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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因上訪死亡,女兒接著上訪八年”,維權之路何以如此艱難?|新京報快評

李甯曾“裸跪廣場”、蓄髮明志, 就是這種艱辛的側面反映。

蓄髮明志的李寧。 圖片來自@廣場裸跪為母鳴冤人大女生

文/與歸

八年了,

當異地管轄的窗戶打開, 光線照進來, 李寧終於看到了希望。

2009年, 山東省龍口市發生了一起上訪者死亡事件。 事發後, 死者家屬要求追究涉事官員的刑事責任, 但當地法院立案四年始終未開庭審理。 八年來, 李甯及家人未放棄對母親死因的追問, 對司法裁判表示不滿。 這期間, 李甯一邊照顧父親和哥哥, 一邊重新走上了母親的上訪之路。

八年後, 該案實現異地管轄, 有望迎來轉機。

異地管轄通知書。 圖片來自@廣場裸跪為母鳴冤人大女生

1.上訪的母親被拘禁、毆打, 死亡

死去的上訪者叫李淑蓮。 這個名字, 難免讓人想起電影《我不是潘金蓮》中的上訪女主角李雪蓮。

《我不是潘金蓮》劇照

李淑蓮和李雪蓮上訪的原因不同, 但過程之波折, 卻非常相似。 據報導, 2002年前後, 龍口市某局領導索賄不成, 放水淹了李淑蓮的倉庫並強封其商店。 拒絕行賄的李淑蓮莫名遭到經濟損失, 為反映該問題, 她多次上訪。

這一上訪就是七年。 據檢方起訴書稱, 2009年9月27日, 龍口市東萊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楊新軍、謝守泉以辦學習班為名, 將李淑蓮關在龍口市南山賓館, 限制其人身自由。 期間, 楊新軍、謝守泉、王煥磊授意、默許雇傭的龍口市金鑫公司保安趙焜、王利男, 龍口市保安公司保安魯旭採取用電警棍電擊、用沾水的毛巾抽打臀部等手段多次對李淑蓮進行毆打。

2009年10月2日晚, 李淑蓮自殺身亡。

按照起訴書的描述, 楊新軍、謝守泉是非法拘禁的直接施加者, 是毆打李淑蓮的指使者;且在2013年8月30日, 楊新軍、謝守泉、王煥磊因涉嫌故意傷害罪, 被龍口市公安局監視居住;龍口市檢察院也曾將楊新軍、謝守泉、王煥磊訴至龍口市法院。

在“非法拘禁”和“故意傷害”情節, 都基本被當地檢察院書面認定的情況下, 當地法院卻一晃四年始終未開庭審理。 如此拖而不決, 也難怪李寧數年來始終走在上訪路上。

龍口市人民法院官網截圖。

2.李淑蓮死亡原因到底是什麼?

該案還有一個非常關鍵的情節是, 根據當地檢察院的起訴決定書, 李淑蓮系自殺身亡。 但多年來, 李寧始終未放棄對母親死因的追問, 這也是她持續上訪的原因之一。

在司法量刑上,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和“非法拘禁致人自殺死亡”大不同。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 犯非法拘禁罪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從重處罰;致人死亡的,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但針對死亡原因,司法解釋有兩種不同表述,“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應理解為一般的非法拘禁罪;而“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重傷、死亡的”則應理解為該條第二款所規定的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

所以,追問李淑蓮的真正死因,也事關重大。

李甯不相信龍口市檢察院做出的“自殺”認定,現在該案異地管轄,希望能有一個令人信服的調查結果。

3.如果沒有李寧的堅持,“轉機”能否到來?

母親因為經濟損失上訪七年,按照檢方起訴書的說法,最後不堪拘禁、毆打自殺身亡;女兒又因母親死因不能“信服”、當地幾名街道辦幹部遲遲未受到應有追責,而走向上訪的漫漫長途。這樣的“接力”,令人唏噓。

如果說,因為案情複雜、需要漫長的偵查工作,可以理解;但同案的三名涉事保安,都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按照刑期算下來,也都應該已經出獄。何以同案的公職人員,卻遲遲不被判決?

試問,如果沒有李寧八年的堅持,這個案件還能否迎來轉機?涉事公職人員還有無可能被追究刑責?一個或許可以回答的細節是:李淑蓮家人曾多次被龍口市政府工作人員做“思想工作”,父親和哥哥被迫簽了78萬元的賠償協議,條件是“放棄追究打人者刑事責任”和“火化屍體”。

那麼,有沒有一種可能,如果沒有李寧的倔強和執著,此案就在賠償協議上點到為止,畫上一個不清不白的句號?

4.信訪、司法部門應反思工作

有時候,維權之難,也不僅僅體現在時間線上。此案中,上訪者李甯是中國人民大學的學生,有一定的法律常識和法治意識,也曾多次得到媒體和網友的關注,也曾得到律師的幫助,但饒是如此,上訪之路依舊舉步維艱。

李甯曾“裸跪廣場”、蓄髮明志,就是這種艱辛的側面反映。

近年來,我們看過不少導致極端結果的上訪事件,而一個普遍的現象是,一些地方政府對待上訪者的態度,處理上訪的手段和方式,實在南轅北轍,更難言符合法治精神。其中,既有簡單粗暴如李淑蓮遭遇的電擊、抽打臀部,也有迂回取巧如“思想工作”、給錢了事。

《我不是潘金蓮》劇照

電影《我不是潘金蓮》中,利用廚子趙大頭對李雪蓮展開感情攻勢,進而勸訪的橋段,就是對此類手段有力的諷刺。

如今,此案被異地管轄後,公眾希望司法能夠秉公辦理。此外,該案之所以拖延這麼久,當地司法部門有無瀆職、包庇之嫌?如果同時也能厘清這項責任,或許,未來的“漫漫上訪路”就可以少一些吧。

編輯:與歸 實習生:純潔 大雄 校對:陸愛英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但針對死亡原因,司法解釋有兩種不同表述,“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應理解為一般的非法拘禁罪;而“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重傷、死亡的”則應理解為該條第二款所規定的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

所以,追問李淑蓮的真正死因,也事關重大。

李甯不相信龍口市檢察院做出的“自殺”認定,現在該案異地管轄,希望能有一個令人信服的調查結果。

3.如果沒有李寧的堅持,“轉機”能否到來?

母親因為經濟損失上訪七年,按照檢方起訴書的說法,最後不堪拘禁、毆打自殺身亡;女兒又因母親死因不能“信服”、當地幾名街道辦幹部遲遲未受到應有追責,而走向上訪的漫漫長途。這樣的“接力”,令人唏噓。

如果說,因為案情複雜、需要漫長的偵查工作,可以理解;但同案的三名涉事保安,都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按照刑期算下來,也都應該已經出獄。何以同案的公職人員,卻遲遲不被判決?

試問,如果沒有李寧八年的堅持,這個案件還能否迎來轉機?涉事公職人員還有無可能被追究刑責?一個或許可以回答的細節是:李淑蓮家人曾多次被龍口市政府工作人員做“思想工作”,父親和哥哥被迫簽了78萬元的賠償協議,條件是“放棄追究打人者刑事責任”和“火化屍體”。

那麼,有沒有一種可能,如果沒有李寧的倔強和執著,此案就在賠償協議上點到為止,畫上一個不清不白的句號?

4.信訪、司法部門應反思工作

有時候,維權之難,也不僅僅體現在時間線上。此案中,上訪者李甯是中國人民大學的學生,有一定的法律常識和法治意識,也曾多次得到媒體和網友的關注,也曾得到律師的幫助,但饒是如此,上訪之路依舊舉步維艱。

李甯曾“裸跪廣場”、蓄髮明志,就是這種艱辛的側面反映。

近年來,我們看過不少導致極端結果的上訪事件,而一個普遍的現象是,一些地方政府對待上訪者的態度,處理上訪的手段和方式,實在南轅北轍,更難言符合法治精神。其中,既有簡單粗暴如李淑蓮遭遇的電擊、抽打臀部,也有迂回取巧如“思想工作”、給錢了事。

《我不是潘金蓮》劇照

電影《我不是潘金蓮》中,利用廚子趙大頭對李雪蓮展開感情攻勢,進而勸訪的橋段,就是對此類手段有力的諷刺。

如今,此案被異地管轄後,公眾希望司法能夠秉公辦理。此外,該案之所以拖延這麼久,當地司法部門有無瀆職、包庇之嫌?如果同時也能厘清這項責任,或許,未來的“漫漫上訪路”就可以少一些吧。

編輯:與歸 實習生:純潔 大雄 校對: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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