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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收藏!13類常見刑事案件證據規格|公安辦案人手必備

為指導各級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 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品質,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 結合實際, 特制定以下13種常見刑事案件主要證據規格。

共性證據規格

在審理刑事案件中, 為了能準確、及時查清案件事實, 使違法犯罪嫌疑人得到應有的處罰, 使無罪的人免予追究, 採集、獲取證據是十分重要的環節。 只有證據充分、確實, 才能將犯罪嫌疑人交付審判。 刑事案件應具備的共性證據, 主要有:

(一)報案登記。

偵查單位(包括派出所)的報警記錄應記清發案時間、詳細地點、簡要案情、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 如特徵、價值等情況,

報案人自然情況及與被害人的關係等等, 如報案人見過犯罪嫌疑人, 則應問明並記錄犯罪嫌疑人的性別、年齡、身高、外貌、衣著等情況。 填寫受理報案人的姓名、時間、地點及初步處理意見。

(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

犯罪嫌疑人作案後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 受案的公安機關應作詳細的訊問並就投案情況寫出說明。

(三)案件來源。

應寫明何時、何地、何部門接何人報案, 報案的內容及措施, 以受案單位名義填寫。 對當事人以書面材料舉報的, 公安機關也應按要求如實寫明。

(四)抓捕經過。

由具體承辦人寫明接報案後, 採取何種方法於何時在何地抓獲犯罪嫌疑人, 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五)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包括蓋有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專用證明章(不可用公章)的戶籍影本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現實表現證明材料。

(六)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跡和其他材料。

包括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勞動教養決定書、釋放證明、假釋證明、暫予監外執行通知書等影本或抄件, 並加蓋印章, 且有證明該材料的出處。

(七)有關物證的保存。

對贓款、贓物、作案工具等有關物證應制作扣押手續, 如實填寫品名、數量、特徵, 並妥善保管, 不得損壞、遺失或調換。 對無法保存的物品, 應拍攝照片, 製作銷毀物品清單。

各類案件證據規格

除以上共性證據外, 幾種常見刑事案件的主要證據規格要求如下:

一、故意殺人案件

1、被害人陳述或目擊及知情人的證明,

由辦案人員就案件的具體情況製作詢問筆錄, 從中獲取案件的有關證據。

2、通過詢問案發現場的鄰居、過路群眾、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屬、親戚朋友等, 獲取案發前後的情況。

3、現場勘查卷。 包括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 提取現場遺留物及有可能與偵查有關的物證、書證, 複查現場的照片及筆錄。

4、法醫、技術鑒定卷。 (1)解剖被害人屍體。 確定死者死亡時間、血型、傷口位置(包括受損傷程度及由何兇器形成)、致死原因;(2)被害人受傷情況。 包括受傷程度、形成原因、與兇器比對檢驗、鑒定記錄、結論, 提取被害人病志;(3)精神病患者應當由指定的醫院做出鑒定;(4)與案件相關的技術鑒定材料。 包括血型、毛髮、唾液、指紋、足跡、遺留物、痕跡、排泄物、毒性等檢驗都應作出詳細的鑒定報告;(5)作案工具的鑒定材料。

如刀的長短、寬度與傷口的比對鑒定, 槍殺案件的子彈、彈道、彈殼的鑒定;(6)屍體腐爛或碎屍的, 應作顱像重合鑒定或DNA同一認定。

5、作案工具。 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時遺留於現場的兇器, 如刀、匕首、斧頭、棍、棒、毒物、爆炸物, 交通、通訊工具等實物和照片(刀、匕首的照片放比例尺)。 有辨認能力的, 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知情人辨認兇器, 製作辨認記錄。

6、訊問犯罪嫌疑人。 (1)問清殺人動機, 如仇殺、姦情殺人、圖財殺人、義憤殺人、流氓殺人等, 並進行查證核實;(2)問清作案手段, 確定是刀殺、電擊、溺水、活埋或悶死(傷)、勒、掐、凍死(傷), 還是利用交通工具撞死(傷)、毒死(傷)、注射藥物致死(傷)等;(3)問清作案時間、地點、作案的事實情節,

如實施過程中的細微情節, 處罰時可減輕或加重的情節, 以及旁證情況等;(4)有同案犯的, 應問清如何預謀、分工、實施犯罪的, 在作案中的具體行為及應負的責任;(5)兇器下落及來源。

7、被害人死亡的, 應調取被害人戶卡, 證明身源。

8、其他證據材料。 包括犯罪造成的後果, 如家庭的損失、破裂、對其親屬的影響、社會輿論等, 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的關係, 如來往關係、經濟關係、親屬交往、親情、姦情、有無利害衝突等。

總之, 獲取的證據必須是足以認定犯罪行為是該犯罪嫌疑人所為。

二、搶劫案件

2、詢問當事人、目擊者、知情人, 獲取案件的有關證據。

3、辨認、指認證明。 包括被害人或知情人對犯罪嫌疑人的指認, 對作案工具、贓物等的辨認,製作辨認筆錄。

4、現場勘查卷。如現場圖、現場照片、勘查筆錄、實物提取證明。

5、屍(活)體鑒定結論。被害人死亡的,應進行屍檢,出具屍檢鑒定,活體應作出傷情鑒定,認定傷口形成情況、受傷程度,提取被害人的搶救記錄、病歷、診斷書等。

6、估價鑒定。被搶物品應委託物價部門作出估價鑒定。

7、物證及作案工具。被搶的物品及兇器應拍成照片,包括交通工具等。

8、技術卷。包括被害人的血型、毛髮、現場指紋、足跡鑒定、痕跡檢驗報告,現場遺留物提取、檢驗結論及技術鑒定材料等。

9、審訊犯罪嫌疑人。問清(1)作案時間、地點、環境;(2)目的、動機、手段,如暴力捆綁、毆打、傷害、脅迫威逼以及用酒、藥物麻醉等,持有或使用何種兇器、物品。其特徵來源和下落情況;(3)搶劫的情節,如基本事實、作案次數、活動範圍、活動場所、實施犯罪的物件、作案時衣著、搶劫的物品下落、被害人體貌特徵等;(4)如是共同犯罪,查明共同犯罪人所處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贓情況,是否有攻守同盟,分清主犯、從犯、脅從犯。

10、作案後造成的後果和社會危害影響的有關材料。

三、盜竊案件

2、提取可證明被盜物品價值的證據,如購物發票等。

4、通過詢問知情人或發案現場群眾獲取案件的有關證據。

5、對追繳的、犯罪嫌疑人退贓的贓物應由物價部門做出估價鑒定。

6、有盜竊現場的要有現場勘查筆錄、照片及現場圖,提取犯罪嫌疑人遺留在現場的痕跡、物品,如衣物、手套、作案工具等。

7、現場提取的毛髮、指紋、足跡等應做鑒定,對現場痕跡如撬門、破鎖、擠壓等形成的現場周圍的其它痕跡也要做鑒定。

8、力求繳獲全部作案工具,對已繳獲的作案工具有鑒定價值的,必須經過技術鑒定。

9、審訊犯罪嫌疑人。(1)審清犯罪的次數及具體情節,包括作案時間、地點、手段、預謀和實施過程;(2)審清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動機和目的,盜取財物的數量、品種、規格和型號;(3)問清贓款、贓物的下落,進行銷贓、藏贓、窩贓、用贓的人員、地點以及退贓情況;(4)問清作案工具的具體情況和作案工具的來源及下落,有無提供作案目標和作案工具的人員,如有,要審明提供的過程;(5)合夥作案的,要審明是集團作案還是共同犯罪、合夥作案次數、每個人應負的罪責及同夥下落,口供要互相印證;(6)有無其他犯罪;(7)必要時,組織犯罪嫌疑人辨認作案現場,製作現場方點陣圖和辨認筆錄。

10、作案後果或造成危害影響的證據材料。如盜竊外國人錢物,盜竊珍貴文物、珍稀動物、軍用物資、救災錢款、銀行、金庫等,給上述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社會影響的材料。

四、強姦案件

1、詢問被害人。問清發案時間、地點、手段等犯罪事實和情節、犯罪後果,問清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徵,對被害人的陳述要經查證屬實,排除偽證和誣告的可能性。對於不滿十四歲幼女的詢問應由其監護人在場並在詢問筆錄上簽字。

2、詢問被害人親屬或知情人,瞭解所得情況的來源及具體的案情。

3、獲取目擊群眾的證言。

4、走訪調查中所獲的證據材料。

5、強姦作案遺留下來的精液、血跡要經過化驗和查證,同時對現場提取毛髮、指紋、足跡,現場遺留痕跡、遺留物、分泌物、鋪墊物、擦拭物進行鑒定。必要時應作DNA鑒定。

6、向被害人提取被撕壞的衣褲、內褲、血衣、被強姦後的分泌物、被害人血型。

7、提取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廝打遺留在現場的鈕扣、褲帶及其它隨身攜帶物品。

8、提取被害人受傷情況的診斷證明、病歷等,陰道撕裂、身體表皮受傷、妊娠等,要做出鑒定結論。

9、被害人死亡的,應做屍體鑒定結論。

10、製作現場勘查卷,包括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

11、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的筆錄、現場指認筆錄。

12、收繳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時的作案工具,拍照後附卷,並查明作案工具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用以恫嚇、脅迫被害人,實施強姦犯罪時所用。

13、調取被害人戶卡、查明被害人是否是幼女。

14、審訊犯罪嫌疑人。(1)審清實施強姦犯罪的時間、地點及周圍環境;(2)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如過去相識、有過來往的,要查清他們之間的認識過程和接觸情況;(3)實施強姦的具體手段和經過,包括暴力脅迫、誘騙、醉酒、藥物麻醉、利用職權或從屬關係等;(4)犯罪的動機和目的,實施強姦犯罪的思想基礎和預謀過程;(5)實施強姦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致傷、致殘、致死等);(6)犯罪前後的表現,是初犯還是慣犯,是投案自首還是被迫交待;(7)如系輪奸犯罪要分清主犯、從犯和各自的罪責;(8)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的生理特徵、衣著、年齡的瞭解情況。

15、被害人受侵害後造成的後果,如精神失常、呆滯等。

16、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五、故意傷害案件

1、詢問被害人。包括被害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後果,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徵,所持何兇器。

2、詢問目擊者、知情人,瞭解案件事實情況。

3、進行現場勘查,提取有關物證、兇器。

4、對傷害程度作出鑒定。辦案單位向法醫鑒定部門提供鑒定所需的一切資料,由法醫鑒定部門作出損傷程度鑒定。

5、由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兇器進行辨認,並製作辨認筆錄。

6、提取兇器,拍照附卷,兇器上的血跡應鑒定比對。

7、審訊犯罪嫌疑人。問清(1)作案時間、地點、手段和過程;(2)作案動機和目的,這是確定是否故意傷害的關鍵;(3)作案工具的種類、來源和下落;(4)造成的後果;(5)對被害人體貌特徵的描述,對所提取兇器應辨認,確定是否為傷害被害人時所持;(6)有同案犯的,應分清主次,區分責任,口供互相印證。

六、聚眾鬥毆案件

1、通過詢問現場目擊證人,瞭解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員情況,毆鬥規模及毆鬥情況,毆鬥中使用的作案工具、傷亡情況。

2、通過走訪調查現場周圍群眾,獲取案件情況和線索,並加以查證核實。

3、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製作現場勘查筆錄,提取發案現場相互毆鬥使用的工具,對現場公共設施被砸、打壞的車輛、房屋門窗等損壞程度如實記錄拍照。

4、對毀壞的公共設施物品的價值、新舊程度取證核實,並由物價部門作出估價鑒定。

5、毆鬥雙方犯罪嫌疑人的傷亡情況,應有醫院的搶救記錄、診斷、病歷等;如死亡的,做屍檢報告,傷殘的做活體傷殘鑒定。

6、作案工具實物和照片。

7、有辨認能力的應組織辨認,定時、定位、定兇器。

8、造成社會危害程度,如交通堵塞、工廠停業、學校停課等材料。

9、審訊犯罪嫌疑人。(1)要審明聚眾鬥毆的次數及每次的起因、時間、地點、實施過程;(2)審明每次的參與人數規模,造成的社會影響;(3)審明兇器的來源和下落;(4)審明作案前的預謀活動以及參與人在作案過程中的地位、作用,分清主次輕重。

七、尋釁滋事案件

1、詢問受害人或單位(應由具體人出證),問清發案時間、地點、原因,作案手段和過程,受損害程度,滋事次數等。

2、在場目擊人的材料,走訪調查中獲取的證據材料。

3、故意毀壞公私財產的,現場應有現場勘查筆錄、照片、現場圖,要如實記錄被損壞情況。

4、損壞的物品種類、數量、新舊程度、價值,並由物價部門做出估價結論。

5、結夥哄搶財物的次數、數量、種類及新舊程度、價值,並做出估價結論。

6、欺行霸市、擾亂正常貿易秩序所造成的影響的有關材料。

7、拋投石塊、汙物等造成人身精神污辱的次數、後果、損傷程度的材料。

8、被害人受傷的傷情、法醫鑒定、醫療病歷、診斷等材料。

9、收繳作案兇器並拍照。

10、審訊犯罪嫌疑人。(1)審明尋釁滋事次數及每次作案的時間、地點、實施過程;(2)審明作案的具體原因及造成的後果;(3)審明作案時使用的兇器和下落;(4)審明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種類、數量、去向;(5)共同作案人在實施作案中每人的地位、作用、分清主次輕重,口供應互相印證。

八、販賣毒品案件

1、如採用控制下交付或其它偵查措施現行抓獲犯罪嫌疑人破獲的案件,可以對發案現場拍照、攝像、提取現場遺留物、實物及有可能與偵查有關的物證。

3、提取書證,對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打擊而偽造的銷售審批手續,必要時作文字鑒定,以確定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為。

4、提取物證,包括毒品、販毒用款及犯罪嫌疑人作案時使用的交通、通訊工具以及遺留在現場的其它物品。

5、對毒品進行檢驗,確定毒品的種類、數量(劑量)。

6、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毒品來源、種類、數量(劑量)、包裝、毒資來源等均應查證核實。

7、毒品繳獲後應制作扣押物品清單,如實填寫品名、數量,訴訟終結後應制作銷毀物品清單,將毒品交有關部門銷毀。

九、合同詐騙案件

1、詢問被害人或被害單位(由主要經手人出證)。問清被騙時間、地點與犯罪嫌疑人相識過程,所簽合同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細節,被騙款、物數量等。

2、詢問案件涉及的參與人、仲介人、知情人、關係人,瞭解案件發生前後的事實。

3、注意收取書面證據。包括(1)偽造的身份證、工作證等證件;(2)偽造的介紹信、檔、書信等材料;(3)偽造的公章、名章等印章;(4)偽造的支票、本票、匯票、提單等票據;(5)虛假的合同、協定等資料。

4、獲取被騙財物流向的有關材料。如銀行往來帳及財會部門物資部門的轉款、劃款、入帳、支出、提現,物資的入庫、出庫、保管、使用等原始憑證影本並由提供材料方加蓋公章標明出處,提供的時間。

5、注意收集作案工具。如私自刻印、偽造檔、證件的工具,作案使用的電腦、計算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並拍照附卷。

6、追繳贓款、贓物並拍照附卷。對被騙的物資由估價部門作出估價鑒定。

7、被害人有辨認能力的,應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並製作辨認筆錄。

8、對有關文字材料進行必要的文檢鑒定。

9、調取涉嫌犯罪單位在工商、稅務部門的登記材料及財務帳簿、報表等材料,必要時可委託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10、審訊犯罪嫌疑人。應問清(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簽訂、履行合同)發生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2)是以自然人還是單位的名義作案;(3)是否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4)是否有虛構、冒用他人名義的行為,是否有假擔保,如何虛構冒用的;(5)是否有收受對方款物後逃匿的行為;(6)非法佔有款物的價值、流向;(7)作案工具的來源、去向;(8)有同案犯的,問清如何預謀、分工、分贓的,分清地位、責任。

十、票據詐騙案件

1、詢問被害人(單位),瞭解被騙的時間、地點、被騙方式,被騙款物數量、價值。提取犯罪嫌疑人(單位)用於詐騙的票據。

2、詢問涉案人員、知情人,獲取案件有關證據。

3、銀行出具的匯票、本票、支票有無資金保證的證明。

4、注意收繳偽造的印鑒等作案工具。

5、對有關票據、印鑒做出技術鑒定。

6、對犯罪嫌疑人或所持票據有必要的製作辨認筆錄。

7、追繳贓款、贓物並拍照,對贓物由估價部門作出估價鑒定。

8、審訊犯罪嫌疑人。應重點問清(1)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2)對所持的金融票據是否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金融票證;(3)是否有簽發無法兌付的支票、匯票、本票騙取財物的行為;(4)票據流轉過程中的具體行為;(5)騙取財物的數量、價值、去向;(6)有同案犯的問清責任、地位、作用、分贓情況。

十一、偷稅案件

1、通過詢問參與人、知情人、關係人瞭解案件有關事實情況,獲取相關證據。

2、調取財務帳目進行審計,並做出審計結論。

3、調取涉案財務記帳憑證等書證、物證的影本,注明出處並加蓋公章,注明調取時間。

4、調取納稅義務人在稅務機關納稅的有關情況,納稅義務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影本,確定納稅義務人的納稅性質的有關材料。

5、確定偷稅犯罪的主體資格及納稅義務人偷稅手段的有關證明材料。

6、納稅義務人偷稅的鑒定結論應告知納稅義務人。

7、追繳贓款、贓物並拍照附卷。對贓物要由估價部門作出估價鑒定。

8、審訊犯罪嫌疑人(指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包括企、事業單位、個人)。重點審清(1)工商註冊、稅務登記及生產、銷售、經營和納稅情況;(2)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是否設立財務帳,是否有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3)偷稅數額及占應納稅額的比例,是否因偷稅被稅務機關進行處罰及次數;(4)贓款去向;(5)有無同案犯,是如何預謀、分工的,要區分地位、作用,問明分贓情況。

十二、職務侵佔案

1、詢問案件涉及的參與人、知情人、關係人獲取案件有關事實及證據。

2、調取財物帳目等證據清單。

3、調取被害單位的企業註冊登記資料的影本、犯罪嫌疑人的職務、身份的證明材料,以確定犯罪主體。

4、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關的物證,如平帳用的假髮票、偽造、變造有關帳目的憑證等。

5、犯罪嫌疑人所佔有的財物是否為利用職務上便利的證明材料。

6、犯罪嫌疑人所侵佔財物的去向的證據材料,如揮霍、還債等。

7、追繳贓款、贓物,並根據需要進行拍照,由估價部門對贓物作出估價鑒定。

8、有關財務帳目的審計鑒定報告。

9、有必要的對提取的文字材料進行文字鑒定。

10、審訊犯罪嫌疑人。應問清(1)犯罪的動機、目的;(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點是否為利用職權侵佔本單位的財物;(3)犯罪的時間、地點、次數、作案過程;(4)贓款贓物的去向;(5)有共同犯罪的問清預謀、分工情況,區分地位、責任,分贓情況等。

十三、交通肇事案件

1、通過詢問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現場目擊證人和知情者,瞭解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原因、經過、後果等有關情況。

2、通過走訪調查知情人或現場周圍群眾,獲取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車型、車號、顏色等特徵性證據,並製作詢問筆錄。需辨認的,應組織辨認,並製作辨認筆錄。

3、進行現場勘查,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繪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拍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確定何種車肇事,車輛行駛方向、車輛軌跡和接觸點。分析事故原因,對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

4、提取現場被車輛撞擊散在的玻璃碎片、工具、傷者衣物、鞋帽及隨身物品等物證。

5、提取醫院搶救記錄、治療的病志、診斷材料,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傷害鑒定》的規定,對傷殘人員應作道路交通事故傷害鑒定。

6、對道路交通肇事車輛的技術狀況及車體痕跡作出鑒定,瞭解肇事車輛狀況以及車輛狀況在交通事故中的因素。

7、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進行屍表檢驗或屍體檢驗,確定致傷部位、程度,狀態、死亡原因。

8、涉嫌酒後開車的肇事人應作乙醇核對總和吸毒檢驗,獲取肇事人員是否飲酒、吸毒的證明,如有並詢問知情人確定飲酒、吸毒時間、地點、數量。

9、與案件相關的技術鑒定材料,包括對當事人血跡、血型、毛髮鑒定,車輛與路面、撞擊物的痕跡鑒定,現場遺留物等的鑒定材料,制動、燈光等性能的技術鑒定,載重車速的鑒定。

10、對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情況進行價格鑒證,確定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後果。

11、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車輛和駕車人、隨車人以及其它特徵性狀態,應由現場目擊者進行辨認,製作辨認筆錄。

12、應調取死者的戶籍證明,車輛所有權和使用權及受益者的證明材料。

13、審訊犯罪嫌疑人,應認清事實,查明案情,審清肇事時間、地點、肇事車輛,是否飲酒,駕車時的生理、身體狀況以及發生事故的後果、原因及應承擔的事故責任。

以上就幾種常見案件的證據規格提出一些要求,實踐中由於案件的複雜程度不一,現所提出的證據要求不一定涵蓋所有案件情況,應由辦案人員視具體工作情況酌情考慮。對於其他未列舉的案件證據可參照以上的證據要求進行工作。

來源丨平安內蒙古

對作案工具、贓物等的辨認,製作辨認筆錄。

4、現場勘查卷。如現場圖、現場照片、勘查筆錄、實物提取證明。

5、屍(活)體鑒定結論。被害人死亡的,應進行屍檢,出具屍檢鑒定,活體應作出傷情鑒定,認定傷口形成情況、受傷程度,提取被害人的搶救記錄、病歷、診斷書等。

6、估價鑒定。被搶物品應委託物價部門作出估價鑒定。

7、物證及作案工具。被搶的物品及兇器應拍成照片,包括交通工具等。

8、技術卷。包括被害人的血型、毛髮、現場指紋、足跡鑒定、痕跡檢驗報告,現場遺留物提取、檢驗結論及技術鑒定材料等。

9、審訊犯罪嫌疑人。問清(1)作案時間、地點、環境;(2)目的、動機、手段,如暴力捆綁、毆打、傷害、脅迫威逼以及用酒、藥物麻醉等,持有或使用何種兇器、物品。其特徵來源和下落情況;(3)搶劫的情節,如基本事實、作案次數、活動範圍、活動場所、實施犯罪的物件、作案時衣著、搶劫的物品下落、被害人體貌特徵等;(4)如是共同犯罪,查明共同犯罪人所處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贓情況,是否有攻守同盟,分清主犯、從犯、脅從犯。

10、作案後造成的後果和社會危害影響的有關材料。

三、盜竊案件

2、提取可證明被盜物品價值的證據,如購物發票等。

4、通過詢問知情人或發案現場群眾獲取案件的有關證據。

5、對追繳的、犯罪嫌疑人退贓的贓物應由物價部門做出估價鑒定。

6、有盜竊現場的要有現場勘查筆錄、照片及現場圖,提取犯罪嫌疑人遺留在現場的痕跡、物品,如衣物、手套、作案工具等。

7、現場提取的毛髮、指紋、足跡等應做鑒定,對現場痕跡如撬門、破鎖、擠壓等形成的現場周圍的其它痕跡也要做鑒定。

8、力求繳獲全部作案工具,對已繳獲的作案工具有鑒定價值的,必須經過技術鑒定。

9、審訊犯罪嫌疑人。(1)審清犯罪的次數及具體情節,包括作案時間、地點、手段、預謀和實施過程;(2)審清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動機和目的,盜取財物的數量、品種、規格和型號;(3)問清贓款、贓物的下落,進行銷贓、藏贓、窩贓、用贓的人員、地點以及退贓情況;(4)問清作案工具的具體情況和作案工具的來源及下落,有無提供作案目標和作案工具的人員,如有,要審明提供的過程;(5)合夥作案的,要審明是集團作案還是共同犯罪、合夥作案次數、每個人應負的罪責及同夥下落,口供要互相印證;(6)有無其他犯罪;(7)必要時,組織犯罪嫌疑人辨認作案現場,製作現場方點陣圖和辨認筆錄。

10、作案後果或造成危害影響的證據材料。如盜竊外國人錢物,盜竊珍貴文物、珍稀動物、軍用物資、救災錢款、銀行、金庫等,給上述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社會影響的材料。

四、強姦案件

1、詢問被害人。問清發案時間、地點、手段等犯罪事實和情節、犯罪後果,問清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徵,對被害人的陳述要經查證屬實,排除偽證和誣告的可能性。對於不滿十四歲幼女的詢問應由其監護人在場並在詢問筆錄上簽字。

2、詢問被害人親屬或知情人,瞭解所得情況的來源及具體的案情。

3、獲取目擊群眾的證言。

4、走訪調查中所獲的證據材料。

5、強姦作案遺留下來的精液、血跡要經過化驗和查證,同時對現場提取毛髮、指紋、足跡,現場遺留痕跡、遺留物、分泌物、鋪墊物、擦拭物進行鑒定。必要時應作DNA鑒定。

6、向被害人提取被撕壞的衣褲、內褲、血衣、被強姦後的分泌物、被害人血型。

7、提取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廝打遺留在現場的鈕扣、褲帶及其它隨身攜帶物品。

8、提取被害人受傷情況的診斷證明、病歷等,陰道撕裂、身體表皮受傷、妊娠等,要做出鑒定結論。

9、被害人死亡的,應做屍體鑒定結論。

10、製作現場勘查卷,包括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

11、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的筆錄、現場指認筆錄。

12、收繳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時的作案工具,拍照後附卷,並查明作案工具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用以恫嚇、脅迫被害人,實施強姦犯罪時所用。

13、調取被害人戶卡、查明被害人是否是幼女。

14、審訊犯罪嫌疑人。(1)審清實施強姦犯罪的時間、地點及周圍環境;(2)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如過去相識、有過來往的,要查清他們之間的認識過程和接觸情況;(3)實施強姦的具體手段和經過,包括暴力脅迫、誘騙、醉酒、藥物麻醉、利用職權或從屬關係等;(4)犯罪的動機和目的,實施強姦犯罪的思想基礎和預謀過程;(5)實施強姦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致傷、致殘、致死等);(6)犯罪前後的表現,是初犯還是慣犯,是投案自首還是被迫交待;(7)如系輪奸犯罪要分清主犯、從犯和各自的罪責;(8)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的生理特徵、衣著、年齡的瞭解情況。

15、被害人受侵害後造成的後果,如精神失常、呆滯等。

16、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五、故意傷害案件

1、詢問被害人。包括被害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後果,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徵,所持何兇器。

2、詢問目擊者、知情人,瞭解案件事實情況。

3、進行現場勘查,提取有關物證、兇器。

4、對傷害程度作出鑒定。辦案單位向法醫鑒定部門提供鑒定所需的一切資料,由法醫鑒定部門作出損傷程度鑒定。

5、由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兇器進行辨認,並製作辨認筆錄。

6、提取兇器,拍照附卷,兇器上的血跡應鑒定比對。

7、審訊犯罪嫌疑人。問清(1)作案時間、地點、手段和過程;(2)作案動機和目的,這是確定是否故意傷害的關鍵;(3)作案工具的種類、來源和下落;(4)造成的後果;(5)對被害人體貌特徵的描述,對所提取兇器應辨認,確定是否為傷害被害人時所持;(6)有同案犯的,應分清主次,區分責任,口供互相印證。

六、聚眾鬥毆案件

1、通過詢問現場目擊證人,瞭解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員情況,毆鬥規模及毆鬥情況,毆鬥中使用的作案工具、傷亡情況。

2、通過走訪調查現場周圍群眾,獲取案件情況和線索,並加以查證核實。

3、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製作現場勘查筆錄,提取發案現場相互毆鬥使用的工具,對現場公共設施被砸、打壞的車輛、房屋門窗等損壞程度如實記錄拍照。

4、對毀壞的公共設施物品的價值、新舊程度取證核實,並由物價部門作出估價鑒定。

5、毆鬥雙方犯罪嫌疑人的傷亡情況,應有醫院的搶救記錄、診斷、病歷等;如死亡的,做屍檢報告,傷殘的做活體傷殘鑒定。

6、作案工具實物和照片。

7、有辨認能力的應組織辨認,定時、定位、定兇器。

8、造成社會危害程度,如交通堵塞、工廠停業、學校停課等材料。

9、審訊犯罪嫌疑人。(1)要審明聚眾鬥毆的次數及每次的起因、時間、地點、實施過程;(2)審明每次的參與人數規模,造成的社會影響;(3)審明兇器的來源和下落;(4)審明作案前的預謀活動以及參與人在作案過程中的地位、作用,分清主次輕重。

七、尋釁滋事案件

1、詢問受害人或單位(應由具體人出證),問清發案時間、地點、原因,作案手段和過程,受損害程度,滋事次數等。

2、在場目擊人的材料,走訪調查中獲取的證據材料。

3、故意毀壞公私財產的,現場應有現場勘查筆錄、照片、現場圖,要如實記錄被損壞情況。

4、損壞的物品種類、數量、新舊程度、價值,並由物價部門做出估價結論。

5、結夥哄搶財物的次數、數量、種類及新舊程度、價值,並做出估價結論。

6、欺行霸市、擾亂正常貿易秩序所造成的影響的有關材料。

7、拋投石塊、汙物等造成人身精神污辱的次數、後果、損傷程度的材料。

8、被害人受傷的傷情、法醫鑒定、醫療病歷、診斷等材料。

9、收繳作案兇器並拍照。

10、審訊犯罪嫌疑人。(1)審明尋釁滋事次數及每次作案的時間、地點、實施過程;(2)審明作案的具體原因及造成的後果;(3)審明作案時使用的兇器和下落;(4)審明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種類、數量、去向;(5)共同作案人在實施作案中每人的地位、作用、分清主次輕重,口供應互相印證。

八、販賣毒品案件

1、如採用控制下交付或其它偵查措施現行抓獲犯罪嫌疑人破獲的案件,可以對發案現場拍照、攝像、提取現場遺留物、實物及有可能與偵查有關的物證。

3、提取書證,對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打擊而偽造的銷售審批手續,必要時作文字鑒定,以確定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為。

4、提取物證,包括毒品、販毒用款及犯罪嫌疑人作案時使用的交通、通訊工具以及遺留在現場的其它物品。

5、對毒品進行檢驗,確定毒品的種類、數量(劑量)。

6、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毒品來源、種類、數量(劑量)、包裝、毒資來源等均應查證核實。

7、毒品繳獲後應制作扣押物品清單,如實填寫品名、數量,訴訟終結後應制作銷毀物品清單,將毒品交有關部門銷毀。

九、合同詐騙案件

1、詢問被害人或被害單位(由主要經手人出證)。問清被騙時間、地點與犯罪嫌疑人相識過程,所簽合同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細節,被騙款、物數量等。

2、詢問案件涉及的參與人、仲介人、知情人、關係人,瞭解案件發生前後的事實。

3、注意收取書面證據。包括(1)偽造的身份證、工作證等證件;(2)偽造的介紹信、檔、書信等材料;(3)偽造的公章、名章等印章;(4)偽造的支票、本票、匯票、提單等票據;(5)虛假的合同、協定等資料。

4、獲取被騙財物流向的有關材料。如銀行往來帳及財會部門物資部門的轉款、劃款、入帳、支出、提現,物資的入庫、出庫、保管、使用等原始憑證影本並由提供材料方加蓋公章標明出處,提供的時間。

5、注意收集作案工具。如私自刻印、偽造檔、證件的工具,作案使用的電腦、計算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並拍照附卷。

6、追繳贓款、贓物並拍照附卷。對被騙的物資由估價部門作出估價鑒定。

7、被害人有辨認能力的,應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並製作辨認筆錄。

8、對有關文字材料進行必要的文檢鑒定。

9、調取涉嫌犯罪單位在工商、稅務部門的登記材料及財務帳簿、報表等材料,必要時可委託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10、審訊犯罪嫌疑人。應問清(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簽訂、履行合同)發生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2)是以自然人還是單位的名義作案;(3)是否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4)是否有虛構、冒用他人名義的行為,是否有假擔保,如何虛構冒用的;(5)是否有收受對方款物後逃匿的行為;(6)非法佔有款物的價值、流向;(7)作案工具的來源、去向;(8)有同案犯的,問清如何預謀、分工、分贓的,分清地位、責任。

十、票據詐騙案件

1、詢問被害人(單位),瞭解被騙的時間、地點、被騙方式,被騙款物數量、價值。提取犯罪嫌疑人(單位)用於詐騙的票據。

2、詢問涉案人員、知情人,獲取案件有關證據。

3、銀行出具的匯票、本票、支票有無資金保證的證明。

4、注意收繳偽造的印鑒等作案工具。

5、對有關票據、印鑒做出技術鑒定。

6、對犯罪嫌疑人或所持票據有必要的製作辨認筆錄。

7、追繳贓款、贓物並拍照,對贓物由估價部門作出估價鑒定。

8、審訊犯罪嫌疑人。應重點問清(1)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2)對所持的金融票據是否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金融票證;(3)是否有簽發無法兌付的支票、匯票、本票騙取財物的行為;(4)票據流轉過程中的具體行為;(5)騙取財物的數量、價值、去向;(6)有同案犯的問清責任、地位、作用、分贓情況。

十一、偷稅案件

1、通過詢問參與人、知情人、關係人瞭解案件有關事實情況,獲取相關證據。

2、調取財務帳目進行審計,並做出審計結論。

3、調取涉案財務記帳憑證等書證、物證的影本,注明出處並加蓋公章,注明調取時間。

4、調取納稅義務人在稅務機關納稅的有關情況,納稅義務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影本,確定納稅義務人的納稅性質的有關材料。

5、確定偷稅犯罪的主體資格及納稅義務人偷稅手段的有關證明材料。

6、納稅義務人偷稅的鑒定結論應告知納稅義務人。

7、追繳贓款、贓物並拍照附卷。對贓物要由估價部門作出估價鑒定。

8、審訊犯罪嫌疑人(指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包括企、事業單位、個人)。重點審清(1)工商註冊、稅務登記及生產、銷售、經營和納稅情況;(2)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是否設立財務帳,是否有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3)偷稅數額及占應納稅額的比例,是否因偷稅被稅務機關進行處罰及次數;(4)贓款去向;(5)有無同案犯,是如何預謀、分工的,要區分地位、作用,問明分贓情況。

十二、職務侵佔案

1、詢問案件涉及的參與人、知情人、關係人獲取案件有關事實及證據。

2、調取財物帳目等證據清單。

3、調取被害單位的企業註冊登記資料的影本、犯罪嫌疑人的職務、身份的證明材料,以確定犯罪主體。

4、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關的物證,如平帳用的假髮票、偽造、變造有關帳目的憑證等。

5、犯罪嫌疑人所佔有的財物是否為利用職務上便利的證明材料。

6、犯罪嫌疑人所侵佔財物的去向的證據材料,如揮霍、還債等。

7、追繳贓款、贓物,並根據需要進行拍照,由估價部門對贓物作出估價鑒定。

8、有關財務帳目的審計鑒定報告。

9、有必要的對提取的文字材料進行文字鑒定。

10、審訊犯罪嫌疑人。應問清(1)犯罪的動機、目的;(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點是否為利用職權侵佔本單位的財物;(3)犯罪的時間、地點、次數、作案過程;(4)贓款贓物的去向;(5)有共同犯罪的問清預謀、分工情況,區分地位、責任,分贓情況等。

十三、交通肇事案件

1、通過詢問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現場目擊證人和知情者,瞭解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原因、經過、後果等有關情況。

2、通過走訪調查知情人或現場周圍群眾,獲取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車型、車號、顏色等特徵性證據,並製作詢問筆錄。需辨認的,應組織辨認,並製作辨認筆錄。

3、進行現場勘查,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繪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拍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確定何種車肇事,車輛行駛方向、車輛軌跡和接觸點。分析事故原因,對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

4、提取現場被車輛撞擊散在的玻璃碎片、工具、傷者衣物、鞋帽及隨身物品等物證。

5、提取醫院搶救記錄、治療的病志、診斷材料,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傷害鑒定》的規定,對傷殘人員應作道路交通事故傷害鑒定。

6、對道路交通肇事車輛的技術狀況及車體痕跡作出鑒定,瞭解肇事車輛狀況以及車輛狀況在交通事故中的因素。

7、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進行屍表檢驗或屍體檢驗,確定致傷部位、程度,狀態、死亡原因。

8、涉嫌酒後開車的肇事人應作乙醇核對總和吸毒檢驗,獲取肇事人員是否飲酒、吸毒的證明,如有並詢問知情人確定飲酒、吸毒時間、地點、數量。

9、與案件相關的技術鑒定材料,包括對當事人血跡、血型、毛髮鑒定,車輛與路面、撞擊物的痕跡鑒定,現場遺留物等的鑒定材料,制動、燈光等性能的技術鑒定,載重車速的鑒定。

10、對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情況進行價格鑒證,確定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後果。

11、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車輛和駕車人、隨車人以及其它特徵性狀態,應由現場目擊者進行辨認,製作辨認筆錄。

12、應調取死者的戶籍證明,車輛所有權和使用權及受益者的證明材料。

13、審訊犯罪嫌疑人,應認清事實,查明案情,審清肇事時間、地點、肇事車輛,是否飲酒,駕車時的生理、身體狀況以及發生事故的後果、原因及應承擔的事故責任。

以上就幾種常見案件的證據規格提出一些要求,實踐中由於案件的複雜程度不一,現所提出的證據要求不一定涵蓋所有案件情況,應由辦案人員視具體工作情況酌情考慮。對於其他未列舉的案件證據可參照以上的證據要求進行工作。

來源丨平安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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