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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專偷車內證件勒索財物男子獲刑8個月

男子方某在虎門鎮多次盜竊他人車內證件等財物, 留下寫有支付寶帳戶的紙條要求車主“贖回”。 3名車主先後被敲詐勒索100元至200元不等。

昨日, 記者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 方某因犯敲詐勒索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並處罰金1000元。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3日, 時年20歲的湖南男子方某在虎門鎮連福路附近, 看到劉先生將他的小轎車停在路邊, 遂偷走劉先生車內的身份證、銀行卡、手機等物品, 並留下一張紙條, 寫有支付寶帳號, 並稱只要轉帳就把盜竊的物品歸還。 劉先生不得已向該支付寶帳戶轉帳200元。 劉先生說, 他轉帳後, 按照對方的指示, 在他原來停車的地方找到了部分被偷財物, 但身份證和手機並未歸還。

之後, 方某用類似手段在虎門鎮居岐社區繼續作案, 先後有兩位市民各被敲詐100元。

2016年4月3日淩晨3時許, 公安民警巡邏時, 發現方某形跡可疑, 遂上前截查,

在方某身上繳獲行駛證、紙條、手機等物品, 後將其抓獲, 但涉案敲詐財物未能繳回。

法院審理認為, 方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 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鑒於方某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認罪態度較好, 法院視其具體犯罪情節, 遂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說法

本案定敲詐勒索罪有據可依

東莞市“法潤莞邑”法治宣講團成員、廣東聞彰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道君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脅的方法, 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本案中, 被告人方某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 客觀採取秘密手段盜取他人車內證件及財物, 並以要脅方式索取他人財物, 在犯罪的主體、客體及犯罪的主觀方面均符合了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 在犯罪客觀上, 方某向三名被害人進行敲詐勒索, 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完成多個犯罪行為, 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法院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 認定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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