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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原告未到庭 法院按撤訴處理

近日, 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 原告未按照傳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到庭參加訴訟, 也未在開庭前向法院提出未到庭的正當理由, 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該案按原告撤訴處理。

吳某將房屋租賃給周某, 雙方因租賃費、租賃期間暖氣費、水電費等問題發生糾紛, 吳某將周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受理該案後, 向原、被告送達了開庭傳票, 傳票中載明瞭具體的開庭時間和地點。 但開庭時原告未到庭, 也未書面提出正當理由申請延期開庭。 合議庭評議後認為, 當事人及代理人應當按照法院傳票和通知書規定的時間,

提前妥善安排好其他事務, 按時到庭參加訴訟。 若事務衝突, 應當提前申請延期開庭或推卻其他事務;原告經法院合法傳喚, 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 可以缺席判決。 ”故法院依法裁定該案按原告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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