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案例普法」戀愛時開通“親密付” 分手後使用需償還

“親密付”是支付寶網路平臺開通的一項快捷支付業務, 是一方授權另一方間接使用其支付寶帳戶內錢款的功能。 顧名思義只有關係非常親密的人才會辦理。

自從網路支付成為一種新潮, 改變了很多人的支付方式, 越來越多人出門不再帶錢包, 連男女朋友之間也不需要轉帳那麼麻煩, 你消費我買單成為一種時尚。 但是當親密不再, “親密付”該如何存在?

邱某與夏某原系男、女朋友關係, 在雙方戀愛期間, 邱某將自己的支付寶為女友夏某開通“親密付”功能, 夏某在通過支付寶付款時可以選擇“親密付”的付款方式, 款項實際從邱某的帳戶扣除。 2015年9月底, 邱某與夏某分手。 2016年9月21日, 邱某突然接到支付寶發來的短信通知, 其支付寶帳戶被轉出1萬元, 因帳戶內的款項被無故轉移, 邱某隨即報警。 經查, 邱某支付寶帳戶被轉出的1萬元系夏某所為, 夏某通過“親密付”的方式為自己的信用卡還款1萬元,

該1萬元實際從邱某的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扣除。 邱某認為, 夏某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據為己有, 依法應當進行返還及支付相應利息, 遂將夏某訴至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

夏某在庭審中辯稱:雙方原系男女朋友關係, 有一些經濟往來是正常的其行為, 使用“親密付”功能也經過了邱某的授權。 夏某稱, 其曾向邱某支付14760元, 兩項相抵邱某仍欠夏某4760元, 並提供支付寶交易記錄影本作為證據, 請求法院駁回邱某對夏某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 邱某在與夏某戀愛期間開通支付寶“親密付”功能, 此時夏某使用“親密付”消費, 款項從邱某帳戶支付, 系邱某基於雙方的戀愛關係對夏某的贈與行為。

在雙方分手之後, 邱某雖未及時將“親密付”功能關閉, 但此時邱某不再具有繼續向夏某贈與的意思表示, 邱某事後報警這一行為也表明其不再同意夏某繼續間接使用其帳戶消費。 夏某與邱某分手近一年後, 在未事先通知邱某並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 使用“親密付”功能替自己的信用卡還款, 使邱某的銀行帳戶被扣款1萬元, 該行為系財產侵權行為, 夏某理應將1萬元歸還邱某。

夏某辯稱, 在雙方戀愛期間曾向邱某支付14760元, 但其提供的證據均系影本, 且邱某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 法院不予採信。 即使根據其提交的影本, 除了本案所涉1萬元外, 邱某在戀愛期間也多次向夏某支付款項。

如果夏某認為邱某欠其款項未償還, 應當通過合法的途徑向邱某主張權利, 而不能在邱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從其帳戶支付款項。

據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侵害他人財產的, 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夏某應向原告邱某返還1萬元及相應利息。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