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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20項證明,無需再跑派出所開具

還記得那些年被要求開的奇葩證明嗎?請證明:“你是你”, “你媽是你媽”, “你兒子是男的”, “你還活著”……哪哪都離不開證明, 如此繁瑣、形式化的證明讓你跑斷了腿、累彎了腰。

今天告訴大家一個好消息, 以後這20類證明無需派出所開了 !

公安部等12個部門近日聯手, 出臺了《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該意見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 以下20種證明, 今後派出所都不開了——

《意見》中明確指出, 有關單位要求群眾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 要遵循於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依法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 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身份證 戶口名簿 護照上有的 不用再開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證件, 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對於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類事項,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別。

4、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貫。

9、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戶口名簿能夠證明的 派出所不用再開了!

《意見》還明確了凡居民戶口名簿能夠證明的,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共有五種情形——

1、戶口遷移情況。

2、住址變動情況。

3、戶口登記專案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

4、登出戶口情況。

5、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係。

不該派出所開的 派出所不用再開了!

《意見》中對於不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還規定了六種情形, 具體執行情況如下:

1、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

2、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

3、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

5、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 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資訊與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資訊不一致, 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

6、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

這9種證明 派出所還開!

《意見》中, 還明確了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九種情形——

1、戶口登記專案內容變更更正證明。

2、註銷戶口證明。

3、親屬關係證明。

4、被拐兒童身份證明。

5、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6、非正常死亡證明。

7、臨時身份證明。

8、無犯罪記錄證明。

9、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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