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 原告未按照傳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到庭參加訴訟, 也未在開庭前向法院提出未到庭的正當理由, 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該案按原告撤訴處理。
吳某將房屋租賃給周某, 雙方因租賃費、租賃期間暖氣費、水電費等問題發生糾紛, 吳某將周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受理該案後, 向原、被告送達了開庭傳票, 傳票中載明瞭具體的開庭時間和地點。 但開庭時原告未到庭, 也未書面提出正當理由申請延期開庭。 合議庭評議後認為, 當事人及代理人應當按照法院傳票和通知書規定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