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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標準化專家談

法制網 2017-09-13

【編者按】近日,天津法院司法標準化理論與實踐研討會舉行。 研討會上,天津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趙飛致辭,多位著名專家學者與來自北京、江蘇、廣東、重慶、四川等省市的法官共同圍繞司法標準化的價值、構建、適用及展望進行了深入的研討。 與會專家學者對司法標準化工作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指導司法實踐的重大意義和現實成果一致給予充分肯定。 專家學者們認為,天津法院秉著改革創新的開拓精神,以公正司法和嚴格司法為出發點開展司法標準化工作,是落實四中全會提出的嚴格司法的重要舉措。

司法標準化遵循司法規律,創新司法管理,緊抓司法生命線,“內外兼修”,既為法官判案和法院管理提供了尺規和抓手,也為訴訟參與人、律師、人民群眾提供了指引,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讓司法公正看得見、摸得著。 這是司法工作精准化、精細化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可以稱之為“司法界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司法標準化是一個前景廣闊、意義重大的巨大工程,經過天津法院三年來的不斷努力,現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架構體系,是可複製並具有較高推廣價值的經驗。 今天,本報特將與會專家學者觀點摘要刊出,敬請關注。

司法標準化是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新路徑

趙飛 (天津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天津法院立足實際、砥礪創新,走出了一條以司法標準化落實司法責任制、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新路徑。 實踐證明,司法標準化是衡量法院工作的“檢驗尺”,是評價法官行為的“對照表”,是法官公正辦案的“路線圖”,是法院審判管理的“新抓手”,是傳承司法經驗的“教科書”。

作為全國法院系統中首個推行司法標準化的省市,司法標準化工作必將對天津法院的發展帶來深遠影響。

司法標準化是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水準的工作模式

殷元慶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近年來,天津法院深入推進司法標準化建設,全面深化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改革,努力構建以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為前提,以明晰的權責分工為基礎,以有效的審判管理和監督為保障,“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新型審判權力標準化運行機制,以司法標準化促進審判執行工作的法治化、精細化、智慧化,取得了積極有益的經驗。

司法標準化是新形勢下人民法院加強自我管理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水準的工作模式。

是遵循司法價值、司法規律和司法經驗,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制定、發佈、實施各類司法工作標準,對司法標準的應用進行核對總和監督,以統一司法尺度,增強案件質效,樹立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水準的活動過程。

司法標準化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司法標準化是司法權的特性所決定的,具有職能的特殊性;司法標準化是司法需求的無限性與司法資源的有限性矛盾日益突出背景下的產物,具有現實的必要性;司法標準化以保障嚴格公正司法為己任,具有功能的有效性。

司法標準化的探索和實踐,突出了嚴格公正文明司法的主題主線,契合司法的價值追求和基本規律,立足司法需求和實踐應用,注重發揮司法標準化在規範、指導、保障、促進嚴格司法方面的特殊功效,展現出良好的應用前景,具有廣泛的實踐和應用價值。

司法標準化具有創新精神

陳光中 (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終身教授,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

天津高院在四中全會之前就提出了推行司法標準化,非常有眼光。 天津法院司法標準化有很大的力度,全國標準化工作有這麼大力度的,只有天津一家。 僅3年的時間取得這麼大的成績,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也得到了社會上的認同,是十分可圈可點的。 這是一項改革,具有創新的精神,有敢為擔當的精神,應當給予高度的肯定和讚賞。

司法標準化著眼點、出發點是什麼?是嚴格司法、公正司法。按照四中全會來說,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更是司法的生命線,現在司法公正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社會上出現冤案,這些問題怎麼去解決?司法標準化就是想通過嚴格的司法來最大程度的實現公正司法,著眼點和目標是正確的。

天津法院司法標準化取得成功的管道和經驗有三點:一是注重遵循司法規律;二是注意依法辦事;三是注重總結辦案經驗。

標準化究竟起了什麼作用?司法標準化是在現有法律的框架之內,更具體化,更有可操作性,可以複製。最主要的就是標準化是公平秤,更加精細、具體,更加容易操作,更加容易自我檢查。同時也有利於外部的監督,可以使天津法院的工作有新的進展。

司法標準化今後要注意和探討的問題:一是應該更加注意帶著問題搞司法標準化,帶著問題不是天津法院沒有做,而是我希望做得更加得利;二是司法標準化要注意不同的類型,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情況,也就是說,標準化應該和多元化相結合,標準化不是死標準,而是有開放性的,這個是符合司法規律的;三是要注意標準化和科技化的改革結合起來。必須要把標準化與科技化、資訊化和我們的智慧法院結合起來,才能更加符合我國司法現代化、民主化、法制化,更能符合我們公平正義的要求。

司法標準化建設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胡仕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天津法院推進司法標準化建設是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成果。天津法院推進的司法標準化是我們此輪司法改革中最核心的司法責任制如何落地落實的重要舉措。如果沒有標準化,那麼責任制的落實缺少了一些配套的機制。司法標準化依照法律規範、審判規律、群眾訴求、文化傳統來為公正司法嚴格司法定尺規,這種改革的方向方法是正確的。周強院長、沈德詠常務副院長、李少平副院長都先後作出批示,予以肯定。中央改革辦、中央政法委以及主流媒體都宣傳天津法院推進的這項改革。習近平總書記說的牢牢抓住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即司法責任制的改革,司法標準化是重要的抓手。

如何把握標準化的定位?標準就是規則,就是尺子,量的首先是法官自身的司法行為如何規範化,如何合乎法律規定與司法規律,如何讓公正司法有生命力。標準化要簡化優化體系化視覺化,歸根結底是要科學化,要把程式的規則和辦案的系統融合起來。法官的司法行為必須從被動的、不自覺的約束變成主動自覺的應用標準化規範處理每個司法案件,在司法過程中自覺的對照這個尺,衡量自己的行為是不是合乎標準。

未來標準化的推進應該考慮標準與法律規範之間的關係、標準對法官行為的約束和充分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權之間的關係,特別是標準和資訊化之間的關係。公平正義如何感知,是我們標準化最終要實現的目標,希望這項成果既要有頂層的設計,也要有地方的探索,這是天津難能可貴的經驗。

司法標準化的價值

樊崇義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顧問)

天津法院把司法標準化落到實際工作中,實際上就是把三大訴訟法落到實處,是一個活的訴訟法教材。

天津法院司法標準化是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對司法標準化各個方面都進行了探索,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科學體系,總攬了法院工作,屬全國首創,是一個了不起的工程。經過3年時間的實踐,天津法院取得了明顯的實施效果,具有很高的推廣價值。

司法標準化是人民法院管理從行政化轉變為法治化的重要途徑,具有提高司法公信力、促進司法公平公正、使人民群眾對每一起案件感到公平和公正的價值;是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規範司法行為,規範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強化司法責任制等課題的重要研究成果。

最後提一點建議,司法標準化如何遵循司法規律,抓住司法屬性,對司法的判斷性這一特徵在司法標準案件品質方面還要精雕細琢。同時希望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原來實施的基礎上,對以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一是深入研究審判權的基本規律和特點;二是如何用認識規律、用審判原則來制訂精細的標準;三是認真總結經驗判斷、邏輯判斷和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標準是什麼,尤其是研究如何限制自由裁量權的規則,標準是什麼;四是三大訴訟裡的證明標準的理解適用問題;五是正確認識司法標準和司法責任制的關係。

陳衛東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司法標準化是在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的一項創新改革舉措。司法標準化的目的實際上是規範司法行為,實現司法公正。司法標準化切合了我國司法實際,把規範性法律法規予以細化,變成統一適用的標準,有助於法律精神的統一理解、統一適用,進而實現司法的公正。

在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最希望法律規定的清清楚楚,特別是抽象的原則具體化,而司法標準化的細化具有非常現實的解決辦案的意義,對辦案法官有好的作用,提升了審判的品質和效率,確保最終裁判更加恰當。

天津高院對司法標準化的探討不是一時的心血來潮,而是來自于天津法院自上而下對司法標準化這種嚴肅認真的研究,總結了全市法官多年來司法實踐的經驗,態度是嚴謹、嚴肅的,這是一種有益的探索。通過司法標準化,讓司法公正看得見,摸得著。

沈亞平 (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天津市行政管理學會副會長)

司法標準化不僅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大背景下進行的,也是在我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大背景下進行的。目前,不同的治理主體對治理現代化都在進行探索和實踐並取得了相應的成效。從傳統的粗放式管理到現代的精細化管理的新趨勢是其成效的重要方面,而司法標準化也體現了這種趨勢。因此,我們不僅要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意義上理解司法標準化,也應該在努力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種高度上來理解和詮釋司法標準化。

司法標準化的構建

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司法標準化建設是我們長期以來司法經驗的總結和提煉,這個工作過去有些法院做過,但是沒有像天津高院做的那麼到位完整,總結的那麼好。天津法院的標準化建設按照司法規律,做了很多有利的探索和創新。很多做法都具有天津法院自身特點的重要創新,已經在實踐中有了可推廣可複製的經驗,對實踐中如何保證同案同判作了很有效的探索,對於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義,為司法改革作出重要貢獻。

司法標準化對立案審判執行中各個環節進行嚴格標準化管理,從管理學層面講規則越具體、越明確才能讓整個司法過程、管理更加精細化,裁判品質更加有保障。天津高院的做法給我們提供了非常好的經驗。司法標準化對於裁判過程具有指引作用,可以為提升裁判品質,保證司法的公正提供有效的指引,能夠防止司法裁量權被濫用。當然,在標準化制定過程中,要針對不同的事項,區分標準化的管理和標準化的指引。對涉及自由裁量權的問題,更多要靠標準進行指引,而且不是設置整齊劃一的標準進行管理。

付 強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標準評估部主任)

天津法院司法標準化工作開展了三年多,取得了很大效果。天津法院司法標準化是由全體法官參與制定,是自下而上的工作模式,很新穎。

司法的品質不僅僅體現在裁決文書,過程也是司法品質的一環,就算裁決很符合法律,但是如果過程有瑕疵,也是會出問題的。標準是一個工具,一種手段,是一個軟法,是推薦性的,是彌補法律不足的一個工具。標準化要定位于未來,未來標準化要與資訊化結合。

天津法院的司法標準化要進一步推廣,可以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名義向最高法院、國家標準委申請一個司法領域標技委,有了這樣一個平臺,就能把全國司法界的“大咖”們吸引過來,共同商討,申請立項,制定的過程就具有流程化、體系化,工作就更加有意義,可以將天津的經驗以國家標準的形式向全國推廣。

梁津明 (天津師範大學法學院原院長、天津市法學會副會長)

2014年以來,天津市法院頒行了6類26個司法標準,形成了較為系統的司法標準體系,在全國具有開創性,同時對規範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提高審判案件的品質具有基礎性作用,可圈可點,應喜應賀。

裁判文書的品質標準是其中之一,該標準對文書說理規定了四個方面要求,憬宏院長主編的《人民法院司法標準化的理論與實踐》一書對此有進一步的闡述,這對規範裁判文書說理,提高司法審判品質,展現司法改革成效具有積極影響。但從學理上看,說理的標準如何合法,說理的標準如何精細,說理的標準如何多樣,以及對已確定的標準如何實施動態調整還有完善的空間。

司法標準化的適用

卞建林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

這個暑假我一次又一次被司法實務部門所感染、所震撼。貴州的大資料、蘇州的智慧審判模式以及今天的司法標準化,都讓人感受到司法實務部門改革的熱情和無限的創造力。司法實務系統需要多方面的人才,包括資訊化人才、標準化人才及其他高科技人才。天津法院司法標準化確實難能可貴,全方位地取得這麼大成就。

天津高院探索司法標準化具有重大意義,這是貫徹四中全會提出的推進嚴格司法的重大舉措,嚴格司法就要有標準,包括實體裁量標準、證據標準、程式標準等,讓司法工作不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還要有尺規、有裁量,進一步精細化、明確化。

為進一步深化司法標準化,我提三點建議:一是準確把握規範化和標準化之間的聯繫和區別;二是藍圖設計者要明確未來追求的目標與發展前景,探索運用高科技的空間和餘地;三是進一步發展標準化,同時要輔以資訊化和資料化。

白 彥 (北京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副院長、北京大學中國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天津高院對司法標準化的基本內涵、實踐價值和建設著力點全面清晰準確的進行了闡述,這就是一種創新,無論從理論研究到司法實踐都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天津法院建立司法標準化,並不是簡單制定人為性的標準,而是區分了案件中的共性和個性的問題,區分了法官自由裁量和必須符合標準的問題,這就是一種創舉。

目前,人民對司法的需求、期望和期許已經遠遠超過了過去,司法標準化的探索有助於嚴格公正司法,有助於落實司法責任制,有助於提升司法公信力,也有助於績效考評,司法標準化就像一把尺子,衡量法官的裁判品質。

天津高院從六個方面著力打造司法標準化,內外兼顧,既對法院內部提出了要求,同時也給人民群眾、訴訟參加人、律師提供了訴訟指引,希望天津高級法院今後能夠在司法實踐中更為標準化和精細化。

孫佑海(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綠色發展研究院執行院長)

天津法院推進司法標準化意義十分重大,進一步提高了司法效率,推進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使人民群眾對司法審判工作更加滿意了,更加靠近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

只有把司法標準化進行準確定位,使之符合司法規律,才能長久地推行。只有符合司法規律,才能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長遠價值。司法標準化包括實體性標準、程式性標準和行政保障性標準。在審判的實體性標準方面,在我國的立法體制下,作為地方法院不宜做得過多。在程式性標準方面,由於我國程式性規定在立法上不夠完善,故司法標準化在程式性規範方面有一定施展空間。司法標準化最大的著力點應該放在司法行為的保障監督方面,這方面施展空間更加廣闊。我們應該著眼于未來,致力於法院管理工作的資訊化、智慧化,本著與時俱進,擁抱未來的精神認真研究,在程式性具體工作規範和行政保障性規範領域不斷發展和完善。

司法標準化的展望

韓大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原院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

在研討會上發言的各位法官是對理論研究有興趣,在相關領域的學術問題有深入思考的專家型法官,有學術功底,問題的研究針對性強。天津高級人民法院經過3年的不斷努力,現在已經基本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標準化體系,並具有可複製並在司法實踐中可推廣的價值,是全面推進公正司法的重要抓手。

司法標準化建設涉及面廣,是一個嶄新的領域,需要不斷總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使之成為支撐司法公正與社會正義的重要程式。為此,我提出以下繼續探討和實踐的三個問題:第一,司法標準的性質問題,是強制性標準還是指導性標準?司法判斷可以有不同的標準,但基於司法的國家屬性,如何認識各個地區建立自己的標準化?如標準不具有強制性,可能產生的責任是什麼?法官有沒有拒絕適用標準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等基本法律確定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確定的標準,各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的相關標準之間的關係是什麼?司法標準是最低標準還是最高標準。第二,司法標準是否需要分類,特別是涉及到裁判說理的部分。在強調以審判為中心的今天,要注意處理司法標準化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關係,標準化要服務于法官依法自由裁量。第三,司法標準的制定主體與程式問題。即由誰來制定司法標準,通過什麼程式制定。

顧永忠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天津法院開展司法標準化工作意義重大,前景廣闊:一是司法標準化有堅實的法制基礎,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單一制國家,立法的統一為司法標準化不僅奠定了基礎而且開闢了廣闊前景;二是法治發展的不平衡、多樣化對司法標準化提出了現實需求;三是司法標準化是踐行習總書記提出的讓人民群眾從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司法終極目標的重要舉措。

天津法院司法標準化工作方向明確,思路清晰,框架已形成,體系已搭建,可以說開端良好。但也任重道遠,需要繼續充實、完善和豐富。要注意處理好五個方面的關係:一是司法標準化與司法裁量權的關係;二是司法活動中的一般案件與特殊、複雜、疑難案件的關係;三是司法標準化與司法資訊化、大資料、人工智慧的關係;四是司法的地域性與全國統一性的關係;最後是開展司法標準化的初衷與追求目標的關係。

張占斌 (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教研部主任、中國公共經濟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司法標準化是司法界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社會公平公正有極大保障,天津高院在這方面進行了非常好的積極探索。沒有公平公正來保障,社會將陷入到混亂,如果公平和效率的問題解決得好,會提高全社會的效益。從這個意義上講,司法界的供給側改革,保障了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了全社會治理有序。

司法標準化工作實實在在地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是我們整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的重要抓手,也是重要的突破口。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深化改革,而司法標準化工作就是從務實的角度,站在歷史的高度,推進司法改革。司法標準化工作做得好,對國家長治久安非常重要。中國要從大國向強國邁進,司法的標準化是往現代化國家邁進的重要一環。

希望天津高院繼續努力,不斷追求卓越;希望天津高院司法標準化對全國有更大的影響,可複製可推廣。

(文字由法制網記者蔣安傑,天津高院安文傑、梁怡、管宇整理)

(排名以發言先後順序排列)

司法標準化著眼點、出發點是什麼?是嚴格司法、公正司法。按照四中全會來說,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更是司法的生命線,現在司法公正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社會上出現冤案,這些問題怎麼去解決?司法標準化就是想通過嚴格的司法來最大程度的實現公正司法,著眼點和目標是正確的。

天津法院司法標準化取得成功的管道和經驗有三點:一是注重遵循司法規律;二是注意依法辦事;三是注重總結辦案經驗。

標準化究竟起了什麼作用?司法標準化是在現有法律的框架之內,更具體化,更有可操作性,可以複製。最主要的就是標準化是公平秤,更加精細、具體,更加容易操作,更加容易自我檢查。同時也有利於外部的監督,可以使天津法院的工作有新的進展。

司法標準化今後要注意和探討的問題:一是應該更加注意帶著問題搞司法標準化,帶著問題不是天津法院沒有做,而是我希望做得更加得利;二是司法標準化要注意不同的類型,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情況,也就是說,標準化應該和多元化相結合,標準化不是死標準,而是有開放性的,這個是符合司法規律的;三是要注意標準化和科技化的改革結合起來。必須要把標準化與科技化、資訊化和我們的智慧法院結合起來,才能更加符合我國司法現代化、民主化、法制化,更能符合我們公平正義的要求。

司法標準化建設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胡仕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天津法院推進司法標準化建設是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成果。天津法院推進的司法標準化是我們此輪司法改革中最核心的司法責任制如何落地落實的重要舉措。如果沒有標準化,那麼責任制的落實缺少了一些配套的機制。司法標準化依照法律規範、審判規律、群眾訴求、文化傳統來為公正司法嚴格司法定尺規,這種改革的方向方法是正確的。周強院長、沈德詠常務副院長、李少平副院長都先後作出批示,予以肯定。中央改革辦、中央政法委以及主流媒體都宣傳天津法院推進的這項改革。習近平總書記說的牢牢抓住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即司法責任制的改革,司法標準化是重要的抓手。

如何把握標準化的定位?標準就是規則,就是尺子,量的首先是法官自身的司法行為如何規範化,如何合乎法律規定與司法規律,如何讓公正司法有生命力。標準化要簡化優化體系化視覺化,歸根結底是要科學化,要把程式的規則和辦案的系統融合起來。法官的司法行為必須從被動的、不自覺的約束變成主動自覺的應用標準化規範處理每個司法案件,在司法過程中自覺的對照這個尺,衡量自己的行為是不是合乎標準。

未來標準化的推進應該考慮標準與法律規範之間的關係、標準對法官行為的約束和充分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權之間的關係,特別是標準和資訊化之間的關係。公平正義如何感知,是我們標準化最終要實現的目標,希望這項成果既要有頂層的設計,也要有地方的探索,這是天津難能可貴的經驗。

司法標準化的價值

樊崇義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顧問)

天津法院把司法標準化落到實際工作中,實際上就是把三大訴訟法落到實處,是一個活的訴訟法教材。

天津法院司法標準化是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對司法標準化各個方面都進行了探索,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科學體系,總攬了法院工作,屬全國首創,是一個了不起的工程。經過3年時間的實踐,天津法院取得了明顯的實施效果,具有很高的推廣價值。

司法標準化是人民法院管理從行政化轉變為法治化的重要途徑,具有提高司法公信力、促進司法公平公正、使人民群眾對每一起案件感到公平和公正的價值;是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規範司法行為,規範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強化司法責任制等課題的重要研究成果。

最後提一點建議,司法標準化如何遵循司法規律,抓住司法屬性,對司法的判斷性這一特徵在司法標準案件品質方面還要精雕細琢。同時希望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原來實施的基礎上,對以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一是深入研究審判權的基本規律和特點;二是如何用認識規律、用審判原則來制訂精細的標準;三是認真總結經驗判斷、邏輯判斷和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標準是什麼,尤其是研究如何限制自由裁量權的規則,標準是什麼;四是三大訴訟裡的證明標準的理解適用問題;五是正確認識司法標準和司法責任制的關係。

陳衛東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司法標準化是在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的一項創新改革舉措。司法標準化的目的實際上是規範司法行為,實現司法公正。司法標準化切合了我國司法實際,把規範性法律法規予以細化,變成統一適用的標準,有助於法律精神的統一理解、統一適用,進而實現司法的公正。

在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最希望法律規定的清清楚楚,特別是抽象的原則具體化,而司法標準化的細化具有非常現實的解決辦案的意義,對辦案法官有好的作用,提升了審判的品質和效率,確保最終裁判更加恰當。

天津高院對司法標準化的探討不是一時的心血來潮,而是來自于天津法院自上而下對司法標準化這種嚴肅認真的研究,總結了全市法官多年來司法實踐的經驗,態度是嚴謹、嚴肅的,這是一種有益的探索。通過司法標準化,讓司法公正看得見,摸得著。

沈亞平 (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天津市行政管理學會副會長)

司法標準化不僅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大背景下進行的,也是在我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大背景下進行的。目前,不同的治理主體對治理現代化都在進行探索和實踐並取得了相應的成效。從傳統的粗放式管理到現代的精細化管理的新趨勢是其成效的重要方面,而司法標準化也體現了這種趨勢。因此,我們不僅要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意義上理解司法標準化,也應該在努力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種高度上來理解和詮釋司法標準化。

司法標準化的構建

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司法標準化建設是我們長期以來司法經驗的總結和提煉,這個工作過去有些法院做過,但是沒有像天津高院做的那麼到位完整,總結的那麼好。天津法院的標準化建設按照司法規律,做了很多有利的探索和創新。很多做法都具有天津法院自身特點的重要創新,已經在實踐中有了可推廣可複製的經驗,對實踐中如何保證同案同判作了很有效的探索,對於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義,為司法改革作出重要貢獻。

司法標準化對立案審判執行中各個環節進行嚴格標準化管理,從管理學層面講規則越具體、越明確才能讓整個司法過程、管理更加精細化,裁判品質更加有保障。天津高院的做法給我們提供了非常好的經驗。司法標準化對於裁判過程具有指引作用,可以為提升裁判品質,保證司法的公正提供有效的指引,能夠防止司法裁量權被濫用。當然,在標準化制定過程中,要針對不同的事項,區分標準化的管理和標準化的指引。對涉及自由裁量權的問題,更多要靠標準進行指引,而且不是設置整齊劃一的標準進行管理。

付 強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標準評估部主任)

天津法院司法標準化工作開展了三年多,取得了很大效果。天津法院司法標準化是由全體法官參與制定,是自下而上的工作模式,很新穎。

司法的品質不僅僅體現在裁決文書,過程也是司法品質的一環,就算裁決很符合法律,但是如果過程有瑕疵,也是會出問題的。標準是一個工具,一種手段,是一個軟法,是推薦性的,是彌補法律不足的一個工具。標準化要定位于未來,未來標準化要與資訊化結合。

天津法院的司法標準化要進一步推廣,可以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名義向最高法院、國家標準委申請一個司法領域標技委,有了這樣一個平臺,就能把全國司法界的“大咖”們吸引過來,共同商討,申請立項,制定的過程就具有流程化、體系化,工作就更加有意義,可以將天津的經驗以國家標準的形式向全國推廣。

梁津明 (天津師範大學法學院原院長、天津市法學會副會長)

2014年以來,天津市法院頒行了6類26個司法標準,形成了較為系統的司法標準體系,在全國具有開創性,同時對規範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提高審判案件的品質具有基礎性作用,可圈可點,應喜應賀。

裁判文書的品質標準是其中之一,該標準對文書說理規定了四個方面要求,憬宏院長主編的《人民法院司法標準化的理論與實踐》一書對此有進一步的闡述,這對規範裁判文書說理,提高司法審判品質,展現司法改革成效具有積極影響。但從學理上看,說理的標準如何合法,說理的標準如何精細,說理的標準如何多樣,以及對已確定的標準如何實施動態調整還有完善的空間。

司法標準化的適用

卞建林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

這個暑假我一次又一次被司法實務部門所感染、所震撼。貴州的大資料、蘇州的智慧審判模式以及今天的司法標準化,都讓人感受到司法實務部門改革的熱情和無限的創造力。司法實務系統需要多方面的人才,包括資訊化人才、標準化人才及其他高科技人才。天津法院司法標準化確實難能可貴,全方位地取得這麼大成就。

天津高院探索司法標準化具有重大意義,這是貫徹四中全會提出的推進嚴格司法的重大舉措,嚴格司法就要有標準,包括實體裁量標準、證據標準、程式標準等,讓司法工作不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還要有尺規、有裁量,進一步精細化、明確化。

為進一步深化司法標準化,我提三點建議:一是準確把握規範化和標準化之間的聯繫和區別;二是藍圖設計者要明確未來追求的目標與發展前景,探索運用高科技的空間和餘地;三是進一步發展標準化,同時要輔以資訊化和資料化。

白 彥 (北京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副院長、北京大學中國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天津高院對司法標準化的基本內涵、實踐價值和建設著力點全面清晰準確的進行了闡述,這就是一種創新,無論從理論研究到司法實踐都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天津法院建立司法標準化,並不是簡單制定人為性的標準,而是區分了案件中的共性和個性的問題,區分了法官自由裁量和必須符合標準的問題,這就是一種創舉。

目前,人民對司法的需求、期望和期許已經遠遠超過了過去,司法標準化的探索有助於嚴格公正司法,有助於落實司法責任制,有助於提升司法公信力,也有助於績效考評,司法標準化就像一把尺子,衡量法官的裁判品質。

天津高院從六個方面著力打造司法標準化,內外兼顧,既對法院內部提出了要求,同時也給人民群眾、訴訟參加人、律師提供了訴訟指引,希望天津高級法院今後能夠在司法實踐中更為標準化和精細化。

孫佑海(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綠色發展研究院執行院長)

天津法院推進司法標準化意義十分重大,進一步提高了司法效率,推進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使人民群眾對司法審判工作更加滿意了,更加靠近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

只有把司法標準化進行準確定位,使之符合司法規律,才能長久地推行。只有符合司法規律,才能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長遠價值。司法標準化包括實體性標準、程式性標準和行政保障性標準。在審判的實體性標準方面,在我國的立法體制下,作為地方法院不宜做得過多。在程式性標準方面,由於我國程式性規定在立法上不夠完善,故司法標準化在程式性規範方面有一定施展空間。司法標準化最大的著力點應該放在司法行為的保障監督方面,這方面施展空間更加廣闊。我們應該著眼于未來,致力於法院管理工作的資訊化、智慧化,本著與時俱進,擁抱未來的精神認真研究,在程式性具體工作規範和行政保障性規範領域不斷發展和完善。

司法標準化的展望

韓大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原院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

在研討會上發言的各位法官是對理論研究有興趣,在相關領域的學術問題有深入思考的專家型法官,有學術功底,問題的研究針對性強。天津高級人民法院經過3年的不斷努力,現在已經基本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標準化體系,並具有可複製並在司法實踐中可推廣的價值,是全面推進公正司法的重要抓手。

司法標準化建設涉及面廣,是一個嶄新的領域,需要不斷總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使之成為支撐司法公正與社會正義的重要程式。為此,我提出以下繼續探討和實踐的三個問題:第一,司法標準的性質問題,是強制性標準還是指導性標準?司法判斷可以有不同的標準,但基於司法的國家屬性,如何認識各個地區建立自己的標準化?如標準不具有強制性,可能產生的責任是什麼?法官有沒有拒絕適用標準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等基本法律確定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確定的標準,各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的相關標準之間的關係是什麼?司法標準是最低標準還是最高標準。第二,司法標準是否需要分類,特別是涉及到裁判說理的部分。在強調以審判為中心的今天,要注意處理司法標準化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關係,標準化要服務于法官依法自由裁量。第三,司法標準的制定主體與程式問題。即由誰來制定司法標準,通過什麼程式制定。

顧永忠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天津法院開展司法標準化工作意義重大,前景廣闊:一是司法標準化有堅實的法制基礎,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單一制國家,立法的統一為司法標準化不僅奠定了基礎而且開闢了廣闊前景;二是法治發展的不平衡、多樣化對司法標準化提出了現實需求;三是司法標準化是踐行習總書記提出的讓人民群眾從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司法終極目標的重要舉措。

天津法院司法標準化工作方向明確,思路清晰,框架已形成,體系已搭建,可以說開端良好。但也任重道遠,需要繼續充實、完善和豐富。要注意處理好五個方面的關係:一是司法標準化與司法裁量權的關係;二是司法活動中的一般案件與特殊、複雜、疑難案件的關係;三是司法標準化與司法資訊化、大資料、人工智慧的關係;四是司法的地域性與全國統一性的關係;最後是開展司法標準化的初衷與追求目標的關係。

張占斌 (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教研部主任、中國公共經濟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司法標準化是司法界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社會公平公正有極大保障,天津高院在這方面進行了非常好的積極探索。沒有公平公正來保障,社會將陷入到混亂,如果公平和效率的問題解決得好,會提高全社會的效益。從這個意義上講,司法界的供給側改革,保障了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了全社會治理有序。

司法標準化工作實實在在地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是我們整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的重要抓手,也是重要的突破口。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深化改革,而司法標準化工作就是從務實的角度,站在歷史的高度,推進司法改革。司法標準化工作做得好,對國家長治久安非常重要。中國要從大國向強國邁進,司法的標準化是往現代化國家邁進的重要一環。

希望天津高院繼續努力,不斷追求卓越;希望天津高院司法標準化對全國有更大的影響,可複製可推廣。

(文字由法制網記者蔣安傑,天津高院安文傑、梁怡、管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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