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曾經曰過:“見義不為, 無勇也。 ”
我們都希望在遭遇不公不義不平時
有人見義勇為出手相助
那麼, 對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保護就特別重要
不能讓“英雄”流血流汗又流淚
因見義勇為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時
由誰承擔責任?
1.行為人見義勇為導致自身財產受到損害的, 可以要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駱柔佛巴魯訴新疆戰友天緣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案
案例要旨: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 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
案號:(2011)烏中民一終字第993號
審理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2.勸架行為構成民法上的見義勇為, 勸架人受到損害可以請求侵權人賠償或者受益人補償——鄭某平家屬訴鄭某斌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見義勇為行為是在沒有約定、法定義務的情況下, 為了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或免受侵害, 而實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損失的行為。 勸架行為是見義勇為行為。 見義勇為行為人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時, 其自身受到損害的, 可以請求侵權人賠償或者受益人補償。
3.因見義勇為遭受人身損害的, 受益人應在受益範圍內對其予以補償——鄭花閣訴張鵬等見義勇為補償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對溺水兒童實施救助的行為是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見義勇為行為, 行為人因救落水兒童而死亡, 其近親屬要求補償的, 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案號:(2004)南民一終字第75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4.見義勇為死亡, 受益人應承擔補償責任——劉延昌等訴于海、於學民、青州華裕紙業有限公司因其親屬見義勇為死亡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
案例要旨:受害人因見義勇為、捨己救人犧牲後被授予的榮譽和其親屬領取的獎金是國家基於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案號:(2000)濰民終字第1455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5.行為人因見義勇為而溺水身亡, 受益人應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馮某某父母訴王某某無因管理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為救輕生的落水女友而溺水身亡, 行為人作為受益人的男友, 無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其見義勇為的行為是行為人基於道德等因素做出的, 值得讚揚。 作為被救助人, 受益人對行為人的溺水身亡不具有過錯, 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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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司法觀點
1.
見義勇為人對管理或服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外的損害補償權
見義勇為行為中的侵權人逃逸, 或該案件尚未偵破, 或雖已找到侵權行為人, 但其無支付能力, 救助者又因見義勇為行為使身體受到不法侵害人的傷害, 支付必要的費用。 在這種情況下, 救助者向侵權人無法提起侵權之訴, 也得不到應有的賠償, 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首先應明確適當補償是一種墊付, 真正的支付者應為侵權人。
(2)適當補償的範圍。 顧名思義其補償就不是全部補償, 而是對已造成損失的部分的償付, 是一個不確定的數額。 補償的範圍, 是救助者本人的必要費用的支出, 包括實施了見義勇為行為被歹徒致殘, 給受益人今後生活帶來的可得利益的損失,還包括救助者被歹徒傷害致死,給救助者的近親屬和家庭生活帶來的困難,經濟上急需給予補償等等,除此,補償的範圍還要根據救助者個人支出的必要性,個人身體恢復需要,以及其家庭因此所受到的影響程度等諸方面考慮,應充分體現出公平合理,對救助者本人及相關家庭成員利益充分保護的原則。
(3)救助者向受益人提出適當經濟補償是有條件的。一是侵權人逃逸或者無能力做出賠償。救助者依民事侵權訴訟得不到相應的經濟賠償。二是受益人在見義勇為行為的救助下,他人的利益或集體、國家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是真正意義上的受益人。三是受益人有適當補償的能力。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實施適當補償的救濟制度。
(4)作為受益人不是侵權人,不負有賠償責任,而只負有補償責任,而補償不是全部僅是適當的。但是,受益人此時已負有法律規定的補償義務了。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本著公正、合理、善良的心態行使自由裁量權,根據受益人實際受益的財產利益、救助人受損害的程度、救助者已獲得部分賠償或分文未獲賠償的不同情況,判決受益人給付救助者適當的補償費。
(摘自《侵權責任法新制度理解與適用》,王利明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
2.
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前段規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救助者在見義勇為的救助事務中,受到來自第三人的非法侵害行為,造成救助者個人的身體傷害,或者致害身亡,或者使其財產受到損害,給見義勇為行為者個人帶來各方面情況不等的損失,這就在救助者與侵權人之間產生了一種典型的民事侵權關係,因侵權行為所引起的債權債務關係,適用《侵權責任法》調整。救助者有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於救助者在與不法行為人的搏鬥中,救助者自己身體受到傷害,失去了一定的人身利益或財產利益,使得被救助者不受損害或少受損害。這樣,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而產生了兩種民事法律關係,即侵權人與救助者之間的侵權損害的民事法律關係、救助者與被救助者受益人之間的無因管理的民事法律關係。二者同屬於債的法律關係,前者屬於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後者屬於無因管理所生之債,由此產生了侵權行為人的賠償和受益人的補償二者的責任的競合。享有請求權的救助者不得同時選擇兩項請求權,而只能擇其一。
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造成救助人人身利益損害和經濟損失的直接原因,而且是一種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為的行為,他理應為其行為的後果負責,向救助者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救助者有權依照法律之規定,直接向侵權人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如果放棄向侵權人的追償,而選擇向受益人請求適當補償。這顯然違背了民法有過錯才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法律又無規定)不賠償的責任原則,也與公平原則相悖。在能找到侵權人和侵權人有承擔責任的能力的情況下,救助者向受益人請求適當補償,一是會加重受益人的責任負擔,二是放縱了侵權人的責任,還會造成轉請求之訴。因此,救助者應向侵權人直接行使請求權。
(摘自《侵權責任法新制度理解與適用》,王利明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3.
受益人的補償責任
見義勇為行為人是為了他人的民事權益不受侵害才遭受損害的,在一般情況下,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有的情況下會有侵權人逃逸,根本找不到侵權人,也可能會存在雖然找得到侵權人,但侵權人根本賠償不了,為了公平起見,本條(《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下同)規定在侵權人逃逸或者侵權人根本無力賠償的情況下,由受益人給予適當的補償。
這裡需要注意三點:一是逃逸了的侵權人確實找不到,或者侵權人確實無力賠償,這是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限定條件,如果侵權人沒有逃逸或者有賠償能力的,被侵權人不能找受益人要求補償;二是有明確的受益人,被侵權人明確提出了要求受益人補償的請求;三是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補償不是賠償,賠償一般是填平原則,即受損多少賠償多少,而補償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條用的是“給予適當的補償,就是要根據被侵權人的受損情況,受益人的受益情況等決定補償的數額。
按照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原理,受益人不是侵權責任人,對被侵權人而言本身不存在任何過錯,與被侵權人的損害沒有因果關係,因此不應當負有賠償的責任,完全應當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不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被侵權人也不會遭受損害,當侵權人逃逸或者侵權人根本無力賠償時,被侵權人由於見義勇為行為而遭受損害得不到任何賠償和補救也不公平,不利於社會助人為樂良好風氣的形成,不符合公平正義的精神,因此,為了較好地解決矛盾、平衡利益、分擔損失,讓受益人適當給予被侵權人補償是可以的。目前,一些省、市建立了見義勇為基金,專門鼓勵那些為了國家、集體、他人利益捨身相助、見義勇為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王勝明主編,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法信·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九條 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42.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給受益人今後生活帶來的可得利益的損失,還包括救助者被歹徒傷害致死,給救助者的近親屬和家庭生活帶來的困難,經濟上急需給予補償等等,除此,補償的範圍還要根據救助者個人支出的必要性,個人身體恢復需要,以及其家庭因此所受到的影響程度等諸方面考慮,應充分體現出公平合理,對救助者本人及相關家庭成員利益充分保護的原則。(3)救助者向受益人提出適當經濟補償是有條件的。一是侵權人逃逸或者無能力做出賠償。救助者依民事侵權訴訟得不到相應的經濟賠償。二是受益人在見義勇為行為的救助下,他人的利益或集體、國家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是真正意義上的受益人。三是受益人有適當補償的能力。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實施適當補償的救濟制度。
(4)作為受益人不是侵權人,不負有賠償責任,而只負有補償責任,而補償不是全部僅是適當的。但是,受益人此時已負有法律規定的補償義務了。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本著公正、合理、善良的心態行使自由裁量權,根據受益人實際受益的財產利益、救助人受損害的程度、救助者已獲得部分賠償或分文未獲賠償的不同情況,判決受益人給付救助者適當的補償費。
(摘自《侵權責任法新制度理解與適用》,王利明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
2.
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前段規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救助者在見義勇為的救助事務中,受到來自第三人的非法侵害行為,造成救助者個人的身體傷害,或者致害身亡,或者使其財產受到損害,給見義勇為行為者個人帶來各方面情況不等的損失,這就在救助者與侵權人之間產生了一種典型的民事侵權關係,因侵權行為所引起的債權債務關係,適用《侵權責任法》調整。救助者有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於救助者在與不法行為人的搏鬥中,救助者自己身體受到傷害,失去了一定的人身利益或財產利益,使得被救助者不受損害或少受損害。這樣,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而產生了兩種民事法律關係,即侵權人與救助者之間的侵權損害的民事法律關係、救助者與被救助者受益人之間的無因管理的民事法律關係。二者同屬於債的法律關係,前者屬於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後者屬於無因管理所生之債,由此產生了侵權行為人的賠償和受益人的補償二者的責任的競合。享有請求權的救助者不得同時選擇兩項請求權,而只能擇其一。
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造成救助人人身利益損害和經濟損失的直接原因,而且是一種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為的行為,他理應為其行為的後果負責,向救助者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救助者有權依照法律之規定,直接向侵權人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如果放棄向侵權人的追償,而選擇向受益人請求適當補償。這顯然違背了民法有過錯才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法律又無規定)不賠償的責任原則,也與公平原則相悖。在能找到侵權人和侵權人有承擔責任的能力的情況下,救助者向受益人請求適當補償,一是會加重受益人的責任負擔,二是放縱了侵權人的責任,還會造成轉請求之訴。因此,救助者應向侵權人直接行使請求權。
(摘自《侵權責任法新制度理解與適用》,王利明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3.
受益人的補償責任
見義勇為行為人是為了他人的民事權益不受侵害才遭受損害的,在一般情況下,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有的情況下會有侵權人逃逸,根本找不到侵權人,也可能會存在雖然找得到侵權人,但侵權人根本賠償不了,為了公平起見,本條(《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下同)規定在侵權人逃逸或者侵權人根本無力賠償的情況下,由受益人給予適當的補償。
這裡需要注意三點:一是逃逸了的侵權人確實找不到,或者侵權人確實無力賠償,這是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限定條件,如果侵權人沒有逃逸或者有賠償能力的,被侵權人不能找受益人要求補償;二是有明確的受益人,被侵權人明確提出了要求受益人補償的請求;三是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補償不是賠償,賠償一般是填平原則,即受損多少賠償多少,而補償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條用的是“給予適當的補償,就是要根據被侵權人的受損情況,受益人的受益情況等決定補償的數額。
按照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原理,受益人不是侵權責任人,對被侵權人而言本身不存在任何過錯,與被侵權人的損害沒有因果關係,因此不應當負有賠償的責任,完全應當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不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被侵權人也不會遭受損害,當侵權人逃逸或者侵權人根本無力賠償時,被侵權人由於見義勇為行為而遭受損害得不到任何賠償和補救也不公平,不利於社會助人為樂良好風氣的形成,不符合公平正義的精神,因此,為了較好地解決矛盾、平衡利益、分擔損失,讓受益人適當給予被侵權人補償是可以的。目前,一些省、市建立了見義勇為基金,專門鼓勵那些為了國家、集體、他人利益捨身相助、見義勇為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王勝明主編,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法信·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九條 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42.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