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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以後這9種消息千萬別發!

近日,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並將於10月8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要求,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

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 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 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資訊交流時, 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什麼是互聯網群組?

所以, 微信群裡任何發言都要擔負法律責任, 尤其是群主, 所以請群裡的夥伴們今後發微信一定要注意~

這些內容不要發

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不信謠不傳謠

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

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有關港澳臺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佈前不發

軍事資料不發

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資訊不發

案例1:群主發佈不當侮辱言論被拘

9月4日, 安徽阜陽界首市男子楊某因不滿交警夜晚查酒駕, 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發佈“他們傻X嗎, 下雨還查?一群傻X窮這個樣”等侮辱性言語, 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被當地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五日。

界首警方稱, 群主楊某向不特定眾多人發送侮辱性資訊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 依法可以給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案例2:群員發表不當言論, 群主被處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 湖北潛江部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非法採取利用微信群傳播請願書, 擅自上街遊行, 聚集請願等方式, 要求政府停止引進奧古斯特項目, 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

此事件中, 9人被給予黨政紀處分, 5人被誡勉談話, 40人被批評教育。

其中, 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潛江市房地產管理監察大隊工作人員, 作為微信群群主, 彭雲對群員轉發請願書、發表不當言論的行為沒有制止, 對其妻發佈遊行視頻、評論的行為沒有制止和正面引導, 還回復煽動性言論, 構成違反政治紀律錯誤, 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其實, 現實中另一種情況是, 有的人為了行業或興趣交流組建微信群, 而微信群中魚龍混雜, 經常有人發佈不當政治言論, 或者是抹黑黨和國家形象的內容。 對此, 群主若放任不管, 就很有可能會受到處分。

案例3:群員傳播淫穢視頻, 群主獲罪

遼寧瀋陽青年吳某用微信建了一個100餘人的微信群。

群員馬某在群中每天都發佈“有大片看”的資訊, 向群員收取數十元會費, 每天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 群主吳某因視而不見, 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法官表示依據兩高的司法解釋“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群組, 成員達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 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 應履行監管職責, 及時審查群內相關內容, 阻止成員發佈淫穢視頻, 或解散微信群。

如果群主未履行義務, 放任群員傳播淫穢視頻, 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這樣的例子網上屢見不鮮。

案例4:賭博群主“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 遼寧阜新市海州區董某以網名“阿聯酋”的身份建立了40餘人的微信群, 先後命名為“擼九子”、“擼管子”、“擼九VIP遊戲”等, 以發紅包的形式進行賭博活動, 從中抽取紅利。

經法院審理, 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緩刑三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近年, 全國各地出現了不少用微信紅包賭博被判決為犯罪行為的案例。 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 2015年至今, 僅廣東法院公開的就有約30份利用微信紅包進行賭博犯罪的裁判文書。

群聊為什麼要由群主來管?

答案就在於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

群主可以刪減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員, 而群員則不能刪減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員。

微信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決定了群主與群員的不同職責。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當然負有監管職責。群主應規範群聊行為,維護群聊內容的非違法性。對於群員發佈的違法內容,群主應予警告,直至將該群員踢出群聊。

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和公民個人權益意識的不斷提高,對於群內的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群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群主如及時制止群員發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佈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群員發佈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面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

— THE END —

☀編輯:zj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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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決定了群主與群員的不同職責。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當然負有監管職責。群主應規範群聊行為,維護群聊內容的非違法性。對於群員發佈的違法內容,群主應予警告,直至將該群員踢出群聊。

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和公民個人權益意識的不斷提高,對於群內的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群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群主如及時制止群員發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佈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群員發佈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面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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