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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為抓賊從腳手架摔下 施工方無責不用賠償

某裝潢公司此前中標承建福建省連城縣一大道沿街立面改造工程。 施工中,該公司在楊某房屋外側搭建施工用的腳手架。

一日淩晨,一小偷潛入楊某家中行竊,被發現後從腳手架上爬下逃跑。 楊某跟隨小偷從腳手架爬下去追趕,不慎從腳手架上摔下受傷。 目前,該起盜竊案尚未偵破。

受傷後的楊某認為,該公司在完成立面工程後遲遲未拆除腳手架,存在安全隱患,小偷才有機可乘,才導致自己摔下受傷,因此裝潢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裝潢公司辯稱,案發時業主提供的木塑裝飾材料未到位,施工未完成,施工完成後還要驗收,並將空調外掛機統一安裝完成後,方可拆除腳手架,所以案發時裝潢公司不存在沒有及時拆除腳手架的過錯。

連城縣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定裝潢公司未對楊某造成侵權,楊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庭後表示,小偷雖然利用腳手架實施盜竊,但業主追逐小偷從腳手架上不慎摔下,其結果的直接造成是自己的盲目自信和不小心,而不是小偷直接造成的。

追趕小偷本身是非常危險的事情,在腳手架上追趕則危險性更大。 小偷為逃避刑事處罰利用腳手架逃跑,在選擇逃跑路徑時不會考慮自身的危險性,而業主作為成年人,對貿然進入施工區域在高空追趕小偷的危險性是有認知的,其明知自己的行為會讓自身處於險境而放任,過錯在業主自身,裝潢公司在這一過程中不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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