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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私吞的砂坑

沙”與“砂”的一些區別如下:

沙和砂在意義上有相近之處, 都是指具有顆粒狀態的石粒以及形狀類似這樣石粒的其他物質。

砂是指礦石粉碎形成的石粒。

一般沙是指自然形成的石粒, 比如河沙、沙灘

2017年9月6日, 高新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起涉嫌非法採礦罪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批准逮捕。

案例聚焦

張某某為高新區柳行街道辦事處村民。 2017年7月31日淩晨1時許, 柳行派出所民警在轄區柳行辦事處參與打擊非法采砂活動巡查中, 發現有人進行非法采砂。 後經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夥同張某、高某出資合夥在高新區柳行街道辦事處承包並開採了砂坑, 在無採礦許可證或采砂許可證、也未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 從2017年7月29日至30日夜間非法采砂出售給劉某某和郭某某的砂場, 目前可認定的售砂價值高達134900元。

檢察官以案說法時間:

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所為礦產資源是指由位址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自然資源。砂是指岩石風化後經雨水沖刷或由岩石軋製而成的粒徑為0.074-5mm的粒料,因此屬於礦產資源的一種。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非法採礦罪是指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內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檢察官在此提醒:砂是國家資源,無證禁止自行開採、私自出售。

非法采砂的危害

一、是破壞堤岸,嚴重威脅堤防等水利防洪設施安全,河砂是緩衝河道水流、涵養水源、保護堤防與河岸的重要屏障,非法采砂帶來的河砂資源無序開採,加劇了河水尤其是洪水對河岸的沖刷,導致河堤被掏空,一旦洪水來臨,脆弱的防洪工程就有被沖決的危險,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安全,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重大安全隱患。

二、破壞航道危及航行安全,引發水上事故,非法采砂沒有經過專家論證和可行性研究,這種亂采濫伐改變了河道原有水文環境,破壞航道和通航建築物,使水流流態紊亂。還有,一些采砂船晝伏夜出,躲避打擊,也給夜航的船隻帶來危險。

製作:新媒體工作室

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所為礦產資源是指由位址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自然資源。砂是指岩石風化後經雨水沖刷或由岩石軋製而成的粒徑為0.074-5mm的粒料,因此屬於礦產資源的一種。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非法採礦罪是指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內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檢察官在此提醒:砂是國家資源,無證禁止自行開採、私自出售。

非法采砂的危害

一、是破壞堤岸,嚴重威脅堤防等水利防洪設施安全,河砂是緩衝河道水流、涵養水源、保護堤防與河岸的重要屏障,非法采砂帶來的河砂資源無序開採,加劇了河水尤其是洪水對河岸的沖刷,導致河堤被掏空,一旦洪水來臨,脆弱的防洪工程就有被沖決的危險,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安全,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重大安全隱患。

二、破壞航道危及航行安全,引發水上事故,非法采砂沒有經過專家論證和可行性研究,這種亂采濫伐改變了河道原有水文環境,破壞航道和通航建築物,使水流流態紊亂。還有,一些采砂船晝伏夜出,躲避打擊,也給夜航的船隻帶來危險。

製作:新媒體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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