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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生態法治成為一種信仰

“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 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 而是銘刻在公眾的內心裡。 ”盧梭的這番話, 此刻讀來, 更加意味深長。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廣大黨員幹部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改革發展,

破解社會管理難題, 提高社會管理創新水準。 面對嚴峻的環境形勢, 環保系統的幹部職工更要樹立法治思維, 更要用法治方式來嚴格執法、秉公執法。

破解環境管理難題

目前, 我國的環境問題到了高發期, 社會上有很多人將矛頭指向環保部門。 很多環境問題背後隱藏著錯綜複雜的利益關係, 如果處理稍有不慎, 就可能傷害群眾感情, 甚至演變為群體性事件, 影響政府公信力。 同時, 環境治理也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 需要各級政府部門、全社會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當下環境問題, 實現公平、公正, 可以消弭社會矛盾衝突。

形成法治思維, 有利於避免不當行政干預。 基層環境執法人員經常受困領導和人情干擾, 無法按照法律規定嚴格執法。 當潛規則代替了法治, 就會降低法律的威懾力。 依法治國就是要破除各種潛規則, 杜絕法外開恩, 逐步改變社會上那種遇事不是找法, 而是找人的現象, 以實際行動讓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貴。

嚴格執法 秉公執法

法治思維的形成有賴於嚴格執法、秉公執法。 只有讓社會公眾看到法治的力量, 才能有助於形成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環境。

縱觀近年來被追責的環保官員職務犯罪可以發現, 腐敗和監管缺失是一些環境問題造成重大影響的幕後推手。 要做到防腐, 就要求環境執法人員堅持大局意識與依法辦事相結合,

形成秉公執法、嚴格執法的法治精神, 這也是從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角度對環境執法人員提出的更高要求。

要在全社會形成法治思維, 執法部門必須秉公執法。 秉公執法是執法為民的保證。 一旦離開了法律, 脫離開秉公執法, 執法必然受到權力、金錢和私情等因素的腐蝕和影響, 執法為民就會變成一句空話, 甚至蛻變為執法為權、執法為錢、執法為情。 因此, 面對權力干預、金錢誘惑、私情影響, 環境執法隊伍要敢於擔當, 敢於自我約束。

環境執法人員只有樹立起捍衛法治、堅守法治的職業信念, 才能不為所動, 做到剛正不阿、勇於擔當。 同樣, 環境執法人員只有秉公執法、勇於擔當,

才能逐步提升執法公信力, 使得老百姓逐步信仰法律, 才能讓污染者自慚形穢, 停止對環境的破壞, 在整個社會培育出依法辦事的社會風尚。

要全社會形成法治思維, 執法部門必須嚴格執法。 只有嚴格履行職責, 才能算是盡責。 法律不僅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而且具有制度剛性。 執法自由裁量的彈性過大, 都將對依法行政、依法執法提出考驗。

環境執法人員必須秉持和堅守法治的職業倫理, 只服從法律。 這樣, 才能做到嚴格執法, 不枉不縱。 信仰法治, 堅守法治, 把法治精神當做主心骨, 做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的執法者, 站穩腳跟, 挺直脊樑, 只服從事實, 只服從和服務於法律, 一是一, 二是二, 不偏不倚, 鐵面無私, 秉公執法,

這樣才能獲得公眾理解和支持。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實施後, 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准予行政許可的、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依法應當做出責令停業或關閉決定而未做出的……環境執法人員不依法履責, 將被追責。 因此, 只有嚴格依法辦事, 才是對環保事業負責、對自己負責、對組織負責、對人民負責。

依法行政應成為考核指標

法治素養應成為考核黨員和幹部是否合格的一個基本指標。 各級環保行政幹部要養成依法辦事的行為方式;各級環保部門只有通過嚴格執法、依法行政, 積極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才能讓人民群眾理解現代法治精神, 改變傳統思維習慣, 養成依法辦事風尚, 形成法治信仰。

這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也就不會停留在法律檔上,而是銘刻在每個人的心中,成為我們文化道德觀念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樣,環保部門才能打破多年環境執法“站得住的頂不住,頂得住的站不住”的困境,讓環境法律法規真正成為懲治污染行為的利器。

這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也就不會停留在法律檔上,而是銘刻在每個人的心中,成為我們文化道德觀念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樣,環保部門才能打破多年環境執法“站得住的頂不住,頂得住的站不住”的困境,讓環境法律法規真正成為懲治污染行為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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