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被盜時,應當首先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判斷,如果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了財產保管服務,在發生業主房屋被盜時,物業公司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物業服務合同中沒有約定財產保管服務,則要根據物業公司對安保義務的履行情況來決定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此時,對於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斷要適用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5條第2款的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即由物業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當物業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盡到安保義務時,應推定其存在過錯,構成對安保義務的違反。 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