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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Wephone創始人之死,世紀佳緣是否該負責?

近日, Wephone創始人蘇某被前妻逼迫自殺的新聞鬧得沸沸揚揚。 而大型婚戀交友網站——世紀佳緣也被捲入這場風波之中, 因為事件的兩個主人公在該網站上結識,

並且翟某通過該網站發佈了虛假的個人資訊。 那麼, 世紀佳緣是否應該對蘇某之死負責?劉律師認為, 如果該負責, 則有可能是因為民法上的合同違約或者刑法上的詐騙。

一.世紀佳緣是否違約?

不違約。

如果新用戶在世紀佳緣上註冊, 必須接受他們的註冊協議。 在這份協議中用黑體字列出了免責條款, 其中有幾條是這麼規定的:

“1) 世紀佳緣不保證其提供的服務一定能滿足會員的要求和期望, 也不保證服務不會中斷, 對服務的及時性、安全性、準確性都不作保證。

2) 對於會員通過世紀佳緣提供的服務傳送的內容, 世紀佳緣會盡合理努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審查, 但無法完全控制經由網站服務傳送的內容,

不保證內容的正確性、完整性或品質。 因此會員在使用世紀佳緣服務時, 可能會接觸到令人不快、不適當或令人厭惡的內容。 在任何情況下, 世紀佳緣均不為會員經由網站服務以張貼、發送電子郵件或其它方式傳送的任何內容負責。 但世紀佳緣有權依法停止傳輸任何前述內容並採取相應行動, 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會員使用網站服務的全部或部分, 保存有關記錄, 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在必要時向有關機關報告並配合有關機關的行動。

……

4) 對於用戶上傳的照片、資料、證件等, 世紀佳緣已採用相關措施並已盡合理努力進行審核, 但不保證其內容的正確性、合法性或可靠性, 相關責任由上傳上述內容的會員負責。

5) 會員以自己的獨立判斷從事與交友相關的行為, 並獨立承擔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和責任, 世紀佳緣網站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

這幾條免責條款表明了世紀佳緣的態度:不對使用者資訊的真實性負責, 也不對通過網站交友產生的任何不利後果負責。 那麼, 這種免責條款是否有效呢?該註冊合同屬於格式合同, 在中國的合同法下, 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無效:

第一,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背公序良俗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這一規定同樣適用於免責條款。 另外, 格式條款也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體現的是一種公共利益, 對此種利益的保護直接關係社會的安定與秩序的建立, 因此當事人不得設立違反公序良俗的格式條款。

在相親網站對於使用者資料的真實性是否負責這個問題上, 中國目前還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做出規定。 至於公序良俗, 在中國法學界一般認為有以下幾種類型:1.危害國家公共秩序類型;2.危害家庭關係類型;3.違反性道德行為類型;4.射幸(僥倖)行為類型;5.違反人權和人格尊嚴類型;6.限制經濟自由的行為類;7.違反公平競爭行為類型;8.違反消費者保護的行為類型;9.違反勞動者保護的行為類型;10.暴力行為類型 。 ”顯然, 使用者資料的真實性問題並不屬於以上任何類型, 不涉及公序良俗。

因此, 改免責條款既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也不違反公序良俗。

第二, 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53條規定,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無效。 ”

第三,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的財產損失的責任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53條規定, 免責條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無效。

以上幾個免責條款都沒有提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因此, 不符合這兩條無效事由。

第四, 不合理地免除條款製作人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該條款無效”。所謂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就是在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中,不合理地減免條 款製作人的責任,而同時給相對人強加了法律規定的義務之外的責任。世紀佳緣在條款中免除自己對使用者資訊真實度承擔的責任,是否屬於不合理地免除條款製作人的責任?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網路交友本身就有風險,對每個使用者的每條資訊都深入調查以確保真實性,這對世紀佳緣這樣用戶數量龐大的交友網站來說不太現實。何況用戶都是成年人,應該具有辨別能力和一定的警惕性,對於在網路上認識的人應當加以注意。因此,以上幾個免責條款不屬於“不合理地減免條款製作人的責任”,因為網站本身就沒有這種責任。

除了內容上的規定,免責條款還必須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才有效。《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這裡“合理的方式”指文字外觀上能夠引起注意,內容上清楚明白,通俗易懂。世紀佳緣的註冊協議裡專門用加粗的方式將免責條款標明,並且從以上列舉的幾條可以看出,所用語言平實易懂,將免責的情形表達得很清楚。可見從形式上來說,這些免責條款也沒有問題。

鑒於世紀佳緣的幾條免責條款在內容和形式上均有效,因此,這些條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Wephone案的兩個主人公既然都是該網站會員,一定接受了這些免責條款,以合同的形式與網站約定對於使用者資訊真實性問題產生的後果由自己承擔。從合同法上說,確保翟某個人資訊的真實性並不是世紀佳緣的義務,因此,世紀佳緣對翟某資訊造假並沒有任何違約責任。

退一萬步來說,即使世紀佳緣需要對翟某個人資訊的真實性負責,也無法推斷出其需要對蘇某的自殺行為負責。因為這二者之間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蘇某自殺是因為承受不了翟某對他的逼迫,這與翟某的品性以及蘇某的承壓能力有關,而與翟某在世紀佳緣網站上的資訊是否屬實並無關聯。

二.翟某行為是否構成詐騙?世紀佳緣是否是共犯?

翟某可能構成詐騙,但世紀佳緣一定不是共犯。

大陸明星印小天遭妻子“騙婚”的事情剛剛淡去,就出了Wephone這一齣悲劇。很多人自然而然地把這兩個事件聯繫起來,認為翟某也有騙婚的嫌疑。然而法律上並沒有“騙婚”這一罪名,如果要追究翟某的刑事責任,則可能以詐騙罪定罪。

中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該罪的定義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在實務中,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在本案中,翟某與蘇某結婚的目的不得而知,但根據對其行為的推斷,結婚不到一個月便與蘇某協議離婚,並索取巨額財物,可以說婚前就有非法佔有蘇某財產的嫌疑。抱著這樣的目的,在世紀佳緣的網站上對以往婚史和年齡造假,騙取蘇某的信任。隨後翟某從蘇某處得到其價值幾百萬的財產。這一系列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基本構造,因此,瞿某有著很高的詐騙嫌疑。

那麼,在瞿某可能構成的詐騙罪中,世紀佳緣是否因為為瞿某提供了交友平臺而構成共犯呢?顯然不是。因為對於詐騙罪這樣的犯罪,需要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才能構成共犯。世紀佳緣僅僅是一個中立的婚介平臺,與瞿某除了網站和用戶的關係之外並無其他交集,不可能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更不用提基於共同的犯罪故意協助瞿某實施犯罪行為。

因此,不論民事還是刑事,世紀佳緣網站對蘇某的自殺行為都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該條款無效”。所謂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就是在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中,不合理地減免條 款製作人的責任,而同時給相對人強加了法律規定的義務之外的責任。世紀佳緣在條款中免除自己對使用者資訊真實度承擔的責任,是否屬於不合理地免除條款製作人的責任?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網路交友本身就有風險,對每個使用者的每條資訊都深入調查以確保真實性,這對世紀佳緣這樣用戶數量龐大的交友網站來說不太現實。何況用戶都是成年人,應該具有辨別能力和一定的警惕性,對於在網路上認識的人應當加以注意。因此,以上幾個免責條款不屬於“不合理地減免條款製作人的責任”,因為網站本身就沒有這種責任。

除了內容上的規定,免責條款還必須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才有效。《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這裡“合理的方式”指文字外觀上能夠引起注意,內容上清楚明白,通俗易懂。世紀佳緣的註冊協議裡專門用加粗的方式將免責條款標明,並且從以上列舉的幾條可以看出,所用語言平實易懂,將免責的情形表達得很清楚。可見從形式上來說,這些免責條款也沒有問題。

鑒於世紀佳緣的幾條免責條款在內容和形式上均有效,因此,這些條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Wephone案的兩個主人公既然都是該網站會員,一定接受了這些免責條款,以合同的形式與網站約定對於使用者資訊真實性問題產生的後果由自己承擔。從合同法上說,確保翟某個人資訊的真實性並不是世紀佳緣的義務,因此,世紀佳緣對翟某資訊造假並沒有任何違約責任。

退一萬步來說,即使世紀佳緣需要對翟某個人資訊的真實性負責,也無法推斷出其需要對蘇某的自殺行為負責。因為這二者之間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蘇某自殺是因為承受不了翟某對他的逼迫,這與翟某的品性以及蘇某的承壓能力有關,而與翟某在世紀佳緣網站上的資訊是否屬實並無關聯。

二.翟某行為是否構成詐騙?世紀佳緣是否是共犯?

翟某可能構成詐騙,但世紀佳緣一定不是共犯。

大陸明星印小天遭妻子“騙婚”的事情剛剛淡去,就出了Wephone這一齣悲劇。很多人自然而然地把這兩個事件聯繫起來,認為翟某也有騙婚的嫌疑。然而法律上並沒有“騙婚”這一罪名,如果要追究翟某的刑事責任,則可能以詐騙罪定罪。

中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該罪的定義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在實務中,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在本案中,翟某與蘇某結婚的目的不得而知,但根據對其行為的推斷,結婚不到一個月便與蘇某協議離婚,並索取巨額財物,可以說婚前就有非法佔有蘇某財產的嫌疑。抱著這樣的目的,在世紀佳緣的網站上對以往婚史和年齡造假,騙取蘇某的信任。隨後翟某從蘇某處得到其價值幾百萬的財產。這一系列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基本構造,因此,瞿某有著很高的詐騙嫌疑。

那麼,在瞿某可能構成的詐騙罪中,世紀佳緣是否因為為瞿某提供了交友平臺而構成共犯呢?顯然不是。因為對於詐騙罪這樣的犯罪,需要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才能構成共犯。世紀佳緣僅僅是一個中立的婚介平臺,與瞿某除了網站和用戶的關係之外並無其他交集,不可能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更不用提基於共同的犯罪故意協助瞿某實施犯罪行為。

因此,不論民事還是刑事,世紀佳緣網站對蘇某的自殺行為都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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