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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婚姻法:離婚後,這3個衍生問題應提起注意!

一、雙方協議離婚後, 一方不履行離婚協定的法律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定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

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另根據第9條男女雙方協定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 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律師解析:

離婚協議中關於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規定是辦理離婚登記之後就生效了, 不能再反悔, 但是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的約定更類似于一個合同, 合同條款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如一方不履行約定, 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

二、離婚後擅自變更子女的姓氏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 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律師解析:

姓氏雖然只是一個代號,

但是承載了家庭的感情和寄託。 所以離婚後, 撫養子女一方不能擅自將子女姓名改為繼父或者繼母姓氏。

三、一方配偶下落不明的應如何起訴離婚?

根據《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 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另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 調解無效, 應准予離婚。 一方被宣告失蹤, 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應准予離婚。

律師解析: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看出, 一方配偶下落不明的, 應當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後, 再提起離婚訴訟。

文丨周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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