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密付”是支付寶網路平臺開通的一項快捷支付業務, 是一方授權另一方間接使用其支付寶帳戶內錢款的功能。 顧名思義只有關係非常親密的人才會辦理。
邱某與夏某原系男、女朋友關係, 在雙方戀愛期間, 邱某將自己的支付寶為女友夏某開通“親密付”功能, 夏某在通過支付寶付款時可以選擇“親密付”的付款方式, 款項實際從邱某的帳戶扣除。 2015年9月底, 邱某與夏某分手。 2016年9月21日, 邱某突然接到支付寶發來的短信通知, 其支付寶帳戶被轉出1萬元, 因帳戶內的款項被無故轉移, 邱某隨即報警。 經查, 邱某支付寶帳戶被轉出的1萬元系夏某所為, 夏某通過“親密付”的方式為自己的信用卡還款1萬元,
夏某在庭審中辯稱:雙方原系男女朋友關係, 有一些經濟往來是正常的其行為, 使用“親密付”功能也經過了邱某的授權。 夏某稱, 其曾向邱某支付14760元, 兩項相抵邱某仍欠夏某4760元, 並提供支付寶交易記錄影本作為證據, 請求法院駁回邱某對夏某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 邱某在與夏某戀愛期間開通支付寶“親密付”功能, 此時夏某使用“親密付”消費, 款項從邱某帳戶支付, 系邱某基於雙方的戀愛關係對夏某的贈與行為。
夏某辯稱, 在雙方戀愛期間曾向邱某支付14760元, 但其提供的證據均系影本, 且邱某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 法院不予採信。 即使根據其提交的影本, 除了本案所涉1萬元外, 邱某在戀愛期間也多次向夏某支付款項。
據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侵害他人財產的, 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夏某應向原告邱某返還1萬元及相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