與兼職或者在職創辦企業人員簽訂協定, 約定兼職期限、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等事項。 創業專案涉及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應按有關規定訂立協議,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兼職單位的工作業績或者在職創辦企業取得的成績,可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考核、獎勵等重要參考依據。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兼職單位或者創辦企業發生工傷的,由兼職單位或者創辦企業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

離崗

可保留3年人事關係

《意見》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個人書面提出申請,經單位同意後,可攜帶本人科研專案和成果 (經相關部門鑒定或驗收合格)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新工作(以下簡稱 “離崗創業”)。

《意見》明確,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離崗創業,離崗創業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事業單位應與離崗創業人員訂立離崗協議,約定離崗事項、離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歸屬等內容,同時相應變更聘用合同。離崗創業專案涉及原單位智慧財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離崗創業人員、相關企業可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訂立協議,明確收益分配等內容。

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執行原單位職稱評審、培訓、獎勵等管理制度。離崗創業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等,可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獎勵等重要參考依據。離崗創業期間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按照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政策處理。

離崗創業人員應定期向原單位報告離崗創業情況,參加原單位考核。離崗創業人員創業業績突出,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不占原單位年度考核優秀比例;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單位可以單方面終止離崗協議,要求離崗創業人員返回原單位工作。

離崗創業人員屬於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人事檔案由原單位保管,工齡連續計算,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按規定調整基本工資標準、晉升薪級工資等權利,但停發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工資待遇。

提醒

離崗後公積金仍由原單位繳納

離崗創業人員依法繼續在原單位參加社會保險,不在創業企業或所工作企業參加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職業年金單位繳納部分,仍由原單位繳納;個人繳納部分,由離崗創業人員按約定時間交給原單位代繳;離崗創業人員和原單位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比例繳納,繳費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不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不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離崗創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應與本單位其他在編在崗工作人員保持一致。單位繳納部分,仍由原單位繳納;個人繳納部分,由離崗創業人員按約定時間交給原單位代繳,繳費基數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保持一致。

企業應為離崗創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離崗創業人員在企業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創業期間非因工死亡的,執行人事關係所在事業單位撫恤金和喪葬費規定。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原單位應當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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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專案涉及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應按有關規定訂立協議,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兼職單位的工作業績或者在職創辦企業取得的成績,可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考核、獎勵等重要參考依據。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兼職單位或者創辦企業發生工傷的,由兼職單位或者創辦企業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

離崗

可保留3年人事關係

《意見》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個人書面提出申請,經單位同意後,可攜帶本人科研專案和成果 (經相關部門鑒定或驗收合格)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新工作(以下簡稱 “離崗創業”)。

《意見》明確,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離崗創業,離崗創業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事業單位應與離崗創業人員訂立離崗協議,約定離崗事項、離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歸屬等內容,同時相應變更聘用合同。離崗創業專案涉及原單位智慧財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離崗創業人員、相關企業可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訂立協議,明確收益分配等內容。

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執行原單位職稱評審、培訓、獎勵等管理制度。離崗創業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等,可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獎勵等重要參考依據。離崗創業期間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按照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政策處理。

離崗創業人員應定期向原單位報告離崗創業情況,參加原單位考核。離崗創業人員創業業績突出,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不占原單位年度考核優秀比例;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單位可以單方面終止離崗協議,要求離崗創業人員返回原單位工作。

離崗創業人員屬於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人事檔案由原單位保管,工齡連續計算,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按規定調整基本工資標準、晉升薪級工資等權利,但停發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工資待遇。

提醒

離崗後公積金仍由原單位繳納

離崗創業人員依法繼續在原單位參加社會保險,不在創業企業或所工作企業參加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職業年金單位繳納部分,仍由原單位繳納;個人繳納部分,由離崗創業人員按約定時間交給原單位代繳;離崗創業人員和原單位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比例繳納,繳費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不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不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離崗創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應與本單位其他在編在崗工作人員保持一致。單位繳納部分,仍由原單位繳納;個人繳納部分,由離崗創業人員按約定時間交給原單位代繳,繳費基數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保持一致。

企業應為離崗創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離崗創業人員在企業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創業期間非因工死亡的,執行人事關係所在事業單位撫恤金和喪葬費規定。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原單位應當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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