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藍字
關注我們
┃作者:王樂榮
【案情】
3月26日, 11歲的李童(化名)與父母在南昌市八一廣場逛街, 因李童父母臨時有事, 李童母親便用手機掃碼解鎖一輛共用單車讓李童獨自騎車回家, 途中李童逆行經過一路口時與汽車相撞身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 肇事汽車與李童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後, 租車公司及時召回投放市場的共用單車, 在共用單車車身噴注“兒童不准騎行”字樣,
【分歧】
本案中共用單車公司是否對李童的死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未認定租車公司在本次事故中負有責任, 故共用單車公司對李童死亡不承擔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只劃分事故雙方責任, 不對第三人責任進行評判。 本案中, 租車公司未盡到安全提醒義務, 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 但李童母親幫助李童掃碼解鎖, 且未盡到監護責任, 存在重大過錯, 應適當減輕租車公司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理由如下:
共用單車是租車公司在校園、地鐵網站、公交網站、居民區、商業區、公共服務區等場所提供自行車共用服務,
首先, 共用單車運行模式是網上實名登記, 消費者同意租車公司的格式條款後, 交付押金, 掃碼解鎖方能騎行。 作為出租方, 租賃公司有提供保障出租自行車安全的義務, 且應當設置相應警示標誌, 提醒“12歲以下兒童禁止騎行”。 本案中租車公司未盡到相關提醒義務, 故在本案中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 李童母親用自己的手機為李童掃碼解鎖, 存在重大過錯。 本案中與租車公司簽訂合同的是李童母親, 並非李童, 故而租車公司對李童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而非違約責任。
綜上, 筆者認為, 租車公司作為出租方, 在網上實名驗證時即應禁止低於12周歲的客戶租車, 並設置警示標誌禁止兒童騎行, 同時租車公司還應加強投放市場車輛的監管、維護, 及時收回問題車輛, 保障車輛安全。 家長也應加強監管孩子, 制止未滿12周歲的孩子騎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