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甯曾“裸跪廣場”、蓄髮明志, 就是這種艱辛的側面反映。
蓄髮明志的李寧。 圖片來自@廣場裸跪為母鳴冤人大女生
文/與歸
八年了,
2009年, 山東省龍口市發生了一起上訪者死亡事件。 事發後, 死者家屬要求追究涉事官員的刑事責任, 但當地法院立案四年始終未開庭審理。 八年來, 李甯及家人未放棄對母親死因的追問, 對司法裁判表示不滿。 這期間, 李甯一邊照顧父親和哥哥, 一邊重新走上了母親的上訪之路。
八年後, 該案實現異地管轄, 有望迎來轉機。
異地管轄通知書。 圖片來自@廣場裸跪為母鳴冤人大女生
1.上訪的母親被拘禁、毆打, 死亡
死去的上訪者叫李淑蓮。 這個名字, 難免讓人想起電影《我不是潘金蓮》中的上訪女主角李雪蓮。
《我不是潘金蓮》劇照
李淑蓮和李雪蓮上訪的原因不同, 但過程之波折, 卻非常相似。 據報導, 2002年前後, 龍口市某局領導索賄不成, 放水淹了李淑蓮的倉庫並強封其商店。 拒絕行賄的李淑蓮莫名遭到經濟損失, 為反映該問題, 她多次上訪。
這一上訪就是七年。 據檢方起訴書稱, 2009年9月27日, 龍口市東萊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楊新軍、謝守泉以辦學習班為名, 將李淑蓮關在龍口市南山賓館, 限制其人身自由。 期間, 楊新軍、謝守泉、王煥磊授意、默許雇傭的龍口市金鑫公司保安趙焜、王利男, 龍口市保安公司保安魯旭採取用電警棍電擊、用沾水的毛巾抽打臀部等手段多次對李淑蓮進行毆打。
按照起訴書的描述, 楊新軍、謝守泉是非法拘禁的直接施加者, 是毆打李淑蓮的指使者;且在2013年8月30日, 楊新軍、謝守泉、王煥磊因涉嫌故意傷害罪, 被龍口市公安局監視居住;龍口市檢察院也曾將楊新軍、謝守泉、王煥磊訴至龍口市法院。
在“非法拘禁”和“故意傷害”情節, 都基本被當地檢察院書面認定的情況下, 當地法院卻一晃四年始終未開庭審理。 如此拖而不決, 也難怪李寧數年來始終走在上訪路上。
龍口市人民法院官網截圖。
2.李淑蓮死亡原因到底是什麼?
該案還有一個非常關鍵的情節是, 根據當地檢察院的起訴決定書, 李淑蓮系自殺身亡。 但多年來, 李寧始終未放棄對母親死因的追問, 這也是她持續上訪的原因之一。
在司法量刑上,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和“非法拘禁致人自殺死亡”大不同。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 犯非法拘禁罪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從重處罰;致人死亡的,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但針對死亡原因,司法解釋有兩種不同表述,“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應理解為一般的非法拘禁罪;而“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重傷、死亡的”則應理解為該條第二款所規定的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
所以,追問李淑蓮的真正死因,也事關重大。
李甯不相信龍口市檢察院做出的“自殺”認定,現在該案異地管轄,希望能有一個令人信服的調查結果。
3.如果沒有李寧的堅持,“轉機”能否到來?
母親因為經濟損失上訪七年,按照檢方起訴書的說法,最後不堪拘禁、毆打自殺身亡;女兒又因母親死因不能“信服”、當地幾名街道辦幹部遲遲未受到應有追責,而走向上訪的漫漫長途。這樣的“接力”,令人唏噓。
如果說,因為案情複雜、需要漫長的偵查工作,可以理解;但同案的三名涉事保安,都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按照刑期算下來,也都應該已經出獄。何以同案的公職人員,卻遲遲不被判決?
試問,如果沒有李寧八年的堅持,這個案件還能否迎來轉機?涉事公職人員還有無可能被追究刑責?一個或許可以回答的細節是:李淑蓮家人曾多次被龍口市政府工作人員做“思想工作”,父親和哥哥被迫簽了78萬元的賠償協議,條件是“放棄追究打人者刑事責任”和“火化屍體”。
那麼,有沒有一種可能,如果沒有李寧的倔強和執著,此案就在賠償協議上點到為止,畫上一個不清不白的句號?
4.信訪、司法部門應反思工作
有時候,維權之難,也不僅僅體現在時間線上。此案中,上訪者李甯是中國人民大學的學生,有一定的法律常識和法治意識,也曾多次得到媒體和網友的關注,也曾得到律師的幫助,但饒是如此,上訪之路依舊舉步維艱。
李甯曾“裸跪廣場”、蓄髮明志,就是這種艱辛的側面反映。
近年來,我們看過不少導致極端結果的上訪事件,而一個普遍的現象是,一些地方政府對待上訪者的態度,處理上訪的手段和方式,實在南轅北轍,更難言符合法治精神。其中,既有簡單粗暴如李淑蓮遭遇的電擊、抽打臀部,也有迂回取巧如“思想工作”、給錢了事。
《我不是潘金蓮》劇照
電影《我不是潘金蓮》中,利用廚子趙大頭對李雪蓮展開感情攻勢,進而勸訪的橋段,就是對此類手段有力的諷刺。
如今,此案被異地管轄後,公眾希望司法能夠秉公辦理。此外,該案之所以拖延這麼久,當地司法部門有無瀆職、包庇之嫌?如果同時也能厘清這項責任,或許,未來的“漫漫上訪路”就可以少一些吧。
編輯:與歸 實習生:純潔 大雄 校對:陸愛英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但針對死亡原因,司法解釋有兩種不同表述,“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應理解為一般的非法拘禁罪;而“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重傷、死亡的”則應理解為該條第二款所規定的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
所以,追問李淑蓮的真正死因,也事關重大。
李甯不相信龍口市檢察院做出的“自殺”認定,現在該案異地管轄,希望能有一個令人信服的調查結果。
3.如果沒有李寧的堅持,“轉機”能否到來?
母親因為經濟損失上訪七年,按照檢方起訴書的說法,最後不堪拘禁、毆打自殺身亡;女兒又因母親死因不能“信服”、當地幾名街道辦幹部遲遲未受到應有追責,而走向上訪的漫漫長途。這樣的“接力”,令人唏噓。
如果說,因為案情複雜、需要漫長的偵查工作,可以理解;但同案的三名涉事保安,都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按照刑期算下來,也都應該已經出獄。何以同案的公職人員,卻遲遲不被判決?
試問,如果沒有李寧八年的堅持,這個案件還能否迎來轉機?涉事公職人員還有無可能被追究刑責?一個或許可以回答的細節是:李淑蓮家人曾多次被龍口市政府工作人員做“思想工作”,父親和哥哥被迫簽了78萬元的賠償協議,條件是“放棄追究打人者刑事責任”和“火化屍體”。
那麼,有沒有一種可能,如果沒有李寧的倔強和執著,此案就在賠償協議上點到為止,畫上一個不清不白的句號?
4.信訪、司法部門應反思工作
有時候,維權之難,也不僅僅體現在時間線上。此案中,上訪者李甯是中國人民大學的學生,有一定的法律常識和法治意識,也曾多次得到媒體和網友的關注,也曾得到律師的幫助,但饒是如此,上訪之路依舊舉步維艱。
李甯曾“裸跪廣場”、蓄髮明志,就是這種艱辛的側面反映。
近年來,我們看過不少導致極端結果的上訪事件,而一個普遍的現象是,一些地方政府對待上訪者的態度,處理上訪的手段和方式,實在南轅北轍,更難言符合法治精神。其中,既有簡單粗暴如李淑蓮遭遇的電擊、抽打臀部,也有迂回取巧如“思想工作”、給錢了事。
《我不是潘金蓮》劇照
電影《我不是潘金蓮》中,利用廚子趙大頭對李雪蓮展開感情攻勢,進而勸訪的橋段,就是對此類手段有力的諷刺。
如今,此案被異地管轄後,公眾希望司法能夠秉公辦理。此外,該案之所以拖延這麼久,當地司法部門有無瀆職、包庇之嫌?如果同時也能厘清這項責任,或許,未來的“漫漫上訪路”就可以少一些吧。
編輯:與歸 實習生:純潔 大雄 校對:陸愛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