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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學堂2017·014」2017年度全省檢察官遴選迎考複習包(1)公益訴訟

安徽省檢察機關2017年度檢察官遴選工作已經啟動, 為了幫助同志們做好複習迎接考試, 淮南檢察公眾號將重新梳理整合司法考試相關資料以及有關兄弟市的員額考試複習資料,

通過”移動學堂“專欄, 希望能為各位參加考試的同志提供幫助, 敬請關注。

1

第一課 公益訴訟

(一)重要會議和講話

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五次會議強調認真謀劃深入抓好各項改革試點積極推廣成功經驗帶動面上改革

2017年5月23日下午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五會議, 審議通過《關於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情況和下一步工作建議的報告》。 會議指出,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 最高人民檢察院從2015年7月起在北京等13個省區市開展為期兩年的提起公益訴訟試點, 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

辦理了一大批公益訴訟案件, 積累了豐富的案件樣本, 制度設計得到充分檢驗, 正式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 要在總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 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提供法律保障。

(二)重要文件

安徽省是全國13個開展公益訴訟試點的省份之一, 全省8個市級檢察院及其下轄的60個基層檢察院被確定為試點單位, 試點工作得到了安徽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 截至今年4月底, 全省各試點檢察院共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441件, 辦理公益訴訟案件353件, 其中訴前程式288件, 提起公益訴訟65件, 包括提起了全國首例以兩個行政單位為被告的行政公益訴訟、全國首例以市級行政單位為被告的行政公益訴訟、全國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今年8月下發了《關於行政機關加強行政公益訴訟有關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 要求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充分認識行政公益訴訟的重要意義, 從源頭預防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現象, 積極參與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式, 認真做好行政公益訴訟應訴工作, 建立健全與司法機關溝通協調機制。 〈意見〉指出:

➜ 要充分認識行政公益訴訟對於維護公共利益、規範行政行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意義, 切實增強接受司法監督的自覺性, 積極支援和配合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

➜ 要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

普遍推行行政機關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 認真落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 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 要依法全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防止因不作為或亂作為, 導致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 要在行政違法行為多發領域和重點地區定期開展執法檢查, 加強對公益訴訟個案剖析和類案研究, 系統提出行政違法行為治理糾正意見, 完善行政執法工作規程, 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 全面提升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準。

意見要求:各級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式, 在收到檢察建議後, 要對照檢察建議全面自查,

對確屬行政行為不作為或違法行使職權的, 應積極主動履行職責或糾正違法行為, 不得以各種理由推脫、延遲落實和回饋。 行政機關在收到檢察建議後一個月內, 應當將辦理情況書面回復檢察機關。

(三)檢察機關如何開展公益訴訟

何為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是指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由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 它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

司法實踐類型:

(1)由檢察院發動的環境公益訴訟案。

(2)社會公益組織NGO發動的環境公益訴訟案。

(3)公民作為原告發動的環境公益訴訟案。

(4)由環境資源主管機關發動的環境公益訴訟。

由檢察院發動的環境公益訴訟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下稱《方案》)。檢察機關重點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方案》明確了試點的案件範圍。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確定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污染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確定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試點期間,重點是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方案》明確指出,公益訴訟案件中,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提起訴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被告是實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被告是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方案》設置了訴前程式,規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之前,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之前,檢察機關應當先行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行政違法行為或依法履行職責。

按照《方案》,經過訴前程式,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沒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行政機關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不履行法定職責,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違法行政行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的訴訟請求。

依據《方案》,最高檢選擇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雲南、陝西、甘肅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檢察院開展改革試點。試點期限為兩年。試點進行中,最高檢將與最高法共同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適時就公益訴訟案件管轄、起訴、審理中涉及的具體問題聯合作出實施辦法,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及時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試點期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適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完善有關法律。

今天的迎考複習包這裡 明天請繼續關注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下稱《方案》)。檢察機關重點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方案》明確了試點的案件範圍。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確定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污染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確定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試點期間,重點是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方案》明確指出,公益訴訟案件中,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提起訴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被告是實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被告是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方案》設置了訴前程式,規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之前,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之前,檢察機關應當先行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行政違法行為或依法履行職責。

按照《方案》,經過訴前程式,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沒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行政機關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不履行法定職責,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違法行政行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的訴訟請求。

依據《方案》,最高檢選擇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雲南、陝西、甘肅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檢察院開展改革試點。試點期限為兩年。試點進行中,最高檢將與最高法共同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適時就公益訴訟案件管轄、起訴、審理中涉及的具體問題聯合作出實施辦法,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及時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試點期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適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完善有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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