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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能告訴您子女撫養費的誤區

誤區一:撫養費的數額經法院判決之後, 就不能再要求增加了

法官說法:《婚姻法》第37條第二款規定,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 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實踐中, 當子女有正當理由請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時, 比如因為患病、上學, 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 法院會在綜合考慮各方因素的基礎上, 對撫養費的數額進行適當的增加。

誤區二:孩子日常所有的花銷, 父母都要承擔

法官說法:撫養費要用於子女的日常生活、醫療、教育等方面的開支,

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但部分當事人錯誤地認為, 子女日常的所有開支, 被告一方都有支付的義務, 包括超過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明顯不合理的開支, 如私立學校的高價學費等費用。

對於此類非基本生活、健康、教育必需的費用, 法院會在審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礎上, 綜合考慮被告的支付能力和意願之後進行處理。

誤區三:不讓探望孩子, 就可以不給撫養費

法官說法:離婚後, 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同時,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實踐中, 部分夫妻積怨較深, 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會有的“不讓探望子女”, 或向對方提出一定的探視條件;另一方則以“不支付撫養費”相對抗,

導致雙方關係更加緊張和惡化, 並對子女的身心造成進一步的傷害。

在訴訟過程中, 被告應該直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抗辯。 支付撫養費和探視子女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即使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 阻撓對方探視子女, 也不能成為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合法的抗辯理由。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訴, 要求依法對子女進行探望。 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裁定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 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 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 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 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 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 比例可以適當提高, 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 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 可突破上述幅度, 如無特殊情況, 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 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 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 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 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 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 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 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準。

4、對於無收入的。 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如具有勞動能力的, 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 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 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 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準。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 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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