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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滑到摔傷,超市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需賠償

2014年x月, 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支持了趙某關於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絕大部分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後, 被告超市一方不服, 提出了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 依法駁回了被告的上訴, 維持了原判。

律師點評:本案是一起由於超市未對消費者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而發生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民事糾紛。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 被告提交了之前在超市同一地點發生的相似摔倒事件不構成侵權的一、二審判決書作為本案被告不存在過錯不構成侵權的證據。 律師認為, 超市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定的義務, 對超市門口已經破損脫落的防滑地膠仍具有防滑功能, 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顯然未能證明該事實, 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認為, 基於賓館、商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有對消費者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在事件發生後,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需要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 及時對受害人進行幫助、救助, 與受害人及時溝通, 爭取調解、和解等更為經濟快捷的解決方式, 使雙方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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