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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儀無功效化妝品致過敏 經調解商家退還費用

隨著人們消費觀念的提高和對養生保健的重視, 各種保健品、治療儀的消費群體日益壯大, 尤其是中老年人群, 他們更關注養生和保健。 涉及保健品、保健治療儀的消費糾紛時有發生。 種類繁多的化妝品散佈在大大小小的流通領域, 在給消費者特別是愛美女性提供多種選擇的同時, 也出現不少問題。 本期以案說法, 選取的就是來自臨沂市12315消費投訴舉報中心的關於治療儀和化妝品的典型案例。

[案例1] 治療儀無功效, 商家不願退貨

2016年10月5日, 沂水縣消費者張先生在縣城一家保健品專賣店購買了一台價值1460元的半導體鐳射治療儀,

使用幾次感覺有血壓不降反升、心律降低等不良反應。 經營者告知張先生使用一個療程症狀就會好轉。 張先生繼續使用了近兩個療程後症狀並沒有緩解, 便要求經營者退貨。 經營者以張先生是自主選擇的商家並沒有強制購買為由不退貨。 協商無果, 張先生便投訴至該縣消費者投訴中心。 該縣消費者投訴中心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 立即進行了核實。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及《產品品質法》相關規定, 經工作人員耐心調解, 經營者同意退還全部費用, 並向消費者道歉。

[說法]

本案中, 經營者侵犯了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 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本案中, 消費者曾反映使用過程有不適, 經營者沒有引起重視, 並告知使用一個療程就有好轉, 並沒有告知消費者商品的真實資訊和正確使用方法, 誤導了消費者, 應無條件給予退款。

[案例2] 化妝品致過敏, 顧客險毀容

2016年11月6日, 沂水縣消費者王女士來電反映稱其在某化妝品店內購買的護膚品,

在使用之後皮膚過敏, 治療花費400餘元, 要求商家賠償, 但協商未果。 王女士撥打沂水縣消費者投訴中心電話投訴, 要求該化妝品店賠償醫療費用。

沂水縣消費者投訴中心接到投訴後, 立即啟動調解程式, 分別與投訴人和經營者進行溝通、調解。 經瞭解, 投訴人反映情況屬實。 工作人員向經營者講解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法律規定。 經耐心調解, 該化妝品店同意退還化妝品費用168元, 並承擔消費者的醫療費用400元。

[說法]

本案中, 經營者未能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提醒消費者可能發生的過敏反應。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 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辦法。 ”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 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商家理應承擔消費者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沂蒙晚報記者王泓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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