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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戳」剛出臺的這項新規將影響很多涪陵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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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重慶市出臺了《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修訂)》, 用於認定本市城鄉居民家庭是否具備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資格條件。 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是指城鄉居民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條件, 包括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消費支出四個方面。

能不能吃低保?

最關鍵的因素是家庭收入和低保標準。

為進一步明確最低生活保障條件,

公平公正認定保障對象,

結合重慶市實際情況,

出臺了新的低保認定辦法!

修訂後的條例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怎麼算?】

低保的認定, 通常是以家庭為單位的。 按照修訂辦法, 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應當是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以下四類:一是配偶。 二是未成年子女。 三是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是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共同居住3個月以上的人員。 不過, 未婚現役軍人, 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職人員, 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復員退役軍人以及刑滿釋放、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人員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 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而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以內, 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長期臥床不起的人員,

可以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戶計算。

【家庭收入怎麼算?】

能否吃低保, 家庭收入是一項硬指標。 修訂辦法對家庭收入的定義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後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獲得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月人均收入應當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家庭月人均收入, 按照申請人家庭成員月收入總額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數確定。 從事非農業生產的家庭成員月收入, 按照提出申請前一個月的收入確定;從事農業生產的家庭成員月收入, 按照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貨幣和實物的總收入(扣除直接生產經營成本)除以12確定。

家庭收入計算專案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淨(純)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等。

按照規定, 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因重大疾病、重大災害出賣唯一住房的銷售款、勞動模範榮譽津貼、見義勇為獎金等七項不計入家庭收入。

【家庭財產】

擁有機動車輛,不能吃低保

修訂辦法,對家庭財產也有一些具體要求。家庭財產狀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最低生活保障:

(一)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儲蓄性保險的總值超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乘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儲蓄性保險以核查當日的市值和資金帳戶餘額認定。

(二)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級危房),且人均擁有建築面積超過最低住房保障標準的3倍。

(三)擁有出租或自營的商業門面、店鋪。

(四)擁有機動車輛(享受燃油補貼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普通兩輪摩托車除外)、船舶、工程機械以及大型農機具。

(五)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家庭消費】

水電氣費超標,不能吃低保

同樣,家庭消費支出,也有一些“負面清單”。家庭消費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生活水準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能獲得最低生活保障:

(一)3年內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購買商品房(不含因災重建、排危、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房屋)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除外)。

(二)家庭月水電燃料費、通訊費和物業管理服務費總額占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定比例以上的。具體比例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自費出國留學、義務教育階段繳納超過低保標準12倍(含)以上學費(每人每年)在民辦學校讀書的。

(四)購買商業保險,每人每年繳納保險費用在低保標準12倍(含)以上的。

(五)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家庭財產】

擁有機動車輛,不能吃低保

修訂辦法,對家庭財產也有一些具體要求。家庭財產狀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最低生活保障:

(一)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儲蓄性保險的總值超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乘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儲蓄性保險以核查當日的市值和資金帳戶餘額認定。

(二)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級危房),且人均擁有建築面積超過最低住房保障標準的3倍。

(三)擁有出租或自營的商業門面、店鋪。

(四)擁有機動車輛(享受燃油補貼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普通兩輪摩托車除外)、船舶、工程機械以及大型農機具。

(五)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家庭消費】

水電氣費超標,不能吃低保

同樣,家庭消費支出,也有一些“負面清單”。家庭消費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生活水準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能獲得最低生活保障:

(一)3年內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購買商品房(不含因災重建、排危、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房屋)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除外)。

(二)家庭月水電燃料費、通訊費和物業管理服務費總額占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定比例以上的。具體比例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自費出國留學、義務教育階段繳納超過低保標準12倍(含)以上學費(每人每年)在民辦學校讀書的。

(四)購買商業保險,每人每年繳納保險費用在低保標準12倍(含)以上的。

(五)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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